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62】【柯力传感】【2018-08-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09年12月26日,柯力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中,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柯力有限的15名员工分别委托柯建东等代其认购柯力有限新增出资额并持有前述出资额对应的柯力有限股权,认购增资合计18.60万元,占当时柯力有限注册资本的0.52%,后来解除了上述委托持股。(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过程、增资作价依据、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持股的情形;(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股权代持的解除是否彻底,受托人出资购买相关股权的价格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各方的书面确认;(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权中是否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结论。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进行股权确权,“确权方案”系按企业资产权益对发行人2011年股改前的员工股东(包括委托持股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确认,即以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及时间为基础,分配柯力有限的总权益,并以股东所享有的权益确定其在柯力有限的最终股权数量,随后将该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于工商中确定。(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实施股权确权的原因,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如果存在,目前是否已彻底清理;(2)请说明确权股权数量的依据、价格和资金来源,持股人是否实际支付相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公司代为支付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股东的书面确认;(3)工商中确定之股权多于其确权后之股权的,请说明具体原因、多余股权的获取方式、支付价格、作价依据及资金来源;(4)请说明发行人与上述股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结论。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根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冻结了股东邵芬持有的发行人12,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13%)及其分红,目前前述股份冻结尚未解除。(1)请说明邵芬持有发行人12,000股股份的过程、入股价格及其分红金额。发行人冻结其股份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存在纠纷,下一步解决措施;(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其他冻结情形,对发行人股份冻结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4、招股书披露,2014年6月13日,公司协议收购海得汇金、幸汇联荣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1)请说明公司回购股份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上述股东存在对赌协议,若存在,请说明对赌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解除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2016年12月及2017年3月,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股东超过200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9、招股书披露,余姚太平洋委托宁波工程学院研究开发悬梁臂式称重传感器补偿工艺装备项目,柯力传感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于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共同开展基于用磁性的吸附式应变测量传感器的弹性体设计和生产、指标测试及产业化工作,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同开展基于磁致伸缩材料应力传感器的产业化项目的研发。(1)请说明上述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承担方式,如果研发成功,发行人是否可以合法完整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请说明上述项目的进展情况、下一步安排,上述项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发行人与合作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0、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少量称重传感器、数字称重显示器产品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的称重传感器、数字称重显示器产品的数量、金额、毛利及占发行人上述指标的比重,发行人未取得许可证书即生产销售该产品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请说明发行人预计取得该许可证书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实质障碍,如不能取得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均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需要续期的情形。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均已取得认证。

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是否均已取得权属证书。

13、招股书披露,公司参股子公司沈阳龙腾法定代表人为柯建东,2017年8月8日召开董事会决议解散该公司,2015年12月,余姚宏业完成注销登记手续。(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解散的原因,是否属于破产清算,若属于,柯建东是否对其清算负有个人责任;(2)请说明沈阳龙腾解散前三年、余姚宏业注销前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与其他主体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各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

15、招股书披露,2016年3月25日,发行人生产的型号为ZS30t的称重传感器于2015年2月9日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45,000元罚款。(1)请进一步说明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2)请补充披露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

16、关于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缴纳比例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请说明子公司四川央衡、广东安斯耐柯、河南安斯耐柯均于2017年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若发行人及子公司未足额缴纳,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收入确认。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标志。因此,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境内外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其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关于收入变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应变式传感器、仪表、系统集成产品等销售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在报告期内逐年减少。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下游市场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收入持续下滑的原因,下滑的趋势是否将继续,是否将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另外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均价、销售数量在报告期内存在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客户。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占比分别为5.03%、5.96%及5.77%,集中度偏低,且发行人未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另外发行人存在境内境外客户,分为直销经销模式。因此(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按境内外及直销经营模式分别披露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退换货情况、签订合同的期限,并结合客户的开发方式说明销售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对于经销销售的部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经销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对外销售及期末库存发行人产品的情况核查发行人的销售收入是否最终实现,并发表意见。(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

