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87】【大胜达】【2018-06-0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代持形成的原因,发行人清理股份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未取得代持人叶金发确认函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及依据。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6年10月及2017年3月分别引入中包皇投资、大胜人投资、聚胜威投资和重庆睿庆、富华涌嘉等新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前后两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上述新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作为间接股东的自然人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身份背景及近5年工作经历情况,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却取得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重庆睿庆、富华涌嘉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完整的股权结构。(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前身大圣达有限原由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China Packaging Group Inc(CPGI)通过红筹架构实现控制。2015年9月15日,CPGI完成私有化交易并退市。(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海外主体永创控股、创富投资、胜达控股的详细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变更的具体原因、定价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情况,上述海外主体少数股东Ocean Counter Investment Limited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红筹架构的搭建和解除时是否符合关于境外投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外汇、税收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相关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相关资金进出境的过程及是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Primelink Investment Limited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其向发行人借款用于私有化的原因、资金来源,是否与发行人有其他利益安排;(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CPGI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退市过程是否符合当地相关法律程序,是否已经当地相关主管机构同意、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CPGI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是否存在因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而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CPGI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废止该等架构中涉及的全部股权转让事宜、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宜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核查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双灯纸业、杭州双灯等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及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多个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被注销或对外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上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上述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交易及偶发性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及公允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租赁的租赁期限,出租房是否已取得相关房产的产权证书,租赁房屋的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担保状态。(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已被抵押,且发行人在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61166号地块上存在2万多平方米房产,目前未取得产权证书。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面积及占比,对应的产能产量,说明未办理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目前办理进展,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结论性意见。

9、关于发行人董监高。(1)独立董事郭永清同时兼任4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3家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发行人董事职责,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张耀权、孙勇龙及副总经理滕大良辞职的具体原因及去向,以及该等董事、副总经理报告期内的履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3亿方纸包装制品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化高档包装纸箱技改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4)募投项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影响,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5)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6)募投项目用地或房屋的落实情况。(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6年10月21日,大胜达有限股东新胜达投资作出决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6,904.27万元增加到27,769.7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65.50万元由新引入股东中包皇投资、大胜人投资、聚胜威投资出资缴纳。请发行人披露此次增资的实际价格、新引入股东的身份、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及是否会涉及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重庆睿庆、富华涌嘉分别于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3月18日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以17,344.1063万元、1,110.00万元,分别认购公司新增股份7,813.3032万股、500万股。请发行人披露此次增资的实际价格、新引入股东的身份、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及是否会涉及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逐项披露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完成时间,被重组企业重组时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情况,主要资产、负债的内容,重组定价的依据,发行人及被重组企业的会计处理情况;被重组企业重组后的主营业务情况、经营业绩及财务情况;被重组企业注销或吸收合并时主要资产、负债情况及处理情况,发行人及被重组企业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重组定价的公允性和历次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具体占比,并披露相关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就运行时间等相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15、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现时持有胜达集团46.50%股权,胜达集团现时持有双灯纸业85%股权。双灯纸业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之一。(1)请发行人披露向双灯纸业采购的具体原纸的主要内容或型号,以及上述采购占同类采购、占总采购分别的比例;(2)双灯纸业于2016年7月起承接了双胜纸业业务资源开展造纸业务,业务过渡期内公司转为向双灯纸业采购。请发行人披露上述双灯纸业承接双胜纸业业务前双胜纸业在发行人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双胜纸业非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而承接其业务的双灯纸业成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持续增加向关联方双胜纸业及双灯纸业采购的采购比例,若是,请披露原因及合理性;(3)详细分析并披露双胜纸业业务转移后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或型号,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同类交易的价格、信用条件、定价方式的具体对比情况,并量化分析该类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另请发行人详细披露与同一关联方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均为同种或同类产品的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当年销售总额比重27.25%、24.35%、27.03%和35.77%,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分纸箱、纸板、原纸,分别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情况;(2)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3)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披露各类产品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47.75%、44.85%、50.14%和65.47%,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有增加趋势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6,926.47万元、100,222.20万元、103,137.23万元和53,581.36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分析并披露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4)明确披露是否存在经销或代销的情况;(5)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销售数量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20、纸箱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逐年增长,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分别为76.96%、66.85%和78.28%和94.17%;2015年原纸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20.28%,原纸销售收入2016年较2015年大幅减少。