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76】【卫信康】【2017-06-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详细说明2013年北京中卫康将其持有的卫信康有限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勇、张宏、刘烽、西藏中卫康投资、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的原因;(2)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受让价款低于出资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4)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5)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西藏中卫康投资的股东、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张宏、刘烽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西藏中卫康投资的股东、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张宏、刘烽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通过重组北京中卫康成为卫信康有限的子公司的过程。

2、2013年12月,张勇将其持有的西藏中卫康0.350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温小泉。2015年7月,张勇将其持有的西藏中卫信康10%股权、2%股权分别转让给钟丽娟、钟丽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引入自然人股东温小泉、钟丽娟、钟丽芳的原因;(2)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3)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4)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5)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温小泉、钟丽娟、钟丽芳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温小泉、钟丽娟、钟丽芳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北京京卫信康科技2013年10月减资至85万元的原因,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2)卫信康有限对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增资1,915万元及卫信康有限以1,065.6247万元的价格收购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剩余4.25%的股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3)北京京卫信康科技股权转让当年及前一年度北京京卫信康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经审计,目前北京京卫信康科技的资产、利润在发行人的占比情况;(4)江苏中卫康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及其后不再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原因;(5)发行人前身大同普康设立于2006年,截至2013年迁至西藏并更名为西藏中卫康为止,均未发生实际经营活动。请进一步说明大同普康设立七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6)请比照发行人的标准对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北京京卫众智、洋浦京泰药业及其他发行人设立前生产经营主体的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情况,并披露其生产经营情况;(7)未选择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北京京卫众智、洋浦京泰药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作为发行上市主体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内蒙古白医制药改制的全过程,是否履行了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2)2012年北京京卫信康科技收购内蒙古白医制药时,内蒙古白医制药的股权结构;(3)收购定价依据及合理性;(4)收购是否取得隐名股东的同意,是否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5)发行人分三次收购内蒙古白医制药的原因;(6)收购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所持股权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7)选择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持有的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转让场所的原因;(8)内蒙古白医制药目前股权结构情况,在工商登记尚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述股份转让是否有效;(9)收购完成后,内蒙古白医制药股权结构变化情况;(10)内蒙古白医制药的资产、利润在发行人中的占比情况。(11)发行人收购内蒙古白医制药是否履行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潜在权属纠纷;内蒙古白医制药的实际持股人数为200人以上,历史上是否发生过隐名股东的内部或外部的股权转让,本次收购中是否均明确授权名义持有人签署相关转让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北京中卫康未按约定时间出资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2011年发行人减资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6、请进一步说明未将钟丽娟、钟丽芳、张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及其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定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实际控制人对拉萨中卫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卫合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情况;(2)拉萨中卫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卫合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和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纪元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钟丽娟关联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未将该房产纳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造成不利影响。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钟丽娟、钟毅铭是否持有北京云端漫步酒业有限公司股份;(2)发行人与北京云端漫步酒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北京卫信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泰州京卫康投资有限公司注销的原因;(2)上述公司报告前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内蒙古白医制药以300万元购买未有实缴出资的赤峰誉达的原因及其公允性;(4)赤峰誉达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后不到一年注销的原因。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所拥有的商标是否均处于有效期内。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商标许可未在商标局办理备案是否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是否可能产生纠纷。

1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发行人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取得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屋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明细,上述房屋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17、内蒙古白医制药使用第“乌国用(2004)字第45528号”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是否对上述地块缴纳出让金,如否,未来该地块是否存在被政府回收的风险,该地块上的房屋是否能够办理所有权证书,如否,发行人的应对方式;(2)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18、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祝锡萍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21、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23、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4、(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防范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同一控制合并过程中,自其他股东处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28、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29、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两票制的推行将会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能会对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及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针对该事项的应对措施。

