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07】【京华激光】【2017-08-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6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截至2016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15,900,041.30元扣除其他综合收益-28,900元后余额为215,928,941.30元,按1:0.305656109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66,000,000元,剩余149,928,941.30元计入资本公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说明折股时扣除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充实、真实。

2、2010年7月,京华制品第二次增资,股东一致同意,按原比例出资,两年内分期出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京华制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63.0732万元。2013年1月,京华制品第一次减资,注册资本减少至1,263.0732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减资的原因、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或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998年9月至1999年6月,京华制品进行产权转制,将绍兴激光持股由国有股改为职工持股。2001年5月至2001年7月,京华制品第三次股权转让,联发公司退出,其原所持有的30%的国有股东权益由职工持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改制及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价是否公允,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股权实际持有人变动未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导致纠纷或潜在争议、其间发生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说明核查程序、范围和依据。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京华制品设立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历史上外资股东的出资、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商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2)绍兴激光、京华自动设立发行人前身的背景、出资来源及合法性,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股权演变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其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1994年2月京华自动退出公司时股权转让定价的合理性,转让程序是否合规,尤其是否符合有关全民所有制资产管理的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及时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以保留中外合资企业性质是否符合有关商务、外汇、税收等行政管理的规定,是否导致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需补缴税款。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京华制品第三次增资,新增的5,336.9268万元由孙建成等27名原股东和新股东兴晟投资、孙佳水、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以每股出资额2元的价格认缴。2016年4月第四次增资,新增的230万元注册资本分别由孙建成、钱明均出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上述增资的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引入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补充说明兴晟投资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3)补充披露孙佳水、钱坤、陶宝吉、吴金晓、王晓莹等自然人股东的背景、近五年从业经历。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江包装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孙建成持有长江包装31.17%的股份。长江包装报告期曾持有京华科技70%股份。发行人于2016年1月收购了京华科技100%的股权。本次收购京华科技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利润总额超过重组前京华制品相应项目85%,收购价格参考京华科技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确定。本次收购发行人界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认定孙建成为长江包装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长江包装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及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补充说明并披露将收购京华科技认定为同一控制下资产重组的依据和理由,相关收购程序是否合规。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1)收购时京华科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情况,收购后的业务整合及运行情况;收购过程中是否涉及应缴纳税收的情形,若有,请说明税收缴纳情况。(2)2013年度至2016年1-6月,京华科技实现的净利润为2,528.38万元、2,630.96万元、3,006.24万元和989.06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定价1,530.25万元,请说明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及公允性,收购时京华科技的净资产账面值、评估值,补充说明双方的会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若该重组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8、公司向关联方京昇科技采购激光全息防伪纸,随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同时发行人向京昇科技销售原辅材料及提供加工劳务,占同类产品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公司向京昇科技采购激光全息防伪纸的业务背景、交易流程、从京昇科技采购激光全息防伪纸后直接对外销售的采购和销售定价情况。(2)说明发行人向京昇科技同时发生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采购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销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3)详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京昇科技关联交易定价形成机制,结合向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产品采购、提供劳务、销售产品价格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4)说明公司未来是否有减少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杭州三润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29%、44.11%、44.80%、52.51%。报告期内,杭州三润同时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与杭州三润之间的合作模式及业务流程(包括定价、订货、发货、运输、仓管、开票、结算等);发行人向其采购内容、数量与采购金额,销售内容、数量与销售金额;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发行人向杭州三润采购和销售业务毛利率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的对比情况,若存在差异,请分析说明合理性。(2)补充说明发行人向杭州三润采购和销售金额占对方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的比重。(3)说明发行人向杭州三润采购和销售的定价依据,结合发行人同类产品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价格说明定价公允性,发行人既向杭州三润采购又向其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4)杭州三润将相关原纸销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根据浙江中烟具体需求对原纸进行深入加工后,将成品销售给杭州三润。请结合发行人与杭州三润合作模式、主要合同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说明双方属于委托加工或购销关系。并结合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采购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业务性质等说明发行人按全额法而不按加工费确认收入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说明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比例较高的原因,是否对该第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国内各中烟工业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烟标等烟用物资,公司营销部门协调各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参与目标客户发起的公开招投标。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业务的承揽流程、项目来源及分布、收入占比。(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的投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投标次数、中标情况、投标竞争情况、中标率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较为集中。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2)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请说明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占对方采购同类产品成本的比重。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及经营规模,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及获取客户的持续稳定性。(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2、2016年1-6月,公司向供应商杭州三润采购金额为4,360.29万元,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与杭州三润购销业务均在应收账款中核算,即期末余额实际系应收账款减去应付账款后净额反映。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向杭州三润采购和销售的结算模式、期末的往来款余额和购销金额在流量表中的列报情况。(2)发行人按全额法向杭州三润采购和销售,按净额法列示应收账款。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上述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按净额法列示应收款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较为集中。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经营模式。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销售客户的合同签订与完成进度,说明销售结算方式与相应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确认情况是否衔接一致。(2)请结合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规模及发行人核心竞争力,说明是否具备可靠的客户来源和业务基础;补充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4)请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以及折扣、返点对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收入确认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与结论,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业务基础和成长性。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原纸、原膜、涂料单价有所波动。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变动情况,包括数量、单价和金额的变动,并与市场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结合产品结构、原材料结构的变化分析说明对成本的影响。(2)请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1)请结合所选可比公司的主要产品、业务结构等说明选取毛利率对比公司的可比性,并对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与行业特征是否一致。(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角度,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和业务招待费构成;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和研究与开发费构成。请发行人:(1)将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2)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工资及分布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具体构成及合理性;结合公司销售人员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说明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3)说明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运费承担方式,并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运输费构成及变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及营业规模相匹配。(4)说明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构成,是否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情况。(5)请将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6)分析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主要构成及波动原因。详细说明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工资政策等,并分析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7)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研究与开发费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18、2015年,公司管理费用较2014年增加52.51万元,增幅0.92%,主要系股权激励费较2014年增加165.53万元,2016年1-6月确认86.4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员工持股的背景情况,“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依据和方法、分期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申报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核实增值税各项目的发生、缴纳、欠缴等情况,验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21、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定价依据、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发行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需缴纳的税收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8月,部分股东向公司相关股东转让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此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的背景,是否为公司员工、曾在公司任职或与公司员工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前述情形的,请说明该等股东入股的原因、受让价格的合理性。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入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合理,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有14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相关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如未能获准注册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更新披露相关资质许可的续展、更名情况,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一处房产于2003年9月自绍兴市计算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所得,由于该房屋项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暂时无法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手续。发行人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取得,根据相关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其在租用地块上修建简易厂房、道路、篮球场等生产生活设施,并在租赁期间只收取整治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部分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发行人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相关房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发行人尚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子公司租赁相关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生产生活设施是否合规;(3)前述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补充揭示风险。

