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55】【朗博科技】【2017-09-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依据朗博有限设立时的《常州朗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常州朗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章程》,洪炎能在合作经营朗博有限期间仅享受朗博有限业务的代理权并收取合理的佣金,不享受朗博有限的任何利润,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在朗博有限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也不参与财产清算,朗博有限自成立以来的所有经营利润和权益全部归属戚建国享有,全部风险亦由戚建国承担。

请发行人结合当时《公司法》说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后续修改或更正措施是否有效;上述约定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12月18日,朗博科技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上海启凤盛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常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戚淦超等33名自然人投资共计人民币6,900万元认购公司共计1,150万股新增股份,增资价款中超出注册资本额的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请披露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发生多次股权或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其中购买常州思源、金坛密封两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所收购股权或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两家公司的历史沿革,说明收购两家公司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整体收购的原因,分拆与会计处理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可能引发法律、财务等风险。(3)收购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占发行人相关指标的比例,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且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占用。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结合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及其收益情况,披露资金拆借的必要性,利率是否公允,是否涉嫌利益输送;公司税收奖励被控股股东借用的决策流程和资金流转过程,是否属于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4)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若未来上市后,是否将存在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可能。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7,020.88万元、7,144.61万元、7,490.06万元、3,569.6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96%、48.91%、48.32%、45.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境内外业务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及销售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对于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详细披露其主要情况。(3)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是主要客户,又是主要供应商。请披露公司与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的交易内容,是否属于代工等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此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4)上海三电贝洱汽车空调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均为公司前五大客户,2015年之后退出前五大客户,公司董事赵凤高曾为上海三电贝洱公司总经理。请说明赵凤高在两家公司的任职时间,报告期内两家公司的交易内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2015年之后交易量较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36.00万元、2,921.44万元、3,007.90万元、1,714.50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59.24%、61.60%、59.69%、61.7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4,051.74万元、14,608.23万元、15,500.40万元、7,871.1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销售量、采购量、生产量、存货变化、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之间的匹配关系。(3)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4)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采用经销商模式,说明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层级经销商的选择方式与权限、产品终端价格管控措施等),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业务的地域分布、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时间、报告期变化情况及原因;主要经销商的收入占比及其地域分布,是否与公司销售收入分布相匹配;根据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之间的协议条款,说明交易为买断销售还是佣金销售,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及报告期内最终销售情况,是否经常性存在销售退回、换货等情形。(5)按产品类别,说明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包括现金回款比例、银行账户收款比例、赊销比例等,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6,640.92万元、7,242.86万元、7,925.88万元、4,165.1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电煤水气等能源消耗的数量、金额等,请说明变化原因及与营业成本、生产量等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营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2.74%、50.42%、48.87%、47.08%,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567.50万元、519.22万元、609.34万元、317.80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2,340.56万元、2,310.76万元、2,623.26万元、1,558.18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100.84万元、107.06万元、53.20万元、-17.1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销售费用中,请结合业务类型、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关于运输费用的约定,相关运输合同数量、种类和具体条款等,说明运输装卸费用规模与销售量、采购量之间的匹配性。(3)管理费用中,2015年职工薪酬大幅增长、折旧费、业务招待费等呈下降趋势,请结合员工数量与结构、薪酬水平等,披露职工薪酬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折旧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下降的原因,是否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是否属于临时性措施,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4)披露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期间费用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5)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90.80万元、2,960.23万元、3,094.74万元、504.17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5.64%、84.45%、90.17%、36.94%。请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支出,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4)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92.73万元、-4,257.62万元、-1,182.86万元、-1,807.29万元,各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24.99万元、-113.58万元、757.57万元、-1,237.07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缺乏同行业公司的情况比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283.85万元、2,911.81万元、3,174.87万元、3,305.90万元,应收账款价值分别为5,872.27万元、6,301.98万元、6,772.58万元、6,976.3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是否谨慎。(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款项、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变动的匹配性。(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5)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6)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7)其他应收款中,仅对史建国预付备付金金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68.31万元、1,403.05万元、1,397.43万元、1,698.51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30、4.98、5.11、2.4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对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监盘情况,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或摊销;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24.51万元、2,810.31万元、2,113.47万元、1,862.35万元,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3.48万元、57.50万元、123.15万元、87.88万元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6、据招股书披露,戚建国与范小凤为夫妻关系,戚淦超系戚建国与范小凤之子,王曙光系戚建国妹夫,范小凤与范长法系兄妹关系,范小凤与范小友、范小法系姐弟关系,史建国与史建大系兄弟关系。同时,戚建国、范小凤、戚淦超为君泰投资的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5%、20%和5%。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将戚建国与范小凤两人认定为控股股东的原因、理由和依据;(2)说明未将戚淦超、王曙光、范长法、范小友、范小法等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7、据招股书披露,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中,经营范围包含橡胶密封件业务的有3家企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2011年4月购买常州思源橡塑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和负债,2011年4月购买江苏省金坛密封件厂经营性资产和负债,2011年4月购买常州金益密封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补充披露: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增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9、据招股书披露,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2月给予公司2,000,000.00元和1,026,976.00元的税收奖励,该两笔税收奖励被公司的控股股东戚建国借用,并于2013年6月全部归还公司。

(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

(3)请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1、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4、关于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补充三孚运输报告期内全体员工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5、关于业务、行业信息。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据招股书披露,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也是第一/二大客户。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也是第一/二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请说明未将与易欣之间的业务往来认定为委托加工的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2)发行人取得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业务的方式,发行人对其的销售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以发行人采购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为前提,双方之间是否签署合作框架性协议,若是,请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3)发行人与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之间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条件、信用政策与对其他主要客户的对比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最低采购量等特殊利益安排;(4)报告期发行人对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是否一致,报告期各期对上海易欣汽车空调零件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及国外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据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戚建国与范小凤为夫妻关系,戚淦超系戚建国与范小凤之子,王曙光系戚建国妹夫,范小凤与范长法系兄妹关系,范小凤与范小友、范小法系姐弟关系,史建国与史建大系兄弟关系。同时,戚建国、范小凤、戚淦超为君泰投资的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5%、20%和5%。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制人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披露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1、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生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在细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掌握的技术在国内同行处于领先水平。公司在汽车空调系统橡胶件这一细分行业已经拥有了明显的规模优势,汽车空调橡胶零部件的产销规模及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处于领先水平。公司是国内行业技术领先者。公司在乘用车空调系统橡胶密封件领域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公司在乘用车空调系统领域形成综合优势,在技术、规模上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逐渐实现了进口替代。保持主导产品和技术在国内的领先优势。确保公司产品在汽车空调系统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领先地位。保持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领先地位。使公司整体装备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公司销售的O型圈主要用于汽车空调系统领域,报告期内占全部O型圈的销售比例超过85%。

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描述中公司的行业定位“优先”、“超过85%”等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23、据招股书披露,2010年公司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2012年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2013-2015年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目前公司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申请手续。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2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请在“风险因素”部分披露若资格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25、请按照格式准则1号第18条规定修改招股书先行赔付相应内容。

26、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6、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