30、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门冬氨酸钾注射液产能利用率、产销率较低的原因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3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数量及平均销售规模持续下降的原因。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普德药业合作模式是否会引发较高的知识产权及生产技术泄密风险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普德药业100%股权被誉衡药业收购1年后即转让的原因;(2)请说明普德药业的股东频繁变动的原因,是否因为其经营不善或其他异常原因而被股东出售,或者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股东变动后是否导致其管理层的重大变化,是否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因此导致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03年起,公司与普德药业开展业务合作,公司负责合作产品研究开发工作,提供药品注册申请所需的合格完整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工艺、原料药及制剂的质量标准和分析检测方法等),为取得合作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及药品成功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公司享有合作产品的经销权、知识产权及处置权。普德药业合法持有药品生产资质,负责在卫信康技术支持下申请并取得合作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按照公司订单要求生产合作产品,负责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成品保管,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同时,普德药业应及时进行药品再注册程序,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注销或转移合作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

公司向合作方的采购价格包括物料费用和制造费用两部分,按支计算。在物料费用方面,在约定的成品率及损耗率范围内,公司按照合作方的实际使用量和采购价格向合作方结算原材料费用。制造费用根据年度生产量采用阶梯计价方式,调价期限为5年,5年内不上涨价格,调价期间前3个月双方再以书面形式协商确定。本轮调价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与普德药业合作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报告期发行人向普德药业采购的三种产品占其营业成本的86%以上,占其销售收入的80%以上,是否对普德药业构成依赖,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3)发行人向普德药业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2016年9月,仟源医药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誉衡药业购买普德药业100%股权,发行人为何未收购的原因,与发行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表述是否一致;(5)主要药品文号是否可以转让,内蒙古白医制药是否具备生产主要产品的能力;(6)如普德药业单方终止合作,发行是否有足够的应对措施,是否造成业绩大幅下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上述合作模式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设立以来,共发生了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即2012年北京京卫信康科技收购内蒙古白医制药、2013年卫信康有限收购北京京卫信康科技。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被合并资产与原有业务关系和规模比例,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重组具体内容、背景、对公司业务模式、经营业绩、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重组后整合情况等;(3)结合公司资产重组方式,具体核查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结论。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经销模式,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经销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为18.85%、20.39%、20.16%及23.86%。请在招股说明书:(1)分渠道披露各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象、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项情况;(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的变动原因及最总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核查的方法、内容与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20,598.19万元、238,835.46万元、249,697.20万元和119,584.1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类别、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方法和策略;(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其他收入的构成,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生产并拥有完整知识产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1,562.77万元、12,517.39万元、16,121.21万元和8,231.21万元,主要由外购产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蔗糖铁注射剂产品变动较大的原因,未来是否持续增长,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6)说明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6.22%、67.97%、63.38%和61.36%,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35.54%、34.48%、34.77%和33.37%。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其合理性,以及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支出分别为1,466.65万元、 2,806.40万元、3,925.62万元及1,744.0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资本化的研发费用的形成原因及用途,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及摊销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研发投入相关的内控制度,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度与研发投入配比以及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的核查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99.20万元、820.15万元、1,632.48万元和965.5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应收账款中1-2年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05.93万元、188.40万元、1,511.16万元和132.10万元。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各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的余额分别为981.61万元、2,207.04万元、2,481.58万元和4,088.9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预付款项主要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预付款产生原因,金额逐年大幅提高的原因,与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匹配,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价值分别为1,986.32万元、2,701.05万元、3,520.32万元和2,625.4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结合产品生成和销售周期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库龄的合理性,残次冷滞存货的形成情况以及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16.82万元、379.19万元、131.42万元和178.5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4,612.72万元、9,036.16万元、4,679.38万元、7,833.3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补充说明并披露各期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对长期待摊费用结转和摊销内部控制制度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5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其他流动资产中包含3,750万元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理财产品的条款、期限、收益率及是否保本,发行人理财资金的来源。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2、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西藏地区的运营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均在西藏地区,主要的纳税分布情况,是否存在内部转移定价情况,转移定价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3、请在招股说明书按照格式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5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58、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59、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产品的市场份额,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60、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中关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合作产品采购价格的披露是否准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6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6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65、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