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02】【纵横通信】【2017-06-2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5年9-10月,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上海晨灿、东证昭德、北后溢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请补充披露合伙企业上海晨灿、东证昭德、北后溢久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合伙人认缴资本和实际缴纳的出资、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合伙类型、合伙期限、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有)、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一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审计机构名称、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0月以前,苏维锋持有发行人超过50%的股份。2015年10月后,苏维锋持股比例降至40.74%。苏维锋配偶林爱华持有发行人6.67%的股份,任发行人董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告期公司治理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决策运作情况补充分析并披露认定苏维锋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未将其配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2006年12月,公司发起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发起设立纵横通信,其后承接了纵横设备的经营设备、业务、人员并开展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收购中的资产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有关资产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收购过程是否合规,相关资产、人员、合同及业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未将纵横设备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合规性障碍。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2009年6月25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孔玉秋与贾立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孔玉秋将150万股纵横通信股份按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贾立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贾立明与孔玉秋之间的关系,并说明此次股份转让是否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等。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6、2009年10月20日,纵横通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经审计的200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5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1,250万股;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1,950万元,由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6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35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转增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及具体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09年11月28日,经发行人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向朱劲龙等4名公司骨干核心人员及2名公司原股东增发300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3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发的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事项,并披露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吸引到的投资方投资资金的来源、收到投资资金后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详细披露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关联方的情况,并披露期间关联方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债务提供较多的担保,担保人除了自然人股东外,还包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于担保的内部控制情况,说明历史上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持股51%的子公司纵横天亿主要从事通信网络建设、代维业务,其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相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纵横天亿的股权演变情况、业务及业务演变情况、自成立日起的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股东任志庆和杨水媛的身份、与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子公司分红情况和分红制度等。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23%、97.52%、96.33%、96.91%,其中向第一大客户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8.08%、76.28%、77.13%、74.45%。请发行人:(1)按业务类别披露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同业务类别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单价、销售量、期末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分析销售单价与对其他客户的销售单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披露报告期内对中国移动销售金额及占比上升的原因,说明对中国移动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补充说明对中国移动具体的合同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3)结合合同、行业变化趋势等相关情况,说明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或产品的品种结构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披露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4)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并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如何形成与这些客户的业务关系的;(5)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并披露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变动和主要客户变动的具体原因,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虹信通信通过联合承包方式共同承接浙江移动室内分布系统技术服务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对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业务的销售金额、产品最终用途、最终客户等情况;(2)联合承包方式下合同的具体条款、结算方式、会计处理等情况,并披露发行人将与虹信通信联合承包产生的技术服务收入作为其对虹信通信的销售收入的依据,说明合理性;(3)双方按照8.8%、91.2%的比例对服务收入进行分配,此比例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公允;(4)与虹信通信合作终止的具体原因,及终止后与虹信通信是否存在业务及利益上的纠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8.75%、24.57%、23.93%、25.56%,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前五名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前五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3)2013年采购较为集中的原因,并披露2014年开始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降低幅度较大的原因;(4)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的具体内容、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根据销售订单进行采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09,224,249.73元、331,207,275.14元、416,222,803.26元和204,934,931.94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销售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同内容、合同签署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开票时间等;(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信网络建设服务和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变动的原因,并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未来的变化方向;(3)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5)披露各类型业务单价情况、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价格的变化与收入变化是否存在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不同客户类似服务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类型原材料或劳务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及劳务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第六节披露的发行人主要业务有三种,分别是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系统解决方案及质量控制系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其他的具体内容,分析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说明该类收入与系统解决方案及质量控制系统相关业务之间的关系,并披露2015年起不再产生此类收入的原因;(2)补充披露系统解决方案及质量控制系统相关业务的情况、收入情况及收入占比情况,说明把此类业务归类为主营业务的逻辑和理由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8、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05,522,717.19元、231,112,896.57元、309,427,356.18元和154,862,823.86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购劳务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4)外购劳务和劳务派遣分别是如何结转成本的,并披露相关会计处理,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9、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54%、30.22%、 25.66%和24.43%,且各类业务毛利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所处行业情况,补充披露各类服务毛利率之间差异的原因;(2)结合采购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分不同业务类型,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补充分析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期间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率情况。请发行人:(1)以列表形式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披露各主要构成项目在报告期内的金额变动情况和占比变动情况,并披露变动的具体原因;(2)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报告期内的发生额变动的原因和占比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数据的比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分类及收入确认方法、收入波动情况、毛利率水平、毛利率波动趋势、费用规模及收入费用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合理性,并分析与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和政府补助之外,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并结合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2)最近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大额为负的原因;(3)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并说明发行人的议价能力是否发生不利变化;(4)结合报告期内设备采购情况具体分析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是否确实和设备采购相关;(5)结合报告期内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情况,以及现金分红的情况,具体分析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是否确实和上述情况相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设立及第一、二次增资时股东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2009年12月,公司向朱劲龙等4名公司骨干核心人员及2名公司原股东增发300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3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此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新增股东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期末,除开展业务所需的少量备用金外,发行人与关联方无往来款余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及相关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小股东任志庆和杨水媛夫妇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相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况,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定价公允性。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及时更新披露发行人相关资质许可证书有效期情况;补充披露未能持续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对发行人的影响。

