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29】【利通电子】【2018-01-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设立之初为校办集体企业,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后存在宜兴市宜丰小学为邵树伟代持股权的情形,并于2005年对该代持进行清理。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必需的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的法律瑕疵,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如有)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安排,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2016年12月5日,四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2013年1月发行人股权转让后,伟丰贸易持股66.67%,此后2015年12月增资后邵树伟变成第一大股东,持股70.5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四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是否均保持一致,未来决策机制安排,是否稳定、是否可能产生纠纷争议,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客观、充分,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适用意见等规定。

3、招股书披露,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员工总数分别为710人、721人和1805人。2016年末员工人数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尤其住房公积金未缴人数较多。发行人报告期内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2016年10月31日,东莞奕铭由于安排员工超时加班被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处以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量人员未缴纳的原因,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完毕,相关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宜兴市宜丰小学受邵树伟委托代为出资并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宜丰小学为邵树伟代持股份的具体原因,二者存在何种关系,代持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代持是否已经彻底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上述问题以及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2年内引入多位新股东。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上述申报前2年内增资、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直接或通过上述新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及是否合法;(2)直接或通过上述新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自有房产主要取得于2016年、2017年。发行人租赁使用了部分房产,面积较大,年租金额较高,且大部分未取得房产证,部分系多次转租。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自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用途、面积,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2)所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面积,是否取得产权证,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发行人重要程度,租赁期限,转租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房屋租赁是否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2)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第三方处理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3)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书未披露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投资情况。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的情况,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认定依据是否客观、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多起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邵秋萍与徐惠亭、张玲娟于2003年5月7日设立伟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伟丰贸易返程投资发行人。2016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对其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后邵秋萍等补办了外汇登记,2016年4月20日,邵秋萍等就境外投资伟丰贸易并返程投资发行人的行为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的核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处罚是否影响相关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原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后的去向,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增资和股权转让较多,且涉及集体资产和外资股权。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历次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依法缴清相关税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涉及外资股权变动是否取得所需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出资时间、主体、形式等是否与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发行人取得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认定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化情况;(2)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并披露其具体情况及有效期,是否合法有效;(3)境外经营(如有)是否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4)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备案及质量标准要求开展业务,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受到主管部门的调查、通报或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2)如有转让或注销子公司,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该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和防范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资金拆借是否清偿完毕,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关联方是否已支付合理利息,是否已经建立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有效内控制度;(2)发行人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供应商、客户回扣、商业贿赂等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进行了两次增资和三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交易作价依据及合理性,并与对应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是否存在需要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事项,以及是否已经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若存在请说明具体处理过程、对应每股净资产情况、以及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内容的价格确定方法、同行业价格比较情况、并结合同类交易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上述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2)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继续进行,是否存在交易规模扩大的可能性;(3)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入拆出的明细情况,包括拆借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利率水平及确定依据和是否具有公允性、与关联方之间拟采取的减少资金拆借事项的措施及效果,若上述资金拆借未支付利息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对发行人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液晶电视整机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79.26%、78.63%和80.42%。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模式和内销模式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等;(3)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5)补充披露青岛海信电器作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同时为主要供应商的具体交易情况、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算模式、会计处理及原因,(6)补充披露目前新项目的承接和储备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的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并对比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2)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的耗用数量、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重;(3)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采购商品等)、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4)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发行人是否存在供应商同为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为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6)发行人原材料及外协供应商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控制的企业,如存在,请详细说明;(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受托支付”等通过供应商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涉及的产品、工序、外协工序占同类工序的比重、外协占生产成本的比重、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2)外协价格确定的依据、对比并分析发行人同类产品的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并说明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具有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务采购用工方式、人数及其占比、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金额、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及占人工成本的比例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劳务采购用工人数、工资、劳务公司费用及对应人工成本配比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说明主要合作的劳务公司情况及稳定性,外聘人员费用结算方式和时点、劳务用工定价依据及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劳务用工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利用劳务派遣方式降低成本的情形,主要劳务派遣商是否都已取得相应资质、是否都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1)分产品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游客户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逐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金额及占比,并对单位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变动超过10%的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定量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3)补充披露同行业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4)补充披露同行业公司营业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80%、25.19%和25.90%,增长较快。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2015年以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分主要产品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960.78万元、4,095.78万元和6,303.6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3.72%、4.30%和4.55%,主要为运杂费、人工支出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是否与营业收入相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说明原因;(3)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7,495.11万元、9,084.89 万元和12,512.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1%、9.54%和9.04%,主要包括研发费用、人工支出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38.02万元、833.81万元和3,062.79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3,833.08万元、7,144.29万元和11,222.21万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结算政策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如有)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如有,许可使用专利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7,633.55万元、28,818.87万元和34,408.5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03%、28.72%和23.58%;各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1,464.88万元、4,140.00万元和7,359.7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并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账龄结构;(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是否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相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5)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7)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金额、本期新增、本期背书、本期贴现、收回、期末余额等,贴现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析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2,846.54万元、16,521.68万元和 26,291.65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原材料、周转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大额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上述销售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周转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库龄情况,结合产品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原因,相关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情况,订单对应的主要客户、订单金额、实际(预计)的发货时间;(5)发行人对于生产用模具账务处理方式,各期发生、结转的金额,各期新增、报废的模具数量,相应实物、账务的处理方式;(6)各期的退换货情况,退换货原因,对相关资产的实物、账务处置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终止、暂停的订单,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相关资产的实物、账务处置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8)各期生产销售过程中损耗、报废的存货金额,相应的实物、账务处理;(9)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料的实物、账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账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货款,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少计、漏计应入账的负债;(3)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流动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7,262.11万元、19,582.88万元和19,979.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期新增房屋、机器设备的构成明细、数量、单价,并与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资产发行人不同年份的采购价格作对比,相关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2)报告期内机器设备的变动情况与产能变化情况是否匹配;(3)可比公司机器设备原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及减值计提情况,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4)各期按项目分类的在建工程新增额、转固金额、支出明细;(5)各期确认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核算依据;(6)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补充披露各类细分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政策。

34、招股书披露的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等相关主体关于股份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等承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持股,请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0、请发行人结合营业收入水平等详细分析员工人数波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如有)的情况,包括前次撤回申报的原因或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