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65】【康隆达】【2016-11-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从发行人拆借资金,金额巨大,2012至2014年拆出资金分别为18196.56万元、12066万元和9953.71万元;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为浙江宏丰、浙江瑞灵提供最高额担保1.442亿元,项下实际发生借款1.29亿元,浙江宏丰、浙江瑞灵为东大针织担保0.45亿元、为发行人担保0.77亿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资金拆借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是否已经清理完毕并支付了合理的利息,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浙江宏丰、浙江瑞灵的基本情况,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发行人内部程序,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有五次增资和四次股权转让,涉及多个境外主体,现有股东中东大控股为外资股东,且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存在对赌协议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高磊投资于2014年9月入股,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高磊投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发行人内部程序,出资或交易对价是否已足额履行完毕,是否真实有效,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或潜在纠纷;(2)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外汇、外资、工商管理相关审批、登记、备案、评估等手续,是否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高磊投资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合伙人的背景情况,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4)发行人各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合伙人或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5)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对赌协议的背景原因、协议主体、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对发行人有何影响,发行人是否会有损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高磊投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以及对赌协议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并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间芳,张惠莉和张家地为张间芳的一致行动人。张惠莉控制的东大控股持有发行人25%股权,张间芳控制的东大针织持有发行人48.64%股权,张间芳、张家地控制的裕康投资持有发行人1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将张间芳、张慧莉和张家地全部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张间芳、张惠莉和张家地是否还通过发行人其他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并按照实际控制人的持股锁定要求对张间芳、张慧莉、张家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进行锁定,包括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东大针织、东大控股等公司股权和裕康投资出资份额。

4、招股说明书披露,香港人朱朝政曾持有康隆达有限股权并退出,目前参股东大控股、美国GGS公司,发行人2012年、2013年度第三大客户Flylight Industrial Limited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朝政,但招股说明书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朱朝政的基本情况、近五年个人履历,朱朝政2009年转让康隆达有限股权的原因、背景情况,交易是否真实,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请参照关联交易,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与朱朝政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全部交易情况,通过对比交易条件、价格,说明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原因,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原持有康隆达(济宁)公司51%的股权,2014年转让2%股权后不再拥有控制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除发行人以外的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2)康隆达(济宁)历史沿革,发行人2014年转让康隆达(济宁)股权的原因及具体情况,价格及依据,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招股说明书披露,除发行人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无实际经营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上述企业是否确无经营活动及原因,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美国GGS公司。(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美国GGS公司的存货金额占比较大,而相关收入的占比较小。因此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美国GGS简要的历史沿革及业务发展情况,主要的销售区域及主要服务的客户,历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报告期内各月份采购销售金额及库存余额,库存余额与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库存具体地点;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具体的核查工作。(2)请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美国GGS收入金额及确认的具体标准,请会计师核查前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公司详细披露美国GGS存货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美国GGS存货进行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控股股东东大针织及东大市政等其他关联方从康隆达拆借资金主要系用于东大针织的银行转贷。控股股东东大针织之所以会出现大额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先生在2011年以前对其旗下手套产业的投资款均来自东大针织,如前期大量机器设备和厂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研发投入和股权投资等。后来这些资产和业务均整合进入康隆达,但东大针织的银行借款仍客观存在。历史上,东大针织短期借款余额较高,最高曾达到8,425万元。因此,请公司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将相关资产及业务整合进入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时间、资产类型、账面价值、交易定价情况及相关资产重组情况未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进行披露原因等)、是否构成业务合并、相关资产被整合前是否存在抵押或质押等限制权属的情形及整合后的解决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3、招股说明书披露,功能性劳动防护手套的主要需求来自国际市场,各进口国对功能性劳动防护手套均有一定的准入标准。发行人产品以出口为主,包括自营的直接出口和通过境内外贸商的间接出口,报告期内,公司95%以上的产品最终销往境外市场。报告期内,新亚公司一直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主要产品符合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日本)劳动保护手套相关准入标准、取得认证、生产资质证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的情形;(2)新亚公司的基本情况,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绝大部分产品销往境外市场的原因,发行人产品在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日本)占有的市场份额,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功能用途、价格、成本、经营模式等因素,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境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

4、关于经销销售。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分境内外补充披露各期末经销商的数量、各期内单个经销商平均销售额、经销商数量及销售额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区域分布、经销商退换货、经销渠道最终销售的情况、与经销商的返利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关于经销销售收入真实性、经销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各自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核查结论。

5、关于新亚公司。新亚公司系公司第一大客户,因此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新亚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及注册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要经历、经销发行人产品占其收入比重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新亚公司销售真实性采取的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及核查结果)。

6、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衍生金融资产及负债产生的原因、相关金融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履行内部程序及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的情况(含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及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供应商及采购。(1)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较为分散的原因,境外采购材料的类型、数量、金额及具体原因、报告主要供应商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及时间、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情况)、主要供应商存在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2)请公司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总采购比例下滑的具体原因、各期主要原材料类别量价的变动情况、主要原材料使用量的变动情况与公司产销变动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3)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原材料外,请公司补充披露采购其他使用量较大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单价及占总采购的比例,请保荐机构核查。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经营模式以OEM和ODM为主、OBM为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三种经营模式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析其原因及每种经营模式的优劣势,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发行人按OEM、ODM、OBM分别披露销售收入、成本、毛利、不同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年度缴纳金额;(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及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涉及的人数、金额及其占成本比重,相关社保及公积金费用是否计提充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产品存在外协加工方式,2015年1-9月份外协加工费用近3000万。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外协加工产品类型、数量、主要外协加工厂商的基本情况、加工费用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外协加工的原因及必要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以及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并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或比较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12、招股说明书披露,金昊特纤租赁新天龙化纤一处面积为8781.4平米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用房;2015年发行人购买了102套公寓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外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权利受限和许可使用情形,是否存在纠纷;相关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取得权属证明、进行租赁备案,是否存在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新购公寓房的用途,交易进展情况。

13、请公司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变动趋势匹配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14、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会计师核查“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关联方拆借及归还的款项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进行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会计师说明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核算的具体内容、其存在波动及其与销售情况出现背离的原因。

3、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库龄情况、订单支持情况。请会计师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核查公司是否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请会计师核查公司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请会计师核查公司利息支出与公司借款情况是否匹配。

6、请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销售费用中佣金的具体内容及计算标准,请会计师核查佣金费用的完整性。

7、请会计师进一步核查2014年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的原因。

8、请保荐机构核查能源使用变动情况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

9、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