5、2014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认定期(2014年-2016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复审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目前无自有房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办公用房均系租赁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相关产权证信息、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并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自成立至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表述。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欧光贸易、杭州设备于报告期内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重大质量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因质量问题导致纠纷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如存在,请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整改或处理情况,有关制度建立运行的情况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10、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并对报告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委外企业的名称、委外内容、相关服务在公司服务业务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是否具备从事相应业务所需资质;说明该等委外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披露各年度委外业务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说明委外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若委外比例较高,请说明公司控制委外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采购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公司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12、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及其分、子公司的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85%以上。其中,公司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移动浙江地区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73%、64.15%、64.72%和56.04%。报告期,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中国移动收入占比超68%。请保荐机构说明并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服务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与公司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服务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并对发行人独立性及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六一、范贵福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独立董事变动较大,请逐一说明辞任或更换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招股书全文,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例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纵横通信是一家国内领先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在描述“POI多系统合路平台和PMI多运营商合路平台”技术的先进性时使用了“属于国内领先”的表述;在描述竞争优势时使用了“领先的技术服务能力”,“公司技术与服务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表述。请对“领先”的含义、比较范围等做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

1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16、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承诺中回购、增持时的价格范围;请发行人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7、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因素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8、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删减,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说明前次申报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与本次申报募投项目间的关系,补充说明以往申报撤回、被否决的原因及相关事项是否已落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1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41,907,643.27元、158,724,892.57元、175,425,579.20元和59,255,837.93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6月末货币资金大额减少的具体原因,结合支付的成本和费用是否与收入规模匹配、是否出现不利于发行人的付款条件等情况说明货币资金大额减少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67,146,165.38元、157,801,968.86元、140,294,924.76元和172,375,680.41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大幅增加的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应收账款的收回有可靠保障,坏账机率较小”的描述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部分客户增加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变化的原因,以及票据结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票据种类、相关内控制度、票据结算的比例、是否存在兑付风险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票据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22、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2,251,192.48元、21,810,608.64元、25,899,846.48元和37,186,562.84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款项的具体构成情况、预付款项的具体对象等,分析预付款项的对象与采购的对象是否一致、预付款项变动的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3、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0,059,059.41元、18,844,487.11元、20,517,822.09元和28,223,205.33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并分析其变动趋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4、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2,953,014.25元、194,396,978.47元、291,209,318.05元和333,129,137.95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存货分类的依据,并说明该分类依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对外采购劳务和劳务派遣的具体区别和会计处理,具体说明这两者是如何结转进入存货中的;(3)原材料的具体构成情况、原材料备货的标准、服务提供的周期及销售周期、提供服务的会计核算等,并结合前述情况分别披露目前原材料和劳务金额的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收入的配比性;(4)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5)提供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分类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存货减值测试方法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分别为8,950,311.14元、6,534,674.06元、6,017,237.53元和5,965,384.30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依据及计算过程;(3)补充分析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4)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转固情况、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和报告期内的摊销情况、长期待摊费用的具体构成和报告期内的摊销情况,并请发行人针对上述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7、请发行人列表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构成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说明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8、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30,500,000.00元、119,000,000.00元、110,000,000.00元和64,198,000.00元。请发行人列表披露短期借款的主要构成、相关条款、报告期内新增和归还的情况及原因,补充披露其变动是否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相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3,257,862.53元、140,599,904.21元、219,000,351.92元和208,828,769.26元。请发行人:(1)披露应付账款的主要对象情况、账龄情况、产生应付账款的原因、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2)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3)披露发行人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0、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5,138,101.30元、4,049,784.96元、371,912.41元和496,416.73元。请发行人:(1)披露使用票据结算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会计处理、相关内控情况;(2)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票据结算的规模、分析票据结算规模和应付票据余额的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状况的配比情况;(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析说明使用票据结算的合理性、票据结算规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1、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72,873.52元、3,094,559.65元、59,527,647.05元和62,891,345.29元。请发行人:(1)分析和披露对客户预收货款的政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情况分析预收款项波动的原因及与销售的配比情况。(2)披露预收款项前五名客户的情况,并分析预收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若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3)详细披露预收款项收取的时点情况,并披露收到客户款项到实际销售完成之间大致的时间间隔,结合行业情况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和行业惯例及合同条款一致。(4)说明预收账款与发出商品、营业成本之间是否有配比关系,并进行补充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2、2013年末、2014年、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分别为5,202,396.36元、4,426,516.31元、4,918,847.41元和5,080,887.13元。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其他应付款的构成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配比情况及合理性等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计投资53,661.45万元,其中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34,131.2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决策依据,披露铺底流动资金的性质及铺底流动资金与补充营运资金的区别,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