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507】【振江股份】【2017-07-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震、股东润元科技,分别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对公司进行了三次增资。(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债转股的具体情形,包括发行人向上述股东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及借款具体用途,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请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以债转股形式增资是否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处罚的风险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润元科技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及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2、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符合有关股东资格 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并说明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股东间存在较多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鸿立投资、朗维投资、轩盛投资、华享投资、当涂鸿新、东楷富文、创丰昕舟、创丰昕文、东仑金投、创丰昕汇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3、发行人拥有45项专利。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核心技术是否主要来源于西门子,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结合近年来风电、光伏等发行人下游行业的投资变化情况、行业需求及其变化情况等,补充说明发行人业绩迅速增长的合理性,业务前景及发展趋势。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请落实以下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具体环节;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外协单位各外协工序的单位加工费用、外协加工数量。请保荐机构核查外协单位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金额,对比分析单位外协生产成本与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外协加工费用定价是否公允,外协加工成本归集是否完整、准确,并提供相关依据。(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具体安排。(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发行人生产相关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如存在不确定性,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33%、91.73%、91.50%和95.49%,且各期向西门子集团的销售比例分别达到45.41%、61.19%、54.06%和42.88%,占比较高。(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西门子的合作模式,包括销售模式,产品类别,结算方式等基本信息,详细分析发行人对西门子是否存在依赖性和未来交易可持续性;(3)请补充其他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4)请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量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该客户的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5)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可持续性。(6)请保荐机构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和拓展情况,海外客户的资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对西门子存在严重依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充分提示风险;(7)请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Unimacts及ATI的合作模式,补充说明Unimacts及ATI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8)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宁夏源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既是前五大客户又是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9)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和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类和油漆类材料,公司生产所需能源主要为电。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量比重分别为46.07%、54.25%、61.14%和59.48%。(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请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请解释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板材平均价格逐步下降和型材价格有所上升的原因;(3)按照采购类别,即原材料采购和能源采购,披露前五大采购商的采购数量及其占比。(4)请披露原材料耗用与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阐述发行人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5)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其中风电设备产品和光伏设备产品两大类产品收入合计分别为12,579.80万元、18,495.31万元、40,042.37万元及37,342.3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分产品披露每类产品的前十大销售客户情况,包括销售规模、销售模式等,进一步解释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补充披露发行人海外市场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金额、时点、方式及方法,以及收入变动及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是否趋向一致及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入波动是否符合下游市场需求及行业惯例;(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下,发行人在生产前是否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定金以及定金比例;(4)请单独披露国内外经销商情况,包括公司名称、各年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库存情况、所售产品的大致。披露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包括产品维修的责任归属、运输费用承担、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财务支持,若存在,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5)请披露每年获取的订单量,已获取未执行的订单情况,并结合订单完成情况对收入增长的持续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分产品的营业成本。(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风电设备产品、光伏设备产品、其他钢结构件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以及产品的单位成本构成,并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情况及原因。()请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并说明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35%、37.34%、38.93%及37.27%,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1)请从产品价格、成本以及产品结构角度,进一步解释公司分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请解释2014年转子房价格、固定/可调式光伏支架价格较2013年有较大幅度提高的原因。(3)请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产品结构、销售客户基本情况,为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合理性提供证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各期销售费用分别为2,180.51万元、2,739.20万元、5,987.18万元及3,729.0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2.47%、13.63%、14.19%及9.36%。公司销售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销售量与运输费用变动是否配比;(2)发行人销售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销售人员数量,地区分布、职能分工等情况,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825.71万元、1,816.58万元、2,304.05万元及1,657.7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44%、9.04%、5.46%及4.16%。(1)请披露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的原因。(2)请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3)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朗维投资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近五年从业经历,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部分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江阴法恩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江阴瑞特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博涵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等情况。

15、2013年1月、2014年12月,发行人分次收购无锡机械100%股权。请保荐机构:(1)补充披露无锡机械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演变情况、主要经营情况等,披露发行人收购无锡机械的背景和原因;(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前后无锡机械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无锡机械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3)租赁厂房、专卖店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曾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0、请保荐机构:(1)补充披露报告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与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说明其合理性;(2)说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前后劳务派遣人数和派遣人员费用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压缩薪酬费用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披露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三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焊接等高级专业人才的人数、薪酬水平等;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的薪酬水平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详细任职履历、在发行人的职务和任职年限等情况。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董监高离职的时间、真实原因,并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2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兼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监高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26、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净额分别为4,717.09万元、9,215.25万元、17,289.01万元及16,044.3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7.88%、25.91%、29.49%及22.5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以及2014年较2013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显著提高的原因;(2)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客户类型、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应收账款与收入配比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3)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4)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现金流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实施的核查程序、范围、核查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回款对象与销售合同签署对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销售回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值分别为5,069.72万元、5,705.92万元、13,156.19万元和20,162.67万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21%、16.04%、22.44%及28.3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产成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与各期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5)委托加工商的名称、加工产品的类型、委托加工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比例、是否帐实相符及盘亏盘盈的处理方式。

28、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10,500.84万元、12,223.78万元、16,349.15万元及16,856.33万元,占各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80%、34.37%、27.89%及23.7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9、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25.63万元、1,782.36万元、0.00万元及462.77万元,占各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0.48%、5.01%、0.00%及0.65%,占比相对较低。其中,2014年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较上年同期增长1,656.73万元,主要为本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复合加工中心工程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28.98万元、1,681.88万元、2,319.67万元及3,758.62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66%、4.73%、3.96%和5.28%。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公司各期均新增土地使用权。(1)请进一步列示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的明细,解释无形资产科目余额波动的原因;(2)请解释客户关系的主要内容和会计核算方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客户关系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各预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69.94万元、519.37万元、1,044.74万元及1,995.70万元。请补充披露预收款项的会计核算内容、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73.19万元、-1,679.90万元、-6,235.25万元及5,734.64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876.43 万元、801.44 万元、5,586.89 万元和7,801.1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较大的原因;(2)2014、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额为负,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建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1月3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继续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自2015年起三个年度内继续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列表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规章制度、适用税率、报告期各年缴纳的各项税款金额等;(2)各年税收优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交易环节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报告期内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应缴增值税分别为152.54万元、275.49万元、122.26万元和329.88万元,请发行人披露增值税缴纳额的计算过程,缴纳时间,是否与当年业务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法人企业之间存在多起资金拆借事项。(1)请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产生的原因,背景,借款用途和利息,借款人是否有大额负债,未来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2)请披露发行人为避免关联方占用资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条款要求,可能的内部和外部处罚措施等。请中介机构核查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理情况,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37、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