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569】【长久物流】【2015-12-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请回答以下问题:(1)2011年长久集团将持有的长久有限4.9%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艳春、李万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本次股权无偿转让的原因,上述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近五年从业经历,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无关联关系;(2)2011年9月发行人以3.81元每股的价格引入明智核心广富,2012年9月长久集团将持有的长久物流203万股以3.97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新长汇。请补充披露相应的定价依据,其中新疆新长汇有的股东中有三位自然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请核查说明上述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近五年从业经历,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长久有限整体变更长久物流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的余额为基础,请补充说明上述专项储备的用途。

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级企业的基本情况。(1)请根据披露准则要求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认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3)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发行人关联方中有多家从事汽车及汽车零配件销售业务,构成发行人的下游业务,请结合核查说明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乘用车运输主要采用承运商运力经营模式,绝大部分的运力均采用承运商方式解决,报告期内,公司乘用车运输业务承运商数量分别为96家、128家、206家。(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承运商是否均具有相应的运输资质、是否存在挂靠发行人运营的情形;(2)请补充披露承运商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执行的有效性;(3)据招股说明书,侯海林交通事故案和周作宽交通事故案均为发行人承运商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发行人子公司唐山长久根据相关判决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重庆特锐在周作宽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请补充披露上述案件中相关车辆的权属、司机的劳动关系,说明上述由发行人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与招股说明书就运输过程中责任分担的表述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合同条款、相关诉讼及判决,核查披露发行人下游客户、发行人及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各项责任的承担方式。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因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而由发行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与承运商之间是否存在因责任分担而导致的纠纷。

5、据招股说明书,2013年、2014年发行人乘用车运输的第一大客户为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2012年为北京现代),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系中都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格罗唯视储运有限公司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合资品牌汽车物流管理架构的调整,2013年起,发行人承运的北京现代品牌商品车的业务全部转移至与该公司签约;同时,中都物流为发行人乘用车运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请补充说明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模式,是否存在指定承运商的情形,中都物流参股该客户是否会造成发行人核心客户流失。

6、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与人工成本、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列示披露报告期各期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有、地方的相关规定。

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承租82处面积合计约3.43万平方米的物业,用于办公、仓储和住宿,请补充披露租赁房屋中用于仓储用途的房屋面积、占比,以及到期不能续租对相关业务的影响;此外发行人向长久集团租赁位于长春的两块土地,请补充说明上述土地未置入发行人的原因。

8、据招股说明书,长远物流成立于2002年8月5日,该公司主要从事商用车运输业务,为了将长久集团下属的商用车物流业务和乘用车物流业务统一整合到长久物流的平台下经营,2011年3月起,长远物流终止承接新的商用车运输业务,2012年12月4日,长远物流完成了工商注销。请补充披露长远物流注销前的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注销后的资产、人员处置安排。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根据1号准则第21条、第22条要求披露“概览”一节的必要内容,请在此节删除产品优势、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所获主要荣誉或奖项等相关内容。

