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10】【麒盛科技】【2018-11-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国内销售主要依托子公司索菲莉尔进行运营,境内销售主要采取“直营+经销”的销售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照经销、直销的方式,列表披露经销、直销产品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返利政策,如果存在,说明返利政策的条款、报告期内的返利金额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4)主要直营店及专柜分布及变动等情况,列表披露主要直营店及专柜的名称、位置、面积、销售产品的种类、金额及占比,如果变动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93.73%、95.65%及94.14%,国外市场销售模式主要为床垫厂商合作模式、零售商合作模式及网络销售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出库单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国外销售中经销、直销数量、金额及占比,床垫厂商合作模式、零售商合作模式及网络销售模式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国外销售中OEM、ODM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主要贴牌厂家的情况;(4)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客户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客户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客户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5)对主要客户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销售客户主要较为集中及销售集中于境外的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9.02%、55.13%和50.34%。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种类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与第一大供应商礼海电气的关系,除公司前监事蔡君的配偶李龙担任董事、高管外,发行人董事长唐国海曾担任礼海电气副董事长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9,631.69万元、126,539.26万元和138,847.7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4)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量化分析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6)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43,361.77万元、77,922.81万元和88,774.2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智能电动床、床垫及配件及其他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81%、39.04%和36.49%。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OEM与ODM毛利率,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床垫毛利率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5.04%、24.46%和25.10%。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运输及出口费用、出口保险费的变动与发行人销售产品数量、种类、金额及区域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情况,包括收购亿诺电子60%股权、转让秀州民融60%股权、收购索菲莉尔100%的股权等。请在招股说明书:(1)说明收购、转让上述公司股权的背景和原因,收购、转让时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及财务状况;收购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业务整合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在收购当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的要求;(3)上述股权收购、转让的定价依据,相关评估增值、减值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减资的背景、履行减资程序的合规性,说明减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明确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波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曾存在多次股权代持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2)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就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主体)、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股份回购约定;(2)补充说明2016年8月及9月两次增资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礼海电器、瑞海机械采购金额较大。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任礼海电器副董事长,并100%控股瑞海机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礼海电器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曾在礼海电器出资或任职;(2)发行人与礼海电器、瑞海机械持续发生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3)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

13、报告期内,美国为发行人最主要的产品出口国,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发行人美国市场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6.23%、84.25%及80.6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直接或间接对美国客户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客户、产品种类、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利润及占比等;(2)发行人出口美国的商品被征收关税的情况,是否有产品实际被额外征收关税,纳入额外征收关税清单的产品金额、对应的业务收入、利润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报告期内产品主要进口国的进口政策,结合行业竞争格局,说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变化、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对发行人产品出口、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或未来可能造成的影响;(2)核查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发行人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相对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的出口退税额及出口退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和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712.77万元、15,128.88万元和11,815.39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899.42万元、22,609.45万元和26,925.0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存货周转率低于同为出口为主的中源家居和恒林股份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70.32万元、486.06万元和344.5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合理性,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用途,使用时间及使用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4年10月以18,000,000.00美元收购南部湾国际100%股权,将支付对价超过南部湾国际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4,272,959.45美元确认为商誉。经测试,对南部湾国际商誉合计计提减值准备1,117.27万美元,其中计入2014年度损益1,086.10万美元,计入2015年度损益31.17万美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1)收购南部湾国际的背景,与发行人业务的协同性,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业绩补偿及承诺,2014年、2015年确认大额商誉减值准备的原因,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报告期各期末商誉的形成原因,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400.98万元、333.76万元和1,032.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摊销期限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摊销的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确认了股权激励费6,110.5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股权激励费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已被抵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7、发行人存在租赁房屋使用的情形。(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房产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2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经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智能电动床行业主要有OEM、ODM、OBM三种经营模式,国内厂商主要以OEM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具体采用的经营模式,是否存在OEM/ODM经营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OEM/ODM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发展演变情况、合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OEM/ODM客户是否买断发行人相关型号的产品设计,发行人的产品设计或技术是否与其OEM/ODM客户有关,OEM/ODM产品的销售国家或地区是否与发行人自主品牌重合,自主品牌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3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否即将到期,是否已提出复审申请,相应工作的进展,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并提示相应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3、发行人多位董事、高管均在礼恩派(嘉兴)有限公司任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礼恩派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发行人的业务沿革与礼恩派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5年7月收购亿诺电子60%股权又于2017年7月转让的具体原因,两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5月转让秀州民融的具体原因,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秀州民融转让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具体诉讼事由、诉讼标的、目前的进展、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可能造成的具体影响,影响较大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起诉讼事项进行核查,补充说明是否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可能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