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530】【神马电力】【2018-06-08】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14年6月23日,发行人以48,828,125元的价格回购李涛持有的发行人424.80万股股份,以33,984,375元的价格回购张杰持有的发行人295.20万股股份,发行人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减少至8,280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减资的真实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1996年7月18日,马斌、张剑伟、薛俊山以及邱浩跃4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神马有限,神马有限设立时薛俊山所出资之7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14%)的实际出资人为李小林,薛俊山与李小林并未就委托出资及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书面协议。(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过程、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持股的情形;(2)请说明股权代持的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各方的书面确认;(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权中是否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结论。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05年7月另行设立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发行人整体收购神马橡胶后对其进行吸收合并,神马橡胶注销。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另行设立神马橡胶的原因、合并前神马橡胶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的原因,经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后资产、负债、人员处置情况,南通市神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和改制时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6、招股书披露,2004年至2007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工会。自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神马工会受托代马斌、陈小琴夫妇出资、受让并持有其名下神马有限股权,该部分股权及其转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额或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为马斌、陈小琴夫妇。根据如皋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集体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50%以上的福利企业能够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设置工会的原因及工会持股产生的背景,发行人是否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马斌、陈小琴夫妇委托工会出资是否真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向公司借款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增资及受让股权资金来源于公司员工的情形,工会持股及退出过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规避清理工会持股后超过200人的情形;(2)发行人历史上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通过工会代持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有权机关的确认;(3)工会持股清理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

7、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3家关联方企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马斌弟弟及弟媳—马小兵夫妇实际控制的企业)南通世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世睿”)、南通睿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睿达”)、无锡耐斯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无锡耐斯福”)的经营范围包括油囊、减震降噪等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或相关服务业务。(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及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作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逐项核查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进一步说明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3)请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说明注销或转让的具体原因,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清算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持续通过中电联、中机联等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是否获得相应产品的技术鉴定证书,是否符合国内外的质量认证标准,是否具有入网资格。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2017年12月8日,发行人将第5-10项、12-26项、30-34项房屋所有权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苏(2017)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22316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将27-29项房屋所有权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苏(2017)如皋市不动产权第0022320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请说明发行人变更房屋所有权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原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是否合法拥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仓库无房产证。请详细说明发行人租赁房屋无房产证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被拆迁或搬离的风险,该等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3、招股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三起行政处罚:一是如皋分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悬浮物超过排放标准,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1日对责令如皋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910.65元;二是发行人的车间于2015年5月2日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如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处以罚款200,000元;三是2017年7月5日,发行人因未及时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被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2,500元。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处罚机关的证明,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整改完毕,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4、2016年8月18日,马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5%股份合计作价32,400万元用于认缴神马控股的注册资本32,400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本次股份变动的真实原因,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15、关于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缴纳人数、缴纳比比例、缴纳基数等,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人数、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说明公司委托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人事管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情形,如果存在劳务派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披露南通世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营业规模、股权结构及与发行人交易的金额占其同类交易比例情况等;(2)披露报告期内对南通世睿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原因及发行人向其采购、销售的主要产品内容,说明发行人与南通世睿的交易性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披露发行人2015年末对南通世睿应收、应付余额变动额高于当年销售、采购交易额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4)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及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82%、45.01%、53.29%和44.9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等;(3)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和维护方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客户的增减变动情况;(4)披露对各大客户的具体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并结合行业状况、客户行业地位、合作模式等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4)补充说明公司占主要客户同类采购金额比重,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5)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变动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国内、外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分别为28.49%、32.69%、34.35%、35.36%,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按原材料种类分类披露公司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占比、供应商性质(生产商/贸易商)等,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3)分析并披露主要供应商变化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补充说明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境内、境外市场销售及不同产品、销售模式下的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结合业务模式、合同运输条款等详细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分析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公司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完工百分比的具体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外部证据;(3)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实际收付款方等,说明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恰当反映了发行人各期的实际销售、收款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影响各类产品定价的主要因素(如外绝缘产品是否用于特高压项目、密封件材质等)将各类产品的销售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做进一步细化披露,并量化分析订单结构变化及价格、数量等因素与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的配比关系;(2)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分析各类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补充披露;(3)披露报告期内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4)说明特高压项目的主要来源及中标情况;(5)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及其业务背景,分析变动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境外销售占比在22%-30%之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的产品构成情况;(2)披露外销的主要客户信息、地区、结算货币等,并结合汇率变化、贸易保护性政策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的变动情况;(3)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客户分布、中标项目的分布情况,分析各地区销售收入及其变动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三类产品的成本结构。