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85】【晨丰科技】【2017-09-0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自2001年设立以来,发生多起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01年设立时股东张德育认缴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2)补充披露2008年12月张德育将所持公司40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香港骥飞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补充披露香港骥飞2008年合计使用142万美金收购及增资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4)补充披露2009年求精投资原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资转为现金出资的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及合法性;(5)补充说明2015年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涉及股份支付对应的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的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收购江西晨航100%股权、收购晨丰商贸少数股权等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收购江西晨航相关股权评估情况,收购资金来源,转让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2)补充说明收购前,发行人持有晨丰商贸50%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发行人收购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3)补充披露上述股权收购后的业务、人员整合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销售商品、出租房产、承租厂房、出售资产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其向无锡杰特尔化工配套产品有限公司采购精制剂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补充披露向求精投资采购辅助加工的具体内容、背景原因及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016年以来是否收购相关加工方或加工业务、设备等,如有,请披露收购金额等;如无,2016年以来相关辅助加工的替代方及交易金额,并说明未收购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的影响;(3)补充披露金匀盛的基本情况及股东背景,其业务、财务、资产、人员和技术等是否依赖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金均盛是否取得了电镀业务许可等经营资质,何文健承包其部分电镀车间期间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金匀盛对发行人销售和采购占其销售和采购额比例,发行人委托金均盛进行电镀加工业务相关加工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其他无关联方的差异情况,占发行人同类交易的比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内容、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关联交易金额披露的准确性;(5)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华阳光电出租厂房的原因,相关租金的定价依据,应收华阳光电资租赁款25.00万元由求精投资代付的原因;向求精投资出租房屋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内向华阳光电和求精投资出租房产到期后的处置情况,不再租赁发行人房产后华阳光电和求精投资的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发行人上述被租赁厂房目前使用情况;(6)补充说明向求精投资租赁坐落于海宁市盐官镇工业园区的面积为5,700.00平方米的厂房的必要性,相关租赁定价依据,未收购求精投资上述租赁厂房的原因,并分析未收购上述租赁的厂房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7)补充披露发行人将持有的海宁农商行股份转让给何文健的原因,相关转让款的使用情况;(8)补充披露发行人受让海宁恩希一台旧设备的原因,该设备的具体名称及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海宁晨诚电镀有限公司、浙江华阳光电有限公司存在关联采购、销售、租赁等。晨诚电镀于2013年解散并注销,何文健于2016年4月将其所持华阳光电3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晨诚电镀注销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销程序,注销后相关资产、债务、人员的处置情况,注销时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或其他纠纷,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注销后是否存在相关替代电镀业务加工商,如有,请披露名称;(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华阳光电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主要业务、财务和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上下游关,华阳光电的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与发行人及其其他关联方是否相邻或相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发行人及除该公司以外的发行人关联方任职,华阳光电的股权结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并结合其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文健为其第一大股东而不控制该公司的具体依据;结合报告期华阳光电的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未收购华阳光电股权的原因;实际控制人转让华阳光电35%股权履行的法律程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税费缴纳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受让方海宁新艺机电有限公司受让股权的原因,其主营业务是否与华阳光电相同或相似,相关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已真实收到,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的持续交易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求精投资、何文健、魏新娟、晨诚电镀、华阳光电、华洋电子等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求精投资、何文健、魏新娟借入资金的原因、用途,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支付情况,对应资金来源;(2)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向何文健、华阳光电、华洋电子拆出资金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说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相关资金占用费实际收取时间;(3)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晨诚电镀、金匀盛、海宁飞宇托付转贷的交易背景及原因;(4)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发行人曾为浙江光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原因,并披露该担保事项的背景和原因、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主债权是否偿还和担保解除的具体情况,浙江光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是否建立了防止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5)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事项;(6)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较为分散,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5%左右。报告期内,境内销售收入占比由69%增长到80%,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由30%下降到19%左右。请发行人:(1)按境内、境外分别披露前五名客户的类型、销售内容、金额、占比、交易背景,及报告期内变化原因等情况;(2)补充披露其客户开发方式、获取订单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4)补充说明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5)列表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交易内容、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产品定价模式,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客户销售价格定价不一致的情形;(6)补充说明主要客户采购的内容与其对应产品的名称、型号;(7)补充说明客户中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如有说明具体名称、销售金额及最终销售情况,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8)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对境内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铜带、铝带占主营业务成本在75%以上,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在44%以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为2,074.40万元、2,470.49万元、3,297.92万元、1,606.0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合作年限、采购内容(如涉及,分别列示不同原材料采购、加工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或加工费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及价格变动趋势;(5)补充披露各主要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的生产和技术投入情况;(6)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说明变化趋势与市场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7)补充披露委托加工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关键技术,结合委托加工费占营业成本比例分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和营业成本的影响;说明选择委托加工商的标准,委托加工商的基本情况,与委托加工商有关外协加工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的约定,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合理、公允;(8)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加工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分为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其中以境内销售为主。请发行人:(1)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内外销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在产品定价、产品种类、销售政策、销售毛利、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发展思路以及未来发展规划;(3)结合报告期订单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境内外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4)补充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等对产品出口的影响,境外销售的海关报关数据情况、增值税退税的流程、人民币汇兑损益,说明发行人出口退税是否和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5)结合2016 年经营情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83%、24.69%、29.75%、32.95%,总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主要产品售价变动情况、汇率波动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类别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分析在原材料采购价格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主要产品毛利率2014年以来逐年上升的原因;(2)结合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进行毛利率比较分析,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购销协议、订单情况、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及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意见。