请发行人:(1)披露纸箱销量2016年大幅增长的合理性;(2)披露纸箱单价逐年下降的原因、与市场价格变动的比较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单价下降的合理性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量化分析并披露原双胜纸业的原纸业务转让后,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构成的影响;(4)详细分析并披露双胜纸业的业务对发行人的影响,双胜纸业从事原纸生产业务的期间发行人于其交易的金额及价格与目前发行人与双灯纸业交易的比较情况,若有差异请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在华东地区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2.76%、86.02%、85.02%%和83.66%,同时,公司也积极开拓部分国际市场。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存在区域性限制;(2)补充披露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毛利13,467.94万元、16,014.69万元、20,333.31万元和13,739.40万元。请发行人分不同产品披露各类产品的毛利润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4.70%、15.45% 、18.72%和24.80%。请发行人:(1)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进一步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显著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请明确同行业比较情况分析中同行业公司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可比;(3)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4)补充说明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5、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107.98万元、4,374.90万元、4,513.19万元和2,074.6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销售费用占收入比重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发生情况及变动原因,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3)披露其他销售费用的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6、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5,938.15万元、6,235.52万元、6,915.56万元和3,495.18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补充详细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7、2017年1-6月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997.16万元记入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披露上述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具体情况、会计处理及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股、参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其他股东所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各股东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提供相关对赌协议,说明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是否清理完毕,是否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条款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0、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业务沿革、核心技术来源及其形成过程,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职业背景和任职经历,历任职务及任职年限。

31、根据律师工作报告,2016年4月30日,永创控股与新胜达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大胜达有限100%股权转让给新胜达投资。新胜达投资当时的股权结构为瞿新亚持股55.05%、方能斌持股24.99%、方聪艺持股19.97%。2016年5月30日,瞿新亚分别与方吾校、方能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新胜达投资的股权转让给方吾校、方能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说明上述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投资杭州八戒的原因、出资价格及定价依据、入股后半年内将持有的杭州八戒1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猪八戒网络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汉川市9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与武汉天虹等人就湖北大胜达的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双胜纸业历次债转股的具体情况,相关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否真实,债转股是否经过了评估,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双胜纸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注销萧胜纸业的原因、注销前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萧胜纸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务、人员和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新胜达投资将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转给发行人,新胜达有限对双灯纸业的其他应付款由发行人偿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新胜达有限对双灯纸业其他应付款形成的原因,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发行人是否已经向双灯纸业偿付了该笔其他应收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请补充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3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7、关于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2)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变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票据种类、结算方式、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兑付风险等;(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票据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包括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结算金额占当期收款或付款金额的比重,并明确披露发行人票据结算规模是否与行业情况一致;(4)是否出现过票据违法违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票据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8、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779.82万元、23,870.26万元、23,051.64万元和26,596.1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2)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另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4)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应收账款及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结合收入确认的情况、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说明是否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135.89万元、10,487.73万元、9,989.49万元和12,097.7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4)具体分析并披露存货周转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为41,158.07万元,累计折旧为19,172.06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对说明公司各期末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合理;(2)分析并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3)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披露,公司2017年6月末固定资产较2016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处置子公司双胜纸业所致;同时又披露“从2016年7月开始,双胜纸业将其厂房设备及机器设备整体租赁给双灯纸业经营管理,双胜纸业只收取固定租金收入”。请发行人详细披露与处置子公司双胜纸业相关的业务情况及具体操作,明确处置业务的形式是出售还是租赁,并披露相关评估等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2、关于在建工程,请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请说明发行人基建工程的具体用途及进度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关于商誉,请发行人披露商誉的具体形成情况、减值测试政策及具体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4、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6,529.49万元、18,235.74 万元、14,347.89万元和18,412.58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