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83】【晶华新材】【2017-08-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其中实际控制人现金出资次数较多、金额较大。发行人股东金傲投资、粤鹏投资均系员工持股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6月引入淞银财富等新股东,后于2015年12月申报上市。(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09年周晓阳退出公司的原因,周晓南、周晓东历次对公司增资的出资来源;(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金傲投资、粤鹏投资的股东在发行人或其分、子公司所任职务、任职期限,2013年金傲投资、粤鹏投资及自然人白秋美对公司增资时的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淞银财富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基本情况、近五年的从业经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各股东出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2)发行人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晓南以及周晓东兄弟二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周晓南、周晓东共同控制关系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采购、生产、销售过程中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其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情况,并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书披露,广东晶华于2007年扩建的布基胶粘带生产线和牛皮纸胶粘带生产线均未履行环评手续。2015年11月衢州市环保局因浙江晶鑫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对其处以罚款9.8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2)上述两条生产线产能占发行人布基胶粘带、牛皮纸胶粘带产能的比重,江苏晶华承接广东晶华和发行人自身产能的生产线建设进度及达产时间,具体搬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5、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和浙江晶鑫的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广东晶华两宗厂房用地为集体建设土地,发行人位于上海松江的仓库及维修间等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发行人分、子公司办公经营用房系租赁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广东晶华使用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需经有关部门确认、备案或批准,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2)发行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通过环保和消防等验收,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分、子公司租赁房产是否用于原料、在产品或产成品的存放、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上述问题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书披露,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将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列为鼓励类产业。胶粘剂的发展方向为环保型的热熔型、水基型和无溶剂型胶粘剂。电子胶粘带及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的胶粘带如耐高温胶粘带,其需求也将快速增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使用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的胶粘带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占比,说明公司产品结构及其变化趋势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产能利用率有一定的下降。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募集资金运用”中予以披露。

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发生过三次资产重组。(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重组公司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对发行人相关项目的累积影响情况,收购过程中相关各方是否依法缴纳税款;(2)请保荐机构核查重组公司被收购前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纳税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组完成的具体时点,重组后运行期间,重组后整体运行情况等;(4)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对发行人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且是否运行足够期限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除纸基外,采购均价呈现下降趋势。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均价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原材料本身的市场价格变动、原材料结构变动和公司采购渠道变动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2)分析采购渠道的变动情况以及对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程度;(3)结合售价形成机制、行业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原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波动的合理性;(4)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说明下游价格变化能否及时传导到上游供应商;(5)是否存在原材料大量备货的情况,价格下降是否会导致存货跌价以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内销及外销情况,内销占比为65%左右,外销占比为35%左右。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60%、12.53%、12.87%和11.5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内外销模式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2)按照主要产品类型,披露各细分产品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3)披露同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是否签订长期框架协议,是否存在交易的可持续性,发行人获取大客户的途径和方法;(4)3M公司为发行人客户且该公司业务类型和发行人类似,补充披露和该公司的合作模式、合作内容。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发行人境内外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量化核查证据,发表核查结论。

11、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纸浆、纸基、树脂、橡胶、含浸液、助剂、离型液等。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主要原材料类型细化披露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2)报告期各年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对应情况,以及细分产品的销量情况是否和采购情况相匹配;(3)针对外销产品,是否存在原材料在境外采购的情况。 请中介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广东晶华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温州市高记包装有限公司、郑州华瑞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指定以上两家公司为其产品经销商。另,发行人在销售模式中介绍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经销模式建立营销渠道。但是未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情况进行披露及分析。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报告期内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的销售金额和占比情况;(2)报告期内经销模式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基本情况、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3)经销模式的应收账款余额,分析其应收账款质量情况;(4)请发行人切实做到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重点核查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说明核查方法、量化核查证据、发表核查结论。

