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57】【春光科技】【2018-02-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春光有限由陈正明、袁鑫芳共同出资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陈正明以货币方式出资140万元,以别克轿车出资40万元,袁鑫芳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本次实物出资未经评估;2003年5月28日,袁鑫芳与陈凯签署转让协议,袁鑫芳将所持春光有限10%的股权按原始出资额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凯。

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出资瑕疵是否已得到解决,对于前述出资瑕疵履行了哪些核查程序,以及所履行的程序是否有效支持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出资瑕疵的情形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潜在法律责任,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11月24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凯弘投资、毅宁投资、袁鑫芳、王胜永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认购。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上述新增股权认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定价依据及差异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5月12日,经春光有限股东会决议,陈正明将所持公司20%股权转让给陈凯,将所持20%股权转让给陈弘旋,将所持10%股权转让给张春霞,转让价格均按原始出资额作价;同时春光控股以货币资金向春光有限增资4,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000万元。2016年11月24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75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凯弘投资、毅宁投资、袁鑫芳、王胜永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认购。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

请披露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12月19日,经春光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方秀宝以每股8元的价格认购450万股。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方秀宝大额资金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等情况。

5、据招股书披露,根据袁鑫芳出具的声明,袁鑫芳在春光有限成立时的出资系受陈正明委托持有,资金来源于陈正明,上述股权代持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陈正明与袁鑫芳股权委托代持关系已于2003年7月解除。根据王斌斌出具的代持声明,王斌斌所持凯萃公司100%的股权系代张春霞持有。.

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区分代持方和被代持方说明涉及股权代持股东的基本情况,代持双方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代持股权的转让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的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4)股权代持是否解决完毕,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5)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2016年度股份支付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55.31%、59.29%、58.65%和53.87%。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类型、数量和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请说明原因;(2)请说明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时间;(3)列表披露各期主要客户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包括新增、退出客户的数量,销售占比,新增、退出原因,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4)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88%、33.65%、31.80%和27.29%,供应商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前五名经销商变动较大的原因;(2)按采购种类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3)2017年1-6月,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单价上升的情况下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比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2,409.27万元、39,049.31万元、36,924.01万元和20,617.5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的定价方法和策略,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4)挤出软管销售数量持续减少的原因,配件产品的销售情况,销售数量变动较大的原因;(5)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1,426.01万元、24,548.27万元、22,414.06万元和12,621.63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核算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89%、36.31%、38.41%和37.76%,毛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3)说明同行业可以上市公司的选择依据,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4)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57%、13.97%、19.13%和16.26%。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销售费用中运输费与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26.54%、23.47%、21.72%和23.82%。请在招股说明书:量化分析海外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海外销售产品的类别和占比,补充披露海外销售集中于马来西亚的原因,海外直销和经销的金额和占比,海外销售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与境内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存在显著差异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海外销售的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517.15 万元、12,609.47万元、12,002.17万元和14,119.2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与实际市场需求是否匹配,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781.93万元、6,464.76万元、4,363.83万元和4,339.45万元。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各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200.66万元、2,913.72万元、3,548.20万元和4,234.1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94.75万元、978.25万元、124.34万元和166.5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及账龄情况,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账龄较长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用途,使用时间及使用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9、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为解决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了收购与整合:收购苏州凯弘、香港弘凯和收购凯萃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10、据招股书披露,凯弘投资、毅宁投资系为持有公司股份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股员工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据招股书披露,苏州昊博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凯、刘秦(陈凯配偶)、洪翔分别出资4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主营业务为注塑件的生产、加工与销售。2015年12月28日,陈凯、刘秦分别与靳俊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陈凯所持苏州昊博40%股权转让给靳俊利,转让价格为40万元;刘秦所持苏州昊博20%股权转让给靳俊利,转让价格为20万元。2016年1月6日,苏州昊博完成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后,刘秦仍担任苏州昊博监事。2017年2月起,刘秦不再担任苏州昊博任何职务。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与苏州昊博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陈凯及刘秦对外转让股权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浙江正梦、凯弘投资、毅宁投资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13、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借出和借入资金。苏州凯弘存在通过关联方苏州昊博以受托支付形式获取银行贷款事项.

(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代收代付股权转让款及委贷款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1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知识产权的来源,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5、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7、据招股书披露,苏州凯弘二期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司租赁金华市方圆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总面积为7,405.00M2的房产用作仓库、车间以及食堂,其中建筑面积2,731.98M2的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占公司经营用房产面积总额的比重为7.54%。发行人经营用地纳入政府重新规划

(1)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等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说明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不确定性。说明苏州凯弘二期厂房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过程及最新规划用途;该厂房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2)请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拥有出租房产的权证、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租赁房产面积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3)请说明发行人面临土地规划变更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请说明发行人上述土地的性质,是否属于集体土地。

18、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9、关于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关于行业发展态势及前景。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5.31%、59.29%、58.65%和53.87%,且公司客户较为稳定。

请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6)结合以上方面及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分析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7)针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8)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月四分之一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境外。(1)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4)请发行人结合截至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可预见未来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占比变化较大及不稳定的情况,是否具有可替代风险。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充分核查发行人服务及产品竞争力、同主要客户交易可持续性等。

23、据招股书披露,陈正明、张春霞为夫妻关系;陈凯和陈弘旋均为陈正明、张春霞之子;陈正明持有春光控股100%股权;张春霞担任春光控股执行董事兼经理;陈凯持有凯弘投资37.23%股权并担任其普通合伙人,持有毅宁投资27.50%股权并担任其普通合伙人;袁鑫芳系陈正明姐姐的女儿。陈正明家族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91.50%的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在招股书中揭示相关风险。

24、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6、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说明募投用地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3)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名称、数额、内容及具体情况与所取得项目政府批文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募投项目目前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相关批文是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7、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若干境外子公司,并在马来西亚拥有生产经营实体。请补充披露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用工、当地政治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等。请补充披露公司海外业务经营风险及发行的有效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28、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9、关于奖项和数据来源。(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请删除招股书中的广告化用语。(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30、据招股书披露,根据《关于浙江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256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据此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条件,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1、2003年7月18日,经春光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120万元、盈余公积180万元按各股东原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本次资本公积来自政府补助款。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是否属政府的资本性投入。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32、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1%股份。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持有上述银行股份的原因和背景。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