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产品不同成本项目的归集和分配方式、是否按不同产品清晰归类,并进一步说明产品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2)结合各类产品中各种直接材料的用量、价格情况,人工成本构成,制造费用明细的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其对各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各期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产品结构的具体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其对各产品成本结构的影响;结合生产线布局调整的具体情况分析能源消耗和制造费用占比变化的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4)说明成本的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配比,并分析披露各产品成本变动与收入变动的配比关系;(5)披露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76%、42.47%、48.50%和39.6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特高压外绝缘产品与普通外绝缘产品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各期特高压项目的占比情况;(2)结合上下游产业情况,主要客户、供应商及结算方式等的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化、产品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变化等相关因素,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包括上述情况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3)说明线路外绝缘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并结合市场情况分析其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4)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橡胶密封件行业的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行业地位等情况,说明橡胶密封件行业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是否与行业平均水平一致,并分析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完整,并按照产品类别、依照可比的口径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6)补充分析同类产品境内、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7)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及福利费、运输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进出口费等。请发行人:(1)分析披露运输费、进出口费、装卸费等与实际销售直接相关费用的发生、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其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2)请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披露市场拓展费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并说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市场开拓费等市场开拓相关费用及其变动与销售的匹配情况;(4)说明咨询费中聘请IBM提供的销售管理体系优化服务及相关咨询费归集于销售费用的金额及原因,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55%、13.57%、12.42%和11.13%。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变动原因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2)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包括其他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及研发投入对应的具体项目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归集和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公司业务及销售情况相匹配;说明是否存在与上下游联合研发的情形、如何区分研发费用和研发服务成本,是否存在研发费用与其他成本、费用混同的情形;说明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3)结合管理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及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金额,分析其相关税费的变动情况、原因及合理性;(4)进一步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所有长、短期借款的各期期末余额及各期新增、归还情况,并结合借款平均规模匡算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各期相关利息支出发生额是否准确;(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外币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结合汇率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期汇兑损益发生额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各期相关财务费用核算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说明发行人净利润逐年增长的情形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逐年降低的原因、2015年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原因,并分析业绩增长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合理性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3)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的具体内容及支付的各项税费与各税费的发生额、余额变动情况及相关核算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税费返还、支出与业务经营的匹配关系;(4)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与相关成本、费用发生额及应付薪酬余额变动的勾稽关系,并结合公司员工数量、平均薪酬等情况说明其与公司业务的匹配关系;(5)结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相关资产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各期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及与处置非流动资产收回现金净额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9、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3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夫妇持有发行人100%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13次董事会,存在独立董事未发表意见的情形。请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以及存在上述问题的背景原因、发行人的规范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目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3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管的数量变动及职位、作用,对近三年董事、高管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34、关于票据。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193.05万元、685.71 万元、2,619.27万元和487.86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应收票据的收到、支付金额、通过票据结算的主要客户及票据结算的交易背景;(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贴现、背书情况,如有,说明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3)披露各期末应收票据的期后收款情况,有无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4)补充披露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及与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匹配情况,更正应付票据部分的相关错误;另在货币资金部分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并说明各项保证金与相应业务对应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4,895.33万元、21,964.34万元、27,708.37万元和34,287.02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5.64%、65.44%、56.77% 和61.9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同一统计口径下),分析差异原因;(2)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分析回收比例的变动情况;(4)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624.33万元、821.02万元、1,055.51万元和875.7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的变动原因及与公司业务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超过一年期的预付材料款长期未到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481.69万元、621.35万元、879.08万元和1,083.45万元。请发行人按性质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构成、金额及其占比,并分析变动较大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5,257.37万元、6,373.66万元、13,731.34万元和16,173.94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64%、18.99%、28.13%和29.24%。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2)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补充披露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说明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补充披露各类存货的库龄、周转率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等;(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变化的原因,并分析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关于主要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各期增减变动(购置、转固、处置等)情况,定量说明固定资产变动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原因;(2)说明发行人产能的计算方式、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公司的固定资产变动与产能及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关系;(3)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各类无形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各期增减变动情况,分析无形资产变动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收回土地的原因;(4)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关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请发行人:(1)披露应付账款的具体构成情况、发行人对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期末余额占当年采购金额占比,并分析发行人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和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长期未结算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4)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的账龄分布情况(主要是应付设备款),并分析应付设备款及其变动与固定资产的新增、购置长期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匹配;(5)说明相关预提费用金额的确认依据及与期后实际发生的金额的差异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17.99万元、523.13万元、1,183.82万元和2,525.88万元,主要为预收货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预收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客户市场地位、当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说明采取预收款结算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3)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说明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递延收益为公司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披露各期政府补助的具体构成情况(列明与资产有关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的类别),并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及递延收益等部分以更易阅读的形式对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披露;(2)说明主要政府补助项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说明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