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557】【起步股份】【2017-06-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存在股东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之后,除部分资产产权证的名称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外,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已由发起人或股东转移给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部分资产产权证的名称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具体情况及原因;(2)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招股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引入丽水晨曦、乾亨投资、众星久盈、新兴齐创、温氏投资、尚邦投资、大雄风投资等机构进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5)是否存在券商直投情形,是否符合相关券商直投文件精神。
4、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海外股权结构。(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个海外实体的历史沿革情况;前述实体的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变更的具体原因、定价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税费缴纳情况;前述实体存续期间是否曾存在诉讼及其他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实体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2)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起步的股东Superior Wisdom和billion Wisdom系实际控制人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海外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在避税地的海外公司Superior Wisdom和billion Wisdom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各层股权关系的持股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影响控股股权的约定;(3)发行人数次红筹架构建立和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的海外股权架构是否会对发行人上市后续监管造成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或监管不便,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否可能妨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要求;前述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同时控制多家公司,且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6、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丽水大明建设有限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丽水大明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2)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90%、33.41%、34.06%和28.70%。另发行人存在经销和直销两种模式,并以经销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经销和直销口径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2)发行人经销商中法人机构经销商和个体经销商的数量和占比情况,主要法人经销商的股权结构、各年的工商年检情况,是否有针对经销商的管理办法及约束措施;(3)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披露主要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其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开业时间、加盟费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情况,披露各经销商销售是否为某一区域的独家经销;(4)披露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和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经销商的股份,分析报告期经销商门店的闭店和开店情况,分析新增门店的收入、盈利、期末库存及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客户稳定性和发行人经销渠道的最终销售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主要采取自主生产、委托加工及OEM模式相结合的生产及采购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自主生产、委托加工生产和成衣采购三种供应模式,披露报告期各年三种模式下主要供应商情况、采购主要内容、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2)针对自主生产,请披露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的内容及报告期内采购价格波动情况,分析是否和市场同期价格波动一致;(3)针对委托加工,请披露委托加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加工数量、金额和加工费的定价依据,以及控制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利益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采用自主生产和外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方式,自主生产产品主要为童鞋,外协生产产品为童装、童鞋、儿童服饰配饰等,此外,公司还对外承接了部分鞋品OEM业务。2013-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外协生产金额占比分别为60.54%、56.31%、72.57%、69.31%,外协生产产量占比分别为56.66%、55.58%、71.40%、69.48%,外协生产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成品采购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主要供应商是否和发行人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及费用的情况;(2)分析外协生产成本和自产成本的对比情况,对比市场公允价格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退换货协议或条款;(3)披露发行人承接OEM业务的原因,结合自身产能、产量和销售情况,分析承接OEM业务却同时采购外协定制产品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12月公司开始通过开设直营网点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但是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公司的销售模式将转变为经销与直营相结合的模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在公司募投项目后,发行人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需减少外协生产,发行人是否存在产能、人员和技术上的限制;(2)两种模式下的直销和经销安排情况,直销模式下是否存在销售区域的限制,是否会同经销模式产生冲突以及解决办法;(3)披露发行人经销或直销模式下是否存在电商渠道,如有请详细披露同电商的合作模式、推广方式、交易内容、金额,分析电商客户的人均销售、地区分布、发货分布及最终销售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针对经销模式以及最终销售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经销模式下,经销商的销售渠道为直销还是经销,披露各销售模式对应的销售数量、金额和比例,发行人是否和经销商约定独家销售区域限制等排他性条款;(2)经销商是否存在线上销售以及线上销售金额和比例,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线上销售的限制条款;(3)前五大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价格确定依据;(4)发行人和经销商签订合同的经销期限,到期后的续约情况,报告期是否存在无法续约而对持续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2013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8,771.32万元、90,764.03万元、112,527.16万元和54,459.32万元,主营业务占比在99%以上。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针对直营模式的销售,发行人是否通过商场销售,如有请披露同商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交易过程、款项结算、商场扣点政策、收入确认原则和依据,装修费用的摊销政策;(2)针对经销模式的销售,披露经销商的扣点政策、返点政策、报告期具体金额及会计处理,结算政策情况,收入确认原则和依据;(3)针对电商销售,披露报告期的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是否存在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分析报告期内电商收入的波动情况及原因;(4)披露报告期内各种模式下的退换货情况,包括数量、金额、占比情况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针对经销商销售是否存在退换货最长期限、最大比例、最高金额等约定;(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增长,补充分析并披露增长的原因,销售数量和单价对收入的贡献情况,新增店铺的销售贡献情况、单店贡献情况是否存在异常;(6)分析并披露2014年和2015年,鞋品OEM和儿童配件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主要为主营业务成本,随着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快速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年成本的料、工、费的构成情况;(2)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3)主要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走势相比是否存在不一致,以及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毛利。2013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15,720.86万元、26,840.28万元、38,842.45万元和20,062.34万元。