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595】【东尼电子】【2017-05-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9年5月30日,德信和将其认缴的出资额150.997415万美元(即认缴出资中已实缴部分)以人民币1,0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新芳;2009年6月10日,德信和将其认缴的出资额449.002585万美元(即认缴出资中尚未实缴的部分)以零对价转让给大朝针织。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德信和的控股股东情况、董事会构成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父子之间的关系。2)补充披露转让出资额度和减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出现法律纠纷。3)股东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增资,引入新余润泰、立讯精密和罗伟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英吉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金刚线生产线。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进行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原因、租赁资产情况、租赁费用等;(2)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英吉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融资租赁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5、招股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11月,立讯精密通过其境外孙公司云鼎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久鼎电子70%股权,发行人董事长沈新芳之外甥吴旭华、姐夫吴金星曾分别持有该公司24%及6%的股权。2015年12月,吴旭华、吴金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立讯精密全资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至此久鼎电子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并对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09年6月10日,湖州市吴兴区外经贸局同意发行人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发行人原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延续。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涉及相关所得税政策的改变,并披露相关所得税政策变更的情况、税收缴纳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7月1日,东尼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沈新芳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1.11%股权(对应出资额357.765万元)转让给沈晓宇;大朝针织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24%股权(对应出资额106.26万元)转让给沈晓宇,将其持有的1.0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1.845万元)转让给吴月娟。上述股权转让均以注册资本定价。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以注册资本定价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并披露该事项是否符合所得税相关规定,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向关联方东尼服饰租赁厂房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租赁的厂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价格的公允性、历史成因等,并对比周边同类房屋租赁的情况披露租赁价格与周边房屋的差异情况、每平米租赁单价没有逐年上涨的原因。2)披露报告期内向东尼服饰租赁厂房的面积逐年递增的原因。3)披露租赁厂房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范围,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情况。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用途及资金拆借的利率和利息支付情况,并说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资金拆借的最终流向和借出资金的来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范围,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15日起,立讯精密实际控制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久鼎电子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其中,立讯精密是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4.5%的股东。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对久鼎电子的销售占对立讯精密的销售的比例、分产品披露对久鼎电子的销售占对应产品总销售的比例、对久鼎电子销售的定价情况,并结合对其他客户的销售单价披露对久鼎电子销售价格的公允性。2)久鼎电子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占其总采购金额的比例。3)发行人向久鼎电子销售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范围,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立讯精密及其控制的企业销售占比分别为31.65%、49.82%、57.52%和48.78%。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立讯精密的大股东立讯有限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主要经营数据,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与立讯精密的销售关系的历史成因、立讯精密入股发行人的原因。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除去对立讯精密的销售之后,发行人是否还有持续盈利能力。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对立讯精密的合同情况,并披露该等销售合同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0.73%、87.60%、89.47%以及82.2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且呈现一定变化。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并披露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变动和主要客户变动的具体原因,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78.47%、64.96%、57.40%以及65.34%。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且呈现一定变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3)补充披露供应商与发行人、各个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2,055.81万元、20,820.23万元和29,209.55万元和12,171.4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2)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对不同客户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一致,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除了直接销售外是否还有别的销售模式,并披露相关模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比例分别为43.82%、31.14%、29.19%、22.8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海外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导体产销率超过100%的原因系发行人因导体订单过多,产能无法满足需求,因而外购了一部分产成品直接销售所致。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外购产品的情况、对外购的产品如何进行质量控制。2)请结合产能利用率的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导体产能无法满足需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大部分由发行人自行生产,小部分低附加值的原材料由外协生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结构变动的原因,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外协成本的情况及变动原因。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01%、38.18%、35.32%和34.7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补充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3)补充披露复膜线材的毛利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及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并结合报告期内收入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主要由运输费、业务代理费、业务招待费及职工薪酬等内容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运输费的主要内容,并披露运输费和销售收入情况是否配比,如有差异请分析原因。2)补充披露业务代理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代理的主要内容、业务代理商的资质情况等。3)补充披露报关代理费与出口业务收入的配比关系,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管理费用主要为研究开发费用和职工薪酬等,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为主要支出。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各主要构成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2)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并披露,2013年因为与关联方声德资金拆借流出3,377.01万元导致当年经营活动现金净额为负数。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与声德资金拆借的内容、原因、利率及还款情况,并披露此事项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关。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数,除了上述拆借之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和行业平均的原因,并披露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关联租赁,且面积较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租赁的房屋土地具体情况;(4)租赁房产土地与自有房产土地比较、用途构成及面积;出租方与发行人间存在关联租赁的原因、价格的公允性;(5)租赁房产是否具有瑕疵,若有,相关具有瑕疵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

2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东尼有限2008年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至2009年6月第一次股权转让时变更为内资企业,经营未满十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2009年股权变更为内资企业后是否已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购买相关保险;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诉讼。

29、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劳务外包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4、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2,059.25万元、1,323.62万元、9,547.35万元和4,377.6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和具体金额情况,并结合业务流程和业务情况披露2015年度其他货币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562.22万元、9,075.33万元、11,694.14万元和10,155.59万元。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对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情况,披露给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的信用期和其他客户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216.33万元、468.56万元、138.72万元和306.4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结合原材料采购、存货库存、产品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预付款项波动的趋势是否与业务相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1,186.06万元、2,683.48万元、3,004.55万元和3,256.37万元。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等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销售的配比、以及存货具体构成项目波动的原因。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分类披露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发行人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与存货盘点相关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021.42万元、2,487.59万元、2,383.89万元和1,687.16万元。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以机器设备和房屋及建筑物为主,固定资产原值由2013年末的4,223.36万元增加至2016年6月末的11,658.3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生产状况披露各期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254.86万元、179.40万元、632.33万元和2,541.37万元,均为设备工程性预付账款。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性质,并结合发行人的生产状况披露预付设备款变动的原因及配比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分别为45.74万元、501.49万元、1,349.59万元和1,117.61万元,主要是发行人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英吉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赁金刚石切割线生产设备而形成的应付融资租赁款。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融资租赁的形成背景和租赁的具体原因,并披露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2)租赁的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3)长期应付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与生产的配比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