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499】【翔港科技】【2017-07-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5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整体变更时相关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瓶盖生产与销售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情况。(2)结合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的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等情形,进一步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其中部分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进行了注销。(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关联方办理注销的原因及背景、目前的注销进度、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沪房地浦字(2016)第255937号地块上存在约2万平方米的扩建房产,包括车间、仓库、职工宿舍、研发楼等,目前未取得产权证书。(1)请发行人补充上述土地的取得过程,并说明上述土地的取得过程及发行人其他地块的取得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扩建房产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文件,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瑕疵厂房面积及占发行人所有厂房面积的比例,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毛利及利润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数据,就上述瑕疵厂房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厂房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现有房产的整改措施和后续处理方案及进度。(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所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说明发行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发表结论性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量占比分别为38.33%、40.30%、31.82%和35.0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类别的变化情况,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外协加工发生额分别为462.98万、309.36万、986.76万元和442.22万元。(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委外加工的内容、金额占比,说明与外协厂商的合作时间与业务渊源,是否核心生产环节进行外协加工,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业务完整性构成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前五大外协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代工费用的定价模式。(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代工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发行人控制质量风险的相关措施以及与代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17%、71.38%、67.44%和65.50%,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向联合利华的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6.58%、51.13%、52.04%和45.20%。发行人现有客户“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精英包装”与发行人以及联合利华存在三方合作模式,由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精英包装定向采购公司产品,经过加工整合后销售给最终客户联合利华。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对其销售金额及占比等),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联合利华等主要客户的开发过程;联合利华等主要客户的招投标政策、供应商管理体制。(3)与前五大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详细论证与联合利华“业已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紧密合作关系”的依据,说明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尤其是联合利华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4)发行人新客户的拓展计划及效果。(5)发行人对联合利华等主要客户等销售定价与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公允。(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三方合作模式的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通过上述三方合作模式向“奥普拉”等四家客户销售产品类别、金额及占比,销售定价政策,与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公允;向上述四家客户销售产品类别、上述四家客户对联合利华销售的产品类别与发行人直接向联合利华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差异;上述四家公司与发行人、联合利华及其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有一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报告期内,有两名董事辞职。(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汤云为、董婷婷辞职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更换程序的合规性,其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通过辞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

1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福利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至2017年,福利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013-2016年。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的总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净利润比例,并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如果存在请说明应对措施。(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证书和福利证书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在发行人工作的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签订合同情况、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情况、支付工资情况、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福利企业证书的取得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4)请发行人结合上述《通知》的内容,补充披露上述《通知》的出台后对发行人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13、根据招股说明书,2012年9月,发行人吸收合并上海达众;2014年8月,发行人收购扬帆印务的全部设备及相关业务的资产。(1)请发行人分别补充披露上述吸收合并及收购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海达众、扬帆印务被吸收合并或收购前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上海达众、扬帆印务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海达众、扬帆印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合并、收购的形式,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情况,相关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本次收购的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实际支付情况。(5)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上海达众、扬帆印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补充说明上述收购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76.17%、71.38%、67.44%和65.5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彩盒、标签及其他产品,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以及向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内容;(2)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3)主要客户联合利华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40.30%、31.82%和35.02%,供应商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采购较为集中且个别存在波动的具体原因,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2)按采购种类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外协加工的数量及金额,外包加工费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控制外包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包方、外包方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2,531.42万元、24,103.44万元、27,444.74万元和12,394.5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的定价方法和策略,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产品的类别、销售金额;(6)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外购成品并出售给客户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原因,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1,394.70 万元、13,250.94万元、16,344.22万元和8,064.82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核算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95%、39.09%、35.13%和30.81%,毛利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3)说明同行业可以上市公司的选择依据,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标签及其他产品毛利率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89%、14.49%、15.51%和17.48%。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销售费用中运费、仓储租赁费与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及2016年1-6月,发行人海外收入分别为 1,156.35万元、532.0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量化分析海外销售逐年增长的原因,海外销售产品的类别和占比,海外销售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占比,海外直销和经销的金额和占比,海外销售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与境内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存在显著差异请说明原因;(2)与招股书前述披露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矛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海外销售、网络销售的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将董建军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未将董旺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及合理性。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在华东区域的营业收入占比为95.42%、92.12%、81.74%和81.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华东以外地区的市场拓展计划。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海外销售的基本情况,包括海外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对海外销售的核查手段、方式及结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5.8亿个彩盒2.4亿个标签新型便携式日化包装生产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目前在手订单数等数据,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新增产能的销售能力,具体消化措施;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4)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的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详细测算依据,并结合折旧及摊销情况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6)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签署的重大框架协议到期后的续签情况,并补充披露正在履行的具体销售合同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种类、销售金额及合同期限等。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摩根大通银行签署《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的原因、背景及主要条款,并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合同金额、收购价格等。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值金额分别为5,803.36 万元、6,119.14万元、10,036.55万元和10,001.1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与实际市场需求是否匹配,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49.69万元、 1,275.90万元、1,543.26万元和2,194.0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和员工借款等。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保证金、押金的核算内容;(2)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条款,收益率,是否保本。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联合利华与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及精英包装存在三方合作模式,由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精英包装定向采购公司产品,经过加工整合后销售给最终客户联合利华。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及精英包装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对发行人产品的加工过程;(2)三方合作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奥普拉、阿普拉、永新包装及精英包装与联合利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