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12】【索通发展】【2017-05-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德州索通碳素有限公司以13,100万元现金对发行人增资,认购420万元出资额。2010年11月,德州索通将其持有的420万元出资额转让,退出公司。2010年11月30日,郎光辉与Hossein.F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2015年年底之前,向Hossein.F补偿8,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补偿其在股权转让中的损失。截至2015年12月18日,郎光辉已向Hossein.F支付完毕上述补偿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2008年6月,德州索通增资入股发行人的现金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增资入股背景、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增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增资协议的规定,郎光辉补偿Hossein.F股权转让损失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德州索通股东General Industry & Investment Co.,Ltd的股权结构及除Hossein.F外其他投资人的背景情况,就股权转让相关事项,Hossein.F及其他投资人是否存在其他补偿诉求或未了结事项,如存在,请分析披露对发行人股权、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2010年至2011年间涉及外部投资机构的股权转让、增资定价的依据、定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015年6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定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补充披露2015年6月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追溯至自然人)的背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烟台源创追溯至自然人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现有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酒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东兴铝业销售预焙阳极,销售金额分别为66,390.07万元、77,400.50万元、77,071.77万元和40,208.61万元;公司向关联方酒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原材料、动力能源产品,采购金额为12,721.12万元、12,116.14万元、12,304.76万元和6,259.30万元;2014年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关联方)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中标公司嘉峪关炭材料项目,公司与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工程施工建设和工程物资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每个月公司向东兴铝业销售预焙阳极的产品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收款政策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每个月预焙阳极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以及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对比分析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2)报告期内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和价格调整机制,与向独立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公开市场价格及酒钢集团内部供销价进行对比分析,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酒钢集团与十一冶在合同中的主要分工安排、合同的金额,各项交易的定价及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说明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对酒钢集团及下属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若上述关联交易继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价格公允性的具体措施;(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销售、采购的价格公允性和对酒钢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明确的意见,并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十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88.50%、92.93%、93.31%和95.9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国内地区、亚洲地区、欧洲地区、北美洲地区、非洲地区及澳洲地区的地区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地区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数量、交易金额及占比以及向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各地区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3)该等客户目前对预焙阳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发行人与国内外不同地区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甘肃东兴铝业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甘肃东兴铝业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26%、78.25%、74.65%和59.62%。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照石油焦及煅后焦、煤沥青、天然气、煤气及电力等主要成本类型,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各成本类型的前五大供应商和OEM生产商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183,492.51万元、182,368.97万元、172,798.75万元和74,168.0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350.60万元、17,195.59万元、11,186.21万元和1,166.00万元。(1)结合电解铝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市场份额,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和持续性,进一步分析披露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报告期内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对2016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总体需求变化、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公司收入结构、毛利率及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3)细化披露国内外区域市场的明细情况,及各区域市场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产品类别及客户区域市场分布等情况,主要子公司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进一步分析披露其他业务收入中材料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披露不同客户类型、不同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8)请保荐代表人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136,212.73万元、127,783.90万元、128,491.54万元及53,609.36万元,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天然气、煤气价格上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和燃料与动力的消耗数量、单位成本,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进一步分析成本构成、占比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2)按照业务类型、各区域市场、自产与OEM销售等类别划分,披露各类别的营业成本金额和明细构成,分析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与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类别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结合售价影响机制、行业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原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5)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6)山东生产中心成型车间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外购部分阳极半成品的原因及采购、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9.99%、25.10%、20.38%及19.83%,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毛利结构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和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幅度,分析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及客户构成等相关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国内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国外毛利率持续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国内国外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4)自产销售与OEM销售毛利率的情况,并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二者之间毛利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进一步量化分析预焙阳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业务毛利率持续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成本结转方式、人工成本、制造费用、销售模式等因素,对比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12.79%、12.21%、12.14%和12.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运费、通关港杂费及差旅费与收入和销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其他销售费用的具体内容及金额占比,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关系,说明变动原因的合理性;(4)期间费用中折旧、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关系,说明变动原因的合理性;(5)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分析;(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主要采用美元结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财务费用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2)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请完整说明和披露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款项来源和到账时间,计入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政府补助的来源与合法性,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176.66万元、20,794.87万元、29,272.69万元和319.8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350.60万元、17,195.59万元、11,186.21万元和1,166.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及应付款项支付情况,进一步对比分析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报表科目的勾稽情况,2014年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4)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域名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及时更新有关信息,说明域名到期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有必要,请进行风险揭示。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复审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表述。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独立董事蒋开喜、董事会秘书郑平辞职,请补充说明前述人员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8、请保荐机构说明本次申报招股书与前次申报招股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删减,说明前次申报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与本次申报募投项目间的关系。

