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603577】【汇金通】【2016-07-2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请回答以下问题:

(1)发行人最近一次引入企业股东为2014年8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历次引入企业股东的股东构成、直接和间接持股自然人的简历情况,说明前述企业及其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监高人员、本次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前述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前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或与发行人从事行业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历次引入的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自然人的任职履历等简历情况,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相关职务及任职期限。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和资金来源,并就发行人历次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刘锋、刘艳华曾持有青岛博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5.45%股权,2013年4月10日将其股权全部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青岛博亿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说明其主营业务和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说明青岛博亿或受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说明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原因,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核查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青岛强固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华电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另外,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8月,为消除关联交易,本公司收购了强固标准件100%股权,自此强固标准件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子公司青岛强固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华电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

4、青岛日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验资机构,发行人独立董事孙书杰持有青岛日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4.00%股权且担任该所所长职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孙书杰是否符合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法定条件,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National Transmission and Despatch Company Limited签订了角钢塔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2,201.68万元美金。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国际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往国家、相关客户情况、具体产品情况、销售数量及单价;说明发行人国际业务的开展方式,是直接销售还是采取代理销售,说明具体客户情况;说明National Transmission and Despatch Company Limited的基本情况和股东构成,说明该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与National Transmission and Despatch Company Limited签订了角钢塔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涉及的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价、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相关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6、据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用房为位于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的车间;同时,招股书披露,公司依靠优质的产品质量和高效的市场开拓能力,业务已经涵盖全国20多个省市和自治区。请保荐机构说明并披露发行人销售主营产品是否同时承担产品的运输,发行人采购第三方运输服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运输配送产品的设备和人员条件。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涉诉案件的最新进展;并进一步说明相关案件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涉案的15亩土地的具体用途,说明发行人使用相关土地的实际用途与其法定用途是否相符,除相关诉讼外发行人使用相关地块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风险,是否可能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订单的取得方式,说明发行人销售合同自签订至实施的期间时长情况,说明销售合同共是否具有原材料锁定条款,说明发行人对冲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相关措施。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曾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诉讼或其他纠纷。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曾因违反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已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欠缴事项是否会对发行构成障碍;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与所有员工均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期限,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量化说明若不能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使用租赁物业的情况,说明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相关物业,发行人的实际用途是否与法定用途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情况。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主营产品生产及销售所须的各种许可证件,说明相关许可证的取得时间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至2015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8,705.31万元、60,887.52万元、54,238.88万元和24,371.6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和销售数量变化,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2)详细披露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分布特点及原因;(3)补充披露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依据,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比较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相关标准;(4)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如国家电网、内蒙古电网等,在发行人同类产品上的供应情况,发行人在主要客户供应体系中地位、未来变化趋势及相关风险;(5)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机制、报告期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并分析主要客户采购机制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及相关风险;(6)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收入地区分布特点;(7)补充披露公司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及报告期执行情况;(8)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盈利能力与同类已上市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9)补充披露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毛利率变动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均价情况,并比较实际销售价格,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以材料费、人工费、制造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为主,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类型钢材等;另一类是生产用辅助材料。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材料来源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对公司盈利影响及相关风险;(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公司委外加工业务内容及流程、委托加工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至2015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28,000.56万元、26,127.07万元、24,179.16万元和22,927.15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产品、库存商品与销售订单及合同的对应关系;(2)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周期,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数量及金额的必要性;(3)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期后库存商品对应订单的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结合各期末库存商品实际状态、对应合同及实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成本的情形;(2)补充说明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是否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至201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951.10万元、22,960.50万元、22,930.59万元和22,498.3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欠款客户主要构成、对应业务形成过程、合同约定信用账期、是否逾期及原因、期后回收情况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中质保金金额,各期质保金回收情况及占比,各期末质保金逾期情况和可回收性;(3)补充披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5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余额为19,471.91万元。2014年6月,公司将部分机器设备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生产流程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构成、与产能对应关系;(2)补充披露公司固定资产周转率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对财务状况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测试情况,是否足额计提。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5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为1.4656,速动比率为0.9046,流动资产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流动负债以短期借款和应付款项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根据公司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和流动负债偿付预期,详细分析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风险;(2)补充披露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公司对资金、偿付能力等相关内控制度设计、执行有效性。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5年6月末,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为4,746.8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业务流程补充说明公司货款结算具体模式;(2)补充披露各期末预收账款构成、相关项目进展及实现收入情况、结算进展等相关信息。

22、截止2015年6月末,公司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余额为4,423.7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面积、单价、具体地理位置、同类地区可比价格水平及差异原因、以转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信息等;(2)结合公司生产流程补充披露目前各土地使用权用途及状态;(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1)公司土地使用权获得价格是否公允,计价是否真实;(2)各期末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25、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