20、关于采购。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及单价存在变动。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采购数量变动原因,报告期内的生产消耗量,前述生产消耗量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是否匹配,采购单价变动比例,其与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关于供应商。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24.83%、22.72%及20.94 %,集中度较低但处于下降的趋势,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披露。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采购的具体内容),向各主要供应商具体采购内容,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条款及签订协议的期限,集中度较低但处于下降的趋势;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关于毛利率。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57%、36.33%和38.36%,毛利率逐年提升,与收入及净利润的变动趋势背离。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情况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逐年提升及与收入利润的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另外,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的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前述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关于费用。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申报期内股份转让、增资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此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账户进行结算,涉及金额较大,需要调整的会计科目较多,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数据确认的依据,股份公司成立多年后仍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补贴款。因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递延收入摊销年限确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招股书披露,2014-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7.81%、81.98%、81.68%、73.94%,产销率分别为108.91%、84.82%、86.29%、77.08%。(1)请详细说明发行人仪表产品产能利用率一直不高、产销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仪表产品销售的不利因素,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请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仪表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

2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管的数量变动及职位、作用,对近三年董事、高管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0、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3)请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房产和土地的落实情况;(4)请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通过环评批复。

31、关于应收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414.95万元、19,792.13万元、19,346.26万元,余额较大,存在波动且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对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各报告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并结合业务模式及信用条件分析披露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对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变动,报告各期末前五名应收账款与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对于新增客户及欠款超过一年的客户,请补充披露其欠款情况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无法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2)发行人在2015年及2016年存在因个别认定而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个别认定而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标准、2015年及2016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各应收单位的具体事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其他应收单位是否达到前述标准或存在相同及类似事由、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3)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比例,并结合客户结构类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说明发行人自身信用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并发表意见。

32、关于应收及应付票据。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186.33万元、5,452.08万元及7,850.42万元,应付票据的余额分别为9,653.00万元、11,575.00万元及11,712.00万元,应收应付票据余额均持续增长,与收入变动的趋势不一致。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出现前述情况的原因,报告期内应收应付票据的发生额情况,票据的开具、取得及转让等方式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票据管理的具体制度,各期末盘点及监盘时的票据信息与票据明细记录的信息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关于存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存货月为16,695.42万元,14,795.95万元和13,783.17万元。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的库存水平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及明确的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存货库龄情况(按月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及公司报告各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进行详细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跌价准备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4、关于固定资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2,168.08万元、41,997.80万元及43,276.13万元,持续增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前述固定资产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已或拟暂停、废弃的情形,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发行人产能变动情况与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在固定资产中进行列支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35、关于在建工程。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分别为6,162.55万元、227.66万元及2,005.56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发生情况,对于增加的部分,请披露至具体工程及其预算,相关工程报告期末的进度,相关工程款是否支付给工程合同约定的对象,未付工程款是否取得施工方的确认,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情形,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减少的原因,转为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或拟暂停、废弃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关于商誉。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商誉余额分别为5,028.79万元、4,319.81万元及4,319.81万元,各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分别为1,201.52万元、492.54万元及2,273.42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商誉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具体依据,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关于应付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为7,295.39万元、6,320.63万元和5,807.80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信用期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应付账款减少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况,应付账款变动趋势与采购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发行人支付货款的对象与其供应商是否一一对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货款或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分类披露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若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4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匹配性。

42、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4、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范围发生变动相关情况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差异的原因。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情况(如适用),说明发行人是否为首次申报,前次申请简要过程;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企业,如是请披露本次申报材料与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材料的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改制评估及报告期内评估情况、评估方法、增减值情况、增减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核查。

50、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较大,请保荐机构核查差异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否配备充足的财务会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能力,并发表核查意见。

5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的少量称重传感器、数字称重显示器产品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请发行人披露前述情况涉及的具体产品,具体销售数量及金额,毛利情况,无证生产是否会导致发行人遭受重大处罚从而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信息),前述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交易占其自身经营规模的比重,前述外协是否为发行人剥离的业务,外协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现金收付的情况,现金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5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第三方或个人收付款的情况,如存在,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意见。

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会计科目“专项储备”逐年减少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

56、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营业外支出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7、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无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前述资金往来产生的原因,其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5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已经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5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存在关联方与发行人共用财务系统的情况,请说明原因和规范情况,以及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更新2017半年报\\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doc" \l "_Hlk496392695" \s "1,18336,18370,4094,正文格式,报告期存在关联方与发行人共用财务系统的情况,请说明原因和规范情况​)

6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存在国有股转持的问题,是否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等规定对相关国有股股东进行标识。

6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