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81】【永冠新材】【2017-12-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系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或实际控制人亲友组成。根据相关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及《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加入持股平台的员工需在发行人连续服务5年,如果上述员工违反了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有权要求相关员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和价格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吕新民或由吕新民指定的第三方;如果相关员工在服务期内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相关员工违反了协议约定的关于竞业禁止、保密等条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亦有权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和价格将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转让给吕新民或由吕新民指定的第三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合伙人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合伙人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合伙人与发行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伙企业的合伙类型、合伙期限、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上述合伙人是否存在离职情形,离职时相关股份的处理情况;上述协议是否导致发行人股份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稳定的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2016年11月和2017年1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曾进行过两次定向增发,在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吕新民与海通兴泰、复星惟实、祥禾涌安、涌创铧兴、尚势骋、犇淼投资等分别签订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现金或股权补偿条款和股份转让/回购条款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补充协议》签署后是否曾触发过《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现金或股权补充义务履行的情况;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彻底解除;是否与上述相关股东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者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其他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近三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子公司江西永冠一期项目6号车间已经完成消防验收,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子公司于上海使用的建筑面积合计8,355.90平方米的仓库和办公楼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租赁房产,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6号车间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度,尚需哪些流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相关流程的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面积合计8,355.90平方米的仓库和办公楼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临时构筑物拆除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租赁价格的确定依据、出租方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如未办理,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无产权房屋建筑物、租赁房屋面分别占发行人所有房屋面积的比例,报告期内分别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数据,就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2017年5月发行人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论证该安全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出具核查结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量占比分别为24.94%、21.30%和21.9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海外销售主要是ODM的销售模式。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57,805.88万元、60,208.02万元及78,503.56万元,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8.28%、86.01%及79.09%。发行人尝试以自有品牌内销部分产成品,2016年自有品牌销售约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自有品牌产品大部分通过经销商销售。(1)请按照国内、国外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占客户采购比例、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经销商的,披露最终销售去向;说明新增客户及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按照国家或地区披露海外客户的分布情况、销售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的具体对象、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果。(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经销商销售公司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销售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各期的经销商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型。(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是否违反与相关客户签署的ODM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动。(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投拟投向年产4.65万吨新型环保热熔OPP胶带胶粘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等。(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报告期内的实际销售情况等,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新增产能的销售能力,具体消化措施;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请保荐机构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实际股东情况,历史上或目前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法关于200人规定的情形;上述股东是否存在需要划转社保持有的情形。(2)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3)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4)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对以上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前身曾收购江西永冠和上海重发,且收购价格均低于收购时的账面净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国内市场,行业内企业一般通过经销商及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照经销、直销的方式,列表披露经销、直销产品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退出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经销商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经销商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经销商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4)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返利政策,如果存在,说明返利政策的条款、报告期内的返利金额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5)主要直营网点分布及变动等情况,列表披露主要直营网点的名称、位置、面积、销售产品的种类、金额及占比,如果变动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8.28%、86.01%和79.09%,国外销售占比较大,且占比逐年降低。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外销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国外销售中经销、直销数量、金额及占比,国外销售中OEM、ODM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主要贴牌厂家的情况;(4)美国、中东、印度、澳大利亚、东南亚售大幅增长的原因,日本销售降低的原因。发行人销售客户主要集中于境外的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94%、21.30%和21.92%。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种类披露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采购的数量,采购单价,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模式分为(1)普通业务,公司实行“以销定产加安全库存”的生产模式;(2)进料加工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公司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普通业务、进料加工业务的销售收入、数量、单价,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进料加工业务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及毛利率情况,该种方式的定价方法,是否为业内普遍生产方式,对该种生产方式是否进行了单独的管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普通业务生产模式下,安全库存的确定方法,各期安全库存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如果存在较大波动,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5,480.26万元、70,002.47万元和99,277.5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3)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53,934.63万元、56,488.25万元和77,408.00万元,主要为直接材料成本。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63%、19.30%和22.04%。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OEM与ODM毛利率,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说明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0.61%、8.78%和9.14%。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出口代理费、进仓费、差旅、运输、快递费的变动与发行人销售产品数量、种类及区域的匹配关系。(4)销售费用中渠道建设费、外销佣金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外销佣金的计提比例、是否有开具相应凭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及防范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膜基类产品由于公司OPP胶带产品产能不足,公司从其他胶带厂购入部分OPP母卷,然后进行分切和包装,这部分不算入公司的产能和产量,因此产销率大于100%。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OPP胶带外采的单价、数量、金额及销售占比,外采产品的毛利率,与自产产品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对发行人生产惊异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布基胶带产量占国内布基胶带总产量的比重超过20%,发行人产品的粘性、贴合力、再剥离性等多项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数据来源及权威性,多项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依据,上述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说明书,2014年6月,永冠股份第一次增资,但2017年4月,上海海峡会计师才出具《验资报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出资后3年才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验资规定,本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披露福鹏投资是否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如未完成,目前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530.76万元、10,044.22万元及17,122.70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5)6个月内账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测算按同行业平均水平计提坏账准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930.25万元、13,697.97万元及19,558.9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发出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315.22万元、497.30万元及371.3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租赁保证金的核算及租赁资产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淘宝网等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线上销售,目前正处于试点和推广阶段,2016年网络销售收入约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电商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各期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2)报告期各期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并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于上海使用的建筑面积合计8,355.90平方米的仓库和办公楼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等仓库和办公楼用于办公及仓储。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上述房产的账面价值,投入使用的日期、摊销折旧政策及年限,分析上述房产是否能够按时取得产权证书,如果不能按时取得证书,说明上述房产是否存在减值,是否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是否合理、谨慎;(2)如公司因上述在办产权证书房产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司因不能及时取得产权证书而被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