9、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回购、增持承诺中回购、增持时的价格范围。

10、请保荐机构说明“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临邑索通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嘉峪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披露:(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马来西亚齐力工业集团签署合资经营协议,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建设30万吨/年预焙阳极项目,长期向马来西亚齐力工业集团供应预焙阳极。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合资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发行人投资、建设的主要计划及进展情况;马来西亚齐力工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相关战略合作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经营模式等的影响。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6,915.98万元、17,885.17万元、50,360.14万和15,335.71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3.00%、15.70%、34.37%和12.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银行借款、筹资活动等科目之间的匹配性;(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的余额分别为10,820.00万元、7,161.15万元、19,897.03万元和11,405.00万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5%、6.28%、13.58%和9.1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财务费用科目的匹配情况;(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等情况,如存在,背书、贴现的应收票据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是否带有追索权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票据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37,825.66万元、54,538.16万元、46,039.05万元和55,566.5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61%、29.91%、26.64%和74.92%。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按照各个区域市场细化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金额、账期及占比情况,金额是否和各区域市场销售规模及主要客户销售规模相匹配、账期是否和合同约定付款期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实2016年1-2年账龄应收账款余额的准确性;(2)进一步分析整体及各区域市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区域市场主要客户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4)报告期发行人为应收账款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情况、投保占比、投保费用列支、投保期限及投保赔付等;(5)报告期发行人与客户ORMET、ALDEL的交易情况、合同约定、应收账款账期、款项回收及处理情况, 请会计师说明2013年对客户ALDEL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适当,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各区域市场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的回收及后续生产经营销售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预付账款主要是预付石油焦采购款及运输费、备品备件款等,公司石油焦主要采购于中石化、中石油,中石油、中石化的销售政策为先付款后提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名预付款单位与前十名供应商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分析,说明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周期和交货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订单签订和履行情况、原材料结转以及采购款项结算情况,分析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与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40,460.46万元、34,927.35万元、27,131.64万元和40,455.73万元,同时报告期存货价格持续下降,2013年公司客户ORMET、ALDEL的破产使得公司为客户订制的预焙阳极产品计提了一笔存货跌价准备。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等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详细披露存货的库龄情况、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细化披露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及在产品的明细情况,分析各类存货结构波动的原因,及存货与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3)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存货异地存放的情况,以及退换货的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4)请补充披露该笔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同时对比该存货后续销售给RTA、TRIMET和KLESCH的价格,说明2013年该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请发行人根据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各类存货对应客户的资质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3,943.46万元、965.29万元、2,663.15万元和5,520.81万元,主要为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余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余额与嘉峪关索通“25万吨预焙阳极项目”、嘉峪关炭材料“年产34万吨预焙阳极及余热发电项目”资产采购金额的匹配关系。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9,018.41万元、119,212.26万元、110,345.95万元和171,486.63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607.89万元、10,305.63万元、12,140.43万元和11,964.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情况,量化分析固定资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披露无形资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照生产设备中余热发电系统的类别,分析说明各个余热发电系统主要指标与余热发电量之间的匹配情况;(3)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嘉峪关炭材料在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投入成本及完工时间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在建工程成本归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日常费用确认到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以及提前转固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62,248.49万元、58,000万元、65,900万元和59,900万元,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7,833.33万元、32,583.33万元、64,000.00万元和46,428.57万元,以及存在较大金额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类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偿还、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其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26,927.53万元、14,484.43万元、21,655.92万元和34,591.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应付账款的主要构成、欠款对象、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2)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说明各期公司应付账款与采购金额、工程建设的变化是否匹配;(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付款、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核查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并结合其他负债情况,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1,967.63万元、3,528.90万元、1,549.51万元和1,436.9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解释应交增值税波动的原因,说明增值税的各期变动和勾稽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核对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说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他应付款中公司对临邑县财政局的暂借款9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暂借款的形成原因、目前状态及后续处理情况。

24、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全面、充分的比较发行人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之时的业务具体运营状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核查发行人前次申报申请被否决的情形是否仍然存在,本次申报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