2、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中删除。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为整车运输,包括乘用车运输和商用车运输。运费计算公式如下:运费=基本运价(元/公里/辆)×运量(辆)×运输里程数(公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各期乘用车和商用车运输的发运量数据,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运输里程数和平均基本运价的数据,并补充说明影响基本运价(元/公里/辆)的主要考虑因素。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为马自达、大众、兰博基尼、劳斯莱斯、布加迪等品牌汽车提供进口车物流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物流经验,成为国内的主流服务商。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整车进出口物流的相关经营数据,包括业务量、收入、成本、毛利率等。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整车仓储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2.24%、1.55%、1.7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整车仓储业务的关键业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日均仓储车辆数量、公司自有、向关联方租赁及向无关联第三方租赁的仓储场地面积等。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自有运输车辆为354辆,公司将其中253辆运输车辆交由合作方运营、管理并根据车辆的折旧成本加上一定收益的方式收取固定合作经营收益。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开展合作经营的合作方的数量、名称,合作运营收益的确定依据。(2)请会计师说明合作经营收入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与主要合作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如合作方是否同时也是发行人的承运商,如是,请披露交易的金额和内容。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实现战略转型,于2009年将相关运输车辆和承运能力转移给长诚物流。2010年和2011年,长诚物流为公司第一大承运商。2011年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长诚物流业务、资产转让给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运鑫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亿鑫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启运物流有限公司五家无关联关系承运商。上述五家企业分别为发行人2014年第四大、2013年第三大第五大、2012年第四大供应商。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1)长诚物流在存续期间(2009年-2012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量(运输的车型、距离、数量)、交易金额。(2)承接长城物流业务的五家承运商在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报告期内,上述五家承承运商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量(运输的车型、距离、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单价,与运送同类车型同类路线的承运商之间的价格比较,并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五家企业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吉林省运鑫物流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启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一年不到就停止业务的原因。(5)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的程序和结论。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长久国际、吉林长久、芜湖长久已与发行人参股公司中甫航运签署整车物流服务合同,中甫航运将向上述子公司提供整车水路运输服务,预计于2015年将相应形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86亿元以内。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该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中甫航运所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的路线和车型、交易产生的原因及预计在未来几年的持续性。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发行人汽车零部件物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11%、2.16%%、3.4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零部件物流业务中零部件采购物流、售后备品物流、零部件进出口物流各自的收入和成本情况。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乘用车承运商成本分别为146,334.95万元、182,739.81万元和213,393.34万元,占当期乘用车运输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4.09%、96.49%和97.1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乘用车运输业务的成本的明细构成,并按不同线路和地区补充披露运输里程、运输量、单台运输成本。(2)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运输线路承运商的构成和价格的变动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单台运输收入、单台运输成本、运输车型、运输路线的变动,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乘用车运输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原因。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商用车运输业务成本结构与乘用车运输业务不同,以支付给提供劳务的司机的运费等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商用车运输业务的成本的明细构成,并按不同线路和地区补充披露运输里程、运输量、单台运输成本。(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商用车单台运输收入。(3)结合报告期内单台运输收入、单台运输成本、运输车型、运输路线的变动,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商用车运输业务毛利率逐年下滑的原因。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4年,可比公司长安民生物流公司的毛利率为12.49%,11.22%,N/A(经查询为9.58%),发行人为16.16%,15.94%,15.7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业务模式、定价策略和成本等补充分析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长安民生的原因。(2)发行人与长安民生的综合毛利率均呈现逐年递减趋势,请结合服务定价、人力成本等影响毛利率的主要因素分析汽车物流行业报告期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工资费用为1641.19万元、1950.47万元、2780.99万元,福利费用为375.57万元、243.63万元、275.1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的福利费在工资费用增长的情况下呈逐年递减趋势的原因。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是发行人2014年、2013年第一大客户,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是2012年第一大客户。中都物流有限公司是发行人2014年、2013年的第一大承运商、2012年第二大承运商。格罗唯视物流系中都物流有限公司和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的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公司的股东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中都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在2013年以前,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发行人、中都物流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业务内容;在2013年以后,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发行人、中都物流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业务内容。(3)发行人与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中都物流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交易单价、业务量、车型、路线。(4)中都物流有限公司不直接承接北京中都格罗唯视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而通过发行人中转的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也存在类似模式。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陕西德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商用车运输业务2014年第三大和第五大供应商。又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整车运输业务以汽车生产厂商为主。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陕西德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内容和业务背景。请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补充披露:(1)在发行人整车物流(乘用车和商用车)业务中,公司直接通过汽车生产商、通过其他物流公司、以及通过汽车生产厂商下属物流公司承接整车运输业务的金额和占比;并比较三者的单台运输收入、业务量的差异;(3)三者合同签订模式和内容的差异,如一事一签还是按年统签等。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运输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在运输劳务与提供完毕,被运输车辆送达目的地并经接收方验收确认后,依据约定的结算价格、运输里程和实际运抵的整车数量等因素确认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是以目的地的验收还是以委托方的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6月11日,公司与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将所持南京住久16%的股权以3,453.30万元转让给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南京住久8%的股权以1,726.70万元转让给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述股权转让已完成。请会计师补充说明转让南京住久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新长汇成立于2012年8月29日,目前持有发行人1.25%的股份,是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公司2012年确认管理费用-股份支付475.08万。请发行人及会计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事项公允价值的金额和确定依据,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5、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7、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