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38】【艾迪精密】【2016-11-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艾迪有限设立时,宋飞曾委托8位韩国自然人、1位中国自然人和两家香港公司代缴出资款,其中韩国自然人和香港公司的代缴款为宋飞的借款,中国自然人的代缴款为偿还其对宋飞、冯晓鸿夫妇的欠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代缴方与宋飞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韩国代缴方与发行人韩国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联系,宋飞向韩国自然人和香港公司的借款是否已偿还及偿还的时间、方式,宋飞还款的资金来源,该中国自然人的欠款产生的时间、原因,发行人设立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及定价依据;(2)2011年增资、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否履行了股东会审议程序;(3)新引入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4)新引入的公司股东、合伙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5)冯晓华、宋鸥对浩银投资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1.54%和28.59%,且冯晓华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冯晓华与冯晓鸿为姐妹关系,宋飞与宋鸥为兄弟关系,而招股说明书中未将浩银投资认定为控股股东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处理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同时请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浩银投资的股份进行锁定。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晓鸿之弟及弟媳持有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冯晓华的配偶及女儿持有烟台君峰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以经销商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国内外经销商的管控情况,包括终端零售价、折扣促销、退换货政策、经销排他性等规定;(2)各期经销商新增或减少的数量、销售金额、占比及变化原因;(3)各期退换货金额、内容及退货原因,退回货品的处置方式。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内外经销商销售的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是否对最终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各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支付经销商货款的情形及涉及金额,并就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1年底受让龙富投资和冯晓鸿持有的艾迪液压58.33%、41.67%的股权,龙富投资为冯晓鸿之父和宋飞之父合计持股100%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龙富投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在发行人之外另行参与设立艾迪液压的原因,收购艾迪液压的原因,收购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资产重组行为适用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定依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客户合并签订销售合同,这些客户由金土地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金土地管理中心简介,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金土地模式与常见的经销模式的区别,该模式下的合同签订主体,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2)金土地管理中心、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其中对于销售、发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金土地相关客户销售内容、定价、毛利率情况,与其他同类产品销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内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

4、关于存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2013年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2)各期各类存货库龄,减值政策及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减值政策和实际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5、结合并不限于市场定位、产品结构、销售模式、产品单价成本等因素,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原因。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贴牌产品销售收入,主要贴牌客户、金额及占比;(2)贴牌的主要产品内容、单价及毛利率与自主品牌产品对比分析。

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区分内、外销分别披露:(1)各期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2)主要客户简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或原有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的应补充原因分析。

8、发行人部分产品存在外协加工方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外协加工的原因及必要性,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以及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并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或比较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名称、外协定价、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

9、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请说明租赁到期后相关资产权属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具体认定依据及计价方法。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取得2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项,且为受让取得。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该发明专利的转让方、转让价格,以及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主要使用的专利。

1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IPO中介费用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分析披露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12、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情况是否已按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监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及普通员工报告期各期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并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及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若工资水平或变化趋势存在较大差异,应充分披露差异原因;(2)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后对薪酬水平的总体安排,如有上调工资的意向或具体安排,应披露可能对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总经理宋飞同时担任翔宇投资执行董事兼经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情形是否仍存续,并就该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表意见。

16、请补充披露2014年于书艳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的原因。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8、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应在招股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中予以披露,并披露发行人防范财务作假和串通舞弊、确保财务独立性的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执行,发行人财务是否独立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