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693】【江苏新能】【2017-12-2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批等程序,相关出资、交易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相关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资、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是否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1)控股股东间接控制、参股的企业的基本情况。(2)对控股股东直接、间接控制、参股的企业中名称、经营范围(如江苏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或实际从事业务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的,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市场份额与产能产量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补充分析和披露,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并区分运行及经营状况披露应对或解决措施。(3)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未将前述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的依据和理由,对招股说明书关于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分析说明该等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以及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发行人与该等企业发生交易的,请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4)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请说明前述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将其控制的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的相关企业无偿划转至发行人名下,同时将发行人持有的秦山核电站9%股权无偿划回国信集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相关资产重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股权无偿划转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充实、真实;(2)补充分析说明前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包括《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公司重组前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2)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构成上下游业务的情形;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并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申报文件显示,2014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将其控制的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的相关企业无偿划转至发行人名下,同时将发行人持有的秦山核电站9%股权无偿划回国信集团。请在招股书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无偿划入公司的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资产合并前一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发行人持有的秦山核电站9%股权无偿划回国信集团的原因,相关投资收益是否应划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6、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发行人与国信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关联往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期末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大幅高于贷款余额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是否存在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长期资金的情况,存款、贷款利率与发行人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存、贷款利率差异情况,利率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与中铝财务公司之间的存贷款关联往来的公允性和资金的安全性。(3)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及其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等情形。

8、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相对集中。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类别的采购总额、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5)发行人采购业务的支付方式,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与现金支出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85,455.16万元、87,070.40万元和114,579.0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和主要业务数据变化情况;按照不同收入政策、业务取得方式等,分别确认收入的规模及占比情况。(2)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销售价格变化与相关产品的行业指数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未来是否可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销售量、采购量、生产量、存货变化、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之间的匹配关系。(3)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4)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按产品类别,说明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66,379.92万元、60,730.50万元和71,255.6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2)报告期主要产品产量或业务产出与主要原材料使用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如发生较大变化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营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22.32%、30.25%和37.81%,呈快速上升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或业务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管理费用分别为5,866.83万元、6,743.31万元和7,403.57万元,各期财务费用分别为7,556.59万元、6,969.60万元和8,741.2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015年财务费用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别及文件依据、核算过程等,纳入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会计处理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期政府补助是否按时收到,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若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请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政府补助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227.18万元、43,445.13万元和64,661.24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63.82%、269.52%和203.1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权转让、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增资定价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转让小机组容量的关联交易相关表格数据与文字表述是否存在矛盾,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借款、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收取借款利息和未收取担保费用的合理性,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以及目前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发行人部分资质许可即将到期,请披露其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以及报告期环保处罚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尚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可能受到处罚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2)发行人租赁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并结合瑕疵租赁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以及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尚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办理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前使用状态是否合规。(2)发行人租赁土地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租赁土地的性质、规划用途、出租方取得所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租方是否可以合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出租,发行人目前租赁使用是否合规,相关解决或规范措施。(3)相关征地补偿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结合土地使用瑕疵情况分析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由于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等原因,发行人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结合前述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的定价方式、占比,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外采购劳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为发行人提供劳务的供应商是否需要具备相关的服务资质,劳务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劳务人员是否实际从事了需要相关业务资质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劳务采购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占其同类业务的比例情况,是否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供应商;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劳务采购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劳务分包不规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金额、占比、完工情况、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原因、法律后果,补充披露发行人规范分包业务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对比相关协议、实质业务内容及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劳务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4)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借用部分关联方人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借用员工人数、占比、岗位、出借和使用单位,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人员混同或重要岗位依赖借用人员的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借用人员工资薪酬、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支付和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借用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说明发行人该等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发行人相关制度执行和规范情况。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报告期销售占比逐年上升,已达到90%以上。请保荐机构说明并补充披露:(1)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与公司产品相关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第一大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依赖单一客户的情形,并对发行人独立性及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董事长徐祖坚卸任、独立董事李心合辞职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结合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时间和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的小股东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控制而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持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46%的A股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南京证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除保荐承销业务外的其他交易及其公允性,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性。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是否曾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过监管措施或任何处罚。

15、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持有协联生物质50%股份而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该公司,上述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增持计划或安排。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东凌风电、盐城生物质、临海风电、黄海风电的资产或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1)报告期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客户。

17、沿海集团、农垦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比照控股股东进行股份锁定承诺。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承诺中增持的价格范围。

18、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的来源及其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9、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083.12万元、19,642.84万元和41,212.19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88.69万元、7324.47万元和476.55万元;公司对部分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说明坏账政策是否谨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对部分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放宽信用政策所致,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应收款项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3)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2835.15万元、3411.31万元、3598.2万元,呈上升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进销存,说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收入与存货变动、原材料采购与使用等情况是否匹配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产品的产量、销量等相匹配,上述情况及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或摊销;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结合具体类别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率或摊销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2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余额较大,2016年末为3.9亿元,主要为待抵增值税。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待抵增值税余额较大的原因,并结合目前业务状况,预计待抵增值税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末长期股权投资3919.15万元,主要为南瑞太阳能、联合动力的股权,报告期内均为亏损。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结合报告期内长期股权投资涉及资产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的过程与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末长期待摊费用586.6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明细,不纳入作为当期费用的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5,761.04万元、9,130.87万元和3,442.97万元;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8,719.89万元、35,960.94万元和 53,575.97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6、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