13、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61239.67万元、67919.55万元、59919.10万元及30231.1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美纹纸胶粘带、布基胶粘带和电子胶粘带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的情况,并披露退换货的产品明细、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2)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结合下游行业发展情况、大额合同分布情况、发行人业务优势说明销售收入波动原因及合理性,分析销量及售价对收入的影响情况;(3)报告期内销产品收入占比逐年上升,而外销占比下降,分析两种模式下产品收入结构波动的合理性;(4)披露内销客户中的直销及经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波动原因及合理性;(5)报告期内各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新增客户每年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6)发行人产品销售行业较多,披露分行业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某些行业的依赖,分析相关行业未来发展及波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材料及废料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废料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披露废料销售的定价机制及各年销售价格,披露报告期内废料销量情况,并分析废料销量和产品销量、原材料采购量的匹配勾稽合理性;(3)报告期是否存在废料客户同为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6,325.00万元、50,146.64万元、44,917.90万元和22,121.9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料、工、费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波动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细分产品的营业成本金额和构成,分析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各细分产品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走势相比是否存在不一致,以及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过98%,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为稳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各产品毛利结构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和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幅度,分析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披露了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请按照细分产品分别进行同行业毛利率对比分析,并结合产品使用领域、服务对象、技术含金量等分析差异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信用政策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收到及支付的大额现金金额的内容及交易对象情况;(3)2013年及2014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较低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广东晶华设立时间比发行人早。请发行人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广东晶华的业务发展历程,新设晶华新材且收购广东晶华并以晶华新材作为上市主体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广东晶华股权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9、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深圳高合力,其经营范围中包含胶粘带销售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家关联企业被注销,其中部分关联企业从成立到注销不足一年;关联交易较少且总体占比较低,主要为向关联方腾富包装采购纸板、纸管以及纸箱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采购交易占报告期各期包装材料采购金额的比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上述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情况,发行人董监高在上述关联企业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情形;(2)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招股说明书首次申报稿披露,发行人2012年4月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2)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3)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书披露,香港晶华主要负责境外购销业务,发行人与香港晶华通过来料加工业务,向海外客户销售美纹纸胶粘带等产品。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来料加工模式产供销各环节的实现情况,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2)来料加工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主要销售产品、销售金额等);(3)报告期各期来料加工实现的收入及占比。请保荐机构核查来料加工模式下发行人对各客户的加工费定价依据,并与自行组织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其销售的售价与成本作对比分析。

25、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既有直销也有经销。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均较为分散,且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均有一定的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按直销与经销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如有变动请说明产生变动的原因。

26、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邦合科技主要负责公司在北美市场胶粘制品的市场拓展及销售,史海军持有邦合科技另外3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北美市场销售收入占外销收入的比重,邦合科技是否拥有销售团队、对史海军个人是否存在依赖,公司是否采取措施保持北美市场销售业务稳定开展。

27、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竞争态势的披露较为简略,仅以美纹纸胶粘带年产量计算占有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会九名成员中,除三名独立董事外,一人担任公司总经理、两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人担任财务总监、一人担任主要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一人为总经理周晓南配偶并任职于公司人资行政中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董事占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有一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1、请比照发行人的标准补充披露广东晶华、浙江晶鑫、香港晶华等主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说明2015年12月晶华新材、香港晶华认缴浙江晶鑫新增注册资本,但香港晶华尚未出资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存在多位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另外,金傲投资、粤鹏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其出资来源情况,增资入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3)金傲投资、粤鹏投资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披露平台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及每股增资或转让价格,说明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合计分别为8,339.34万元、10,182.15万元、9,317.87万元和4,762.64万元,公司期间费用率小幅提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综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期间费用是否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相匹配,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及原因;(2)发行人销售费用在报告期内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和收入利润规模增长保持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3)公司海外销售和采购以美元计价为主,分析汇率波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807.20万元、7,007.99万元、6,677.67万元和9,198.5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97%、25.19%、23.15%和29.2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发行人各产品类别、内外销模式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各产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应收账款账期是否和合同约定付款期一致;(2)按照发行人各产品类别细化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应收账款金额,账期及占比情况,是否和销售规模相匹配,分析报告期内的期后回款情况;(3)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需履行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逾期未回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及对待违约客户的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4)说明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对公司经营和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资产减值损失2015年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2)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付款客户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

36、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279.17万元、10,617.96万元、10,431.35万元和10,086.66万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19%、38.16%、36.16%和32.0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各种产品类别细化分析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结构相符;(2)各种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特殊性,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3)补充分析存货的库龄情况,分析库龄结构是否和生产周期及发货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存货库龄较长的情况;(4)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母子公司所得税率存在波动。(1)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上半年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仍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最新的进度情况,分析所得税率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母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均有对应证书及文件,对所得税优惠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