2013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86%、29.57%、34.52%和36.84%,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89%、29.37%、34.45%和36.8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直销及经销模式,补充披露毛利及毛利率情况,经销商价格波动情况;(2)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主要毛利率均保持上涨趋势,请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经销商折扣、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市场相同产品变化趋势,分析各种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析2014年发行人OEM产品的毛利率高于自产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直销和经销模式占比情况、发行人产品定位,量化分析发行人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随业务规模的扩大逐年增长,2013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分别发生期间费用10,536.74万元、13,921.19万元、18,928.02万元和9,384.2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32%、15.23%、16.79%和17.2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2)可比公司的期间费用率对比情况,并详细分析占比较大的明细项目的波动合理性;(3)2015年度发行人市场拓展费用金额增长较大,请说明市场拓展费用的用途及内容、增长较快的原因;(4)2014年度销售人员薪酬有所下降,分析在收入持续增长的情况下,薪酬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信用政策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远低于净利润甚至为负的的原因;(2)补充分析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和收入及成本的覆盖情况;(3)2013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为负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同关联方发生了资金往来业务,向关联方丽水大明采购工程建设服务。(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发生的资金借贷业务,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费用支付是否公允合理;(2)2014年末和2015年末,发行人对关联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分别为70,906,983.71元和124,616,002.99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产生的原因、用途、香港起步借款的资金来源、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的归还情况以及发行人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公允性情况,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资金存在依赖;(3)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公司与丽水大明的交易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采购丽水大明的工程建设服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所支付的金额是否公允,核查发行人是否将日常生产经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60项商标,且存在商标授权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商标授权使用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发行人商标和品牌被冒用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相应对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和商标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福建起步设立时未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以及未办理环保验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存在瑕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土地具体情况;(2)租赁房产土地与自有房产土地比较、用途构成及面积;(3)出租方与发行人间关联关系及租金定价原则;(4)相关具有瑕疵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质量诉讼以及因产品质量而受到的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儿童服装鞋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3)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经销商商业合作关系破裂等各种因素导致的经营网点关闭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披露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募投资金主要用于营销网络建设。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2、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如有请披露员工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每股增资或转让价格,说明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根据招股书披露,2011年和2014年发行人分别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浙江天豪和温州起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收购前后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要资产情况、收入及盈利情况等;(2)两家公司在收购前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计算累积影响时是否扣除了相关交易的情况;(3)收购时的评估情况及会计处理;(4)分析收购两家公司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累积影响,以及收购后是否运行了足够会计年度。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公司的货币资金主要由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构成。报告期银行存款占比和其他货币资金占比波动较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货币资金结构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结算方式的重大变化;(2)报告期存在商业汇票贴现的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贴现业务是否带有追索权、贴现的会计处理以及商业汇票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879.28万元、19,284.99万元、32,897.39万元和45,970.26万元,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均为1年以内。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产品类别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分析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各产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按照发行人经销和直销模式细化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应收账款金额,账期及占比情况;(3)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披露发行人的具体货款结算政策,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如有请说明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等,报告期是否存在信用政策变化的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4)请披露报告期各年未按合同约定或未在付款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5)报告期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贴现的情况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6)针对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在产品、原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702.88万元、17,843.99万元、13,818.87万元和15,207.9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8.09%、26.25%、14.64%和16.38%,其中库存商品占比较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分析占比波动的原因、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结构相符;(2)报告期发行人库存商品占比较高,请按照产品类型和三种采购方法对库存商品进行细分披露,分析结构及波动的合理性;(3)请结合产品售价确定方法及变化、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情况,如有请披露转回的金额,转回的原因、依据以及占比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8、根据招股书披露的存货库龄情况来看,发行人2015年开始出现库龄较长的存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变化产生的原因,一年以上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2013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26.19万元、17,639.41万元、40,704.41万元和39,947.91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9.38%、59.69%、92.22%和91.20%,固定资产逐年增加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陆续完工,结转为固定资产所致。2013年末、2014年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3,835.48万元、8,313.64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75.21%、28.13%。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19.81万元,占非流动资产比例为0.2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在建工程期初余额、发生额,结转为固定资产的金额、期末余额以及各年固定资产新增金额的匹配情况,分析勾稽关系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增固定资产的建成时间或购买时间、内容、用途、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是否同收入和盈利规模的变化相匹配;(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完工进度、成本归集、计价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值情况等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混入产品成本及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研发费用分别为2,401.89万元、2,666.79万元、2,960.44万元和1,176.0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9%、2.92%、2.63%和2.16%。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占比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要求,发行人设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情况;(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42、针对现金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现象,如果存在,请披露报告各期现金交易金额、现金交易占比情况,以及各年前十大现金交易金额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等;(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对发行人现金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