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50】【彤程新材】【2018-01-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均为现金出资和增资,且金额较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股东用于出资、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情况及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核查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和税收缴纳情况,着重说明秋棠集团、卓汇投资、周波增资入股价格和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基本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5年的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合伙人和股东);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赛凡投资、曾鸣等投资机构或个人是否签订有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将Liu Dong Sheng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并披露Liu Dong Sheng的基本履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5、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7、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以及其他重要资质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域名、其他重要资质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8、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重污行业。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其他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

9、招股书未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存在抵押的,补充提供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租赁的房产是否已经全部取得房产证,部分房产无房产证对发行人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3)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是否发生安全事故。

1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有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涉及境外子公司的,要纤细说明核查方式。

15、2015年10月19日,彤程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加至44,372.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价格的情况及定价方式,并披露增资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2016年10月8日,彤程新材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0.00万元变更为50,718.75万元,由赛凡投资以2,300.00万元认购注册资本718.75万元。请发行人披露此次赛凡投资认购价格的定价情况及定价方式,并披露价格与前次增资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2016年10月24日,彤程新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彤程新材注册资本由50,718.75万元增至52,718.75万元,由曾鸣以8,000.00万元认购注册资本2,000.00万元。请发行人披露此次曾鸣认购价格的定价情况及定价方式,并披露价格与前次增资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2015年度彤程有限以收购股权的方式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进行了资产重组,并收购了部分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股权。(1)请发行人逐项披露与资产重组相关的被重组企业重组时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情况,主要资产、负债的内容,重组定价的依据,发行人及被重组企业的会计处理情况;被重组企业重组后的主营业务情况、经营业绩及财务情况;被重组企业注销或吸收合并时主要资产、负债情况及处理情况,发行人及被重组企业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重组定价的公允性和历次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具体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就运行时间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背景、原因及必要性;(2)对同一个关联方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原因;(3)关联交易价格与可比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全部清算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5)并披露原有的关联交易消失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当年销售总额比重28.74%、27.61%、32.08%,且前五大客户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分生产业务和贸易业务补充披露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及变动情况; (4)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5)补充披露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51.58%、44.23%、44.05%,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补充披露Red Avenue Chemic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共用商号及共用商号的原因、发行人与其交易的背景及必要性、购销价格的合理性等情况,并披露上述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及具体的交易情况;(3)分生产业务和贸易业务分别披露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并分析其变动情况;(4)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8,798.36万元、155,948.11万元和173,150.08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补充披露贸易业务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属于经销或代销、结算方式、进销存情况等,结合报告期内的进销存情况补充分析贸易业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为供应商进行渠道铺货的情况;(4)请发行人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销售数量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方式进行销售,同时少量产品通过代理销售商进行销售,最终销往轮胎制造企业。请发行人:(1)按照直销和代理销售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生产业务和贸易业务的销售收入情况,并分析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2)若存在代销客户,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代销商的基本情况、代销商的退货政策和退货情况,说明代销模式是否可能出现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况;(3)若存在经销,请披露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说明是否有调节收入的可能性,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经销商进销存的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渠道压货的情况;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经销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范围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主要以中国大陆地区的客户为主,其收入占比超过80%;其他地区指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发表核查意见。

25、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出租房屋及技术检测服务产生的收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确认方法、成本构成及毛利和毛利率情况、会计处理方法及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3,230.39万元、135,199.14万元和112,022.85万元。请发行人:(1)分不同业务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业务及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7、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38%、33.80%及35.30%;其中生产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90%、36.77%及37.72%,贸易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29%、26.51%及29.24%。请发行人:(1)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3)分产品类型披露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4)补充说明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8、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9,305.01万元、8,071.37万元及9,207.11万元。请发行人:1)拆分列示报关及运输费用;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发生情况及变动原因,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3)补充披露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4)补充披露报关代理费和出口业务收入的配比关系,并分析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9、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14,660.89万元、16,149.97万元及14,551.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研发人员的职工薪酬及相关设备的折旧摊销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2)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3)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相匹配;4)补充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0、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结合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的实际情况,说明对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委托加工情况(包括主要委托加工商、委托加工产品、加工金额等)。如存在委托加工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委托加工商和发行人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32、招股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竞争态势的披露稍显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劣势,说明发行人的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以上并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并就发行人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收购行为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36、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2,931.45万元、14,633.24万元及18,588.1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终止确认及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7、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5,309.31万元、39,438.96万元及45,872.5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另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提高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4)将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披露差异的原因;(5)结合收入确认的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说明是否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5,268.26万元、1,789.82万元及1,686.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及具体计提金额构成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8,426.45万元、9,314.12万元及8,717.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0、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分别为1,149.44万元、1,068.13万元及986.8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来源及会计处理方式,并分析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1、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公司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36,759.78万元、31,544.84万元及32,047.50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分析变动情况及原因;(2)补充分析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3)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4)请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2、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本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4,289.13万元、25,345.20万元和22,816.0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股利的具体情况,并披露同一控制下收购产生应付股权转让款9,405.95万元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修改招股说明书306页表格中的错别字,并检查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会产生误导或错误的披露。请保荐机构认真核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