10、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各期新增员工数量、岗位性质,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杂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业务经费的性质、用途;(4)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分析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2、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香港公司持股的原因,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税收管理等相关规定等、是否存在假外资的情况。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4、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金额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金额的6.47%、6.86%、5.14%及0.00%。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何文健通过租赁金匀盛部分电镀车间为发行人提供加工业务。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2015年12月何文健与金匀盛约定终止《车间承包合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关联方间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有重大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严重依赖关联交易且关联方经营情况不佳的;

(2)对于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关联交易,在发行上市前通过转让等方式进行非关联化处理,且合理性说明不充分的;

(3)利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事项规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下属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发行条件情形的;

(4)报告期供应商、客户等变动异常或存在异常采购或销售,收入确认异常或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未有充分证据说明,且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

(5)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共同供应商、共同客户、共同技术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6)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其他情形。

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

15、请补充核查说明关联租赁的用途、用途、占比及重要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资产是否完整;该等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及程序完备性。请保荐机构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和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分析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并本着重要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16、请补充披露公司取得土地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部分租赁房产未备案,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部分房屋未备案或出租房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原因,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7、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税款缴纳是否合规,包括税收缴纳方式是否合规,采用的税收政策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请披露与此相关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

请按照重要性原则补充披露公司的核心风险因素,包括:公司业绩可能出现的急速下跌;公司经营战略或方针的重大调整;对公司前途有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新业务领域或发展方向等。请删减调整一般性风险因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19、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2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23、请补充说明募投资金投向的盈利前景及项目风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补充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客户的产量、未来几年的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4)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5)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5)产能扩张过快的,请补充披露公司拟实施的市场开拓措施。存在市场推广风险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6)从事新产品开发的,请披露相关技术来源,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请补充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是否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请补充披露项目实施的条件,包括是否已经取得配套的土地有关产品的认证、许可或审批、批文,是否纳入相关采购目录等。是否涉及其他合作者,是否妥善确定或落实相关合作条件和方式,如以控股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请明确募集资金进入子公司的具体方式,是单方面增资,还是同比例共同增资,增资的价格极其依据等。

请补充披露公司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协同、减少关联交易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24、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25、请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2)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

26、请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7、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请披露与此相关的风险。

2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843.89万元、2,171.12万元、9,909.90万元及4,752.8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披露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2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491.66万元、358.52万元、1,102.37万元及3,138.3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各期票据发生情况,包括票据的开具、取得、背书转让或贴现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957.45万元、6,398.33万元、10,263.77万元,10,922.9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特别是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并说明新增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2)结合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特别是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说明针对报告期新增客户,拟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货款及时收回;(5)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销售客户的差异原因;(6)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进一步分析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7)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775.04万元、5,452.12万元、6,175.12万元、7,953.37万元。请发行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存货管理制度,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末年在产品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变化一致;(2)补充披露存货主要构成的库龄分布情况,结合销售、生产模式分析其库存水平、库龄分布的合理性,是否与其销售规模相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的领用和耗用数量与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相关原材料备货及库存商品是否有订单支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专用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6,153.07万元、8,437.04万元、10,851.83万元及11,877.59万元。请发行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专用设备的名称及金额,发行人核心生产工序、技术含量;说明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专用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与公司的产能及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4,650.00万元、4,850.00万元、7,550.00万元及3,850.00万元。请发行人按照抵押借款、质押借款、信用借款等分类披露报告期短期借款对应的金额,各相应的借款银行名称、借款起始日期、利率(与同期人民银行对应基准利率的差异)、利息支付金额、借款用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623.29万元、2,505.06万元、4,179.84万元及6,317.9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的付款政策,结合供应商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2016年6月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391.40万元、493.39万元、803.60万元及914.4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716.42万元、617.98万元、1,329.45万元及510.2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交税费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与收入的匹配关系。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41.18万元、165.85万元、329.52万元及310.48万元,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得的各类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分别为145.12万元、171.51万元、163.54万元及60.3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8、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境内外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境内外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研发支出费用与计入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对应关系。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3年、2014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名称、性质、购买时间及金额、持有期限、利率及利息收入等。

42、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8、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