8、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京昇科技2016年2月办理完成工商注销手续;公司董事熊建华曾控制的绍兴晶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相关债权债务、人员和资产处置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9、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报告期,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占比约45%,同时一直是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存在向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采购原纸的同时向其销售激光全息防伪纸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主要交易内容,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核查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其近亲属与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安排,说明对相关销售真实性核查的程序、范围、手段及结论;(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其交易的可持续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供应商集中、指定采购的相关风险;(6)结合前述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关联方日峯科技有限公司、慕容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请说明原因并补充披露其经营情况。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对冯一平兼职单位与本公司关系的披露是否准确。

13、公司股东孙佳水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请比照实际控制人披露股份锁定承诺。

14、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章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股市风险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5、请保荐机构说明“业务和技术”、“募集资金运用”章节引用数据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全息光学防伪产品制造和技术服务商”;“公司现拥有一支业内领先、人数超过40人的研发团队”;“公司名称中带有“科技”字样,是国内技术领先的定制化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提供商”;“公司……,在……领域的综合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等处使用了“领先”的表述。请对“领先”的含义、比较范围等做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850.98万元、2,985.45万元、2,405.09万元和1,692.1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形成的原因、交易背景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或风险。

1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655.46万元、13,890.49万元、11,194.59万元和9,305.4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较为集中。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对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和账龄情况。(2)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说明年度合同完成金额、销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的关系。(3)报告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8、发行人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8,751.92万元、7,869.39万元、10,076.69万元和5,885.3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以及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说明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与结算方式说明“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对应的客户以及是否确认收入等。(3)根据招股说明书,2016上半年,烟盒包装将整体进行改版,期末烟草公司适当进行备货,导致发行人期末发货增加。请发行人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合理性;期末发货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跨期调整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存货各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19、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特征和经营规模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并披露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性能的变化情况,能否支撑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能需要。(2)请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是否保持一致。(3)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金额较大,请详细说明机器设备计价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4)详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政策,结合装修改造支出等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与采购结算模式、预收账款与销售结算模式的衔接关系,结合采购、销售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结算、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说明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构成变化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其他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于子公司,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子司分红政策对母公司分红能力影响;资产或业务占比较大的子公司,信息披露口径应对比发行人进行。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细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