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06】【东方环宇】【2018-01-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1年3月,昌吉市液化气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由液化气公司职工等个人出资入股、民营企业昌吉市环宇物业发展公司出资控股、昌吉市国有单位昌吉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参“金股”,共同出资设立环宇有限,并由新设立的环宇有限收购了原液化气公司净资产。(1)请补充披露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前的企业性质,请说明昌吉市液化气公司改制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是否在评估有效期、转让的定价、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等,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取得了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国有金股”的设置及不参与分红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有利益的情形,请说明其2014年退出发行人的原因,其设置及退出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2、招股书披露,2001年2月15日,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改制方案,并对持股超过10万元以上者奖励20%;由于刘新福出资金额为80万元,确认同意对刘新福奖励现金16万元、刘新福以该16万元出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奖励措施的具体依据,是否经过全体职工或股东大会确认,其他持股超过10万元的职工是否实际收到奖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招股书披露,2001年3月环宇有限设立时,环宇集团以现金及实物资产进行出资。其中该实物资产为在建办公楼。根据环宇有限工商资料记载,环宇集团出资的房产已于2002年3月11日过户至环宇有限名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该房产2002年3月才过户至环宇有限名下,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资是否存在瑕疵;(2)环宇集团出资时是否合法拥有该办公楼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有权出资,是否验资。

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3)请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背景、原因、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形及程序是否完备(包括国有股东)、转受让双方身份、转让真实性、作价金额及作价依据、价款及相关税费支付情况、转受让双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增资,增资形式有货币和实物、无形资产。(1)请说明其他股东是否放弃对增资优先认购权、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2)对于货币形式的增资,请说明历次出资、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3)对于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的增资,请说明设立时的实物出资、历次增资实物、无形资产的具体明细,产权是否明晰,增资实物、无形资产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实物、无形资产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增资后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6、招股书披露,根据《改制批复》,由环宇有限收购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经评估,昌吉市液化气公司净资产为-76.04万元。为此,昌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同意将原由昌吉市液化气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评估作价2,130,358.18元划归环宇有限并抵减液化气公司资产剥离形成的负数。考虑到环宇有限需支付土地价款,环宇有限收到个人股东的出资款150万元后即将其全额上缴昌吉市国资中心,昌吉市国资中心随后并相应向环宇有限返还了土地价款差额130,051.86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将国有划拨土地划归环宇有限,是否需要履行划拨转出让手续,是否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的评估机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请补充说明招股书未将实际控制人之子李伟伟披露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原因,是否符合我会有关规定。

8、招股书披露,乌伊西路加气站系发行人与新疆光捷石油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捷石油”)在光捷石油原有加油站基础上,合作汽车加气的建设、投资、产权及经营管理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光捷石油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请补充披露乌伊西路加气站报告期内的收入、毛利和发行人分成情况。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10、招股书披露,环宇集团转让持有的发行人50%股权后,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合核查并说明环宇集团的设立背景、主营业务及股本演变情况,转让发行人股份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招股书披露,环宇集团经营范围含“建筑安装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低压容器、压力管道工程的投资”,环宇集团下属企业新疆东方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水、暖、电安装”,昌吉东方广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含“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请补充说明上述几家公司是否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环宇集团和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商标、商号混同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让或注销子公司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说明原因,注销或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及2015年初,环宇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环宇集团要求各下属公司原则上不保留超额的银行存款,当下属公司出现多余的流动资金或出现资金缺口时,会在整个环宇集团范围内以借款的形式进行统一调配,导致环宇集团与下属公司(包括发行人、环宇安装、环宇热力等)资金往来的情况。(1)请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容、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相关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公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1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分别为3,284.61万元、3,068.98万元与10,103.10万元,金额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请说明该财政补贴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的权属、用途、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请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及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政府补贴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意见。

16、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持续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和许可。

17、招股书披露,2016年初,发行人及子公司承建东西热源项目,在暂未完成用地相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已于2016年10月竣工、正式投入使用。(1)请说明该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被拆迁或处罚的风险,该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请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昌吉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书面说明是否属于有权确认,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四处房产及四处土地的产权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1)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上述房产和土地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原因,预计取得权属证明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实质障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可能因为上述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3)对于存在瑕疵的房产和土地,请结合相关房产和土地用途、面积及占比,分析说明上述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9、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环宇集团的环宇安装、新疆环宇新能源及环宇热力等股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所收购股权或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上述交易被收购股权或资产合计前一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20、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股权变动,其中2015年新增股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环宇安装原股东,按股份支付确认管理费用2,198.1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上述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履行了相应程序,新增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及差异合理性。(2)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构成股份支付的,请说明管理费用确认的合理性及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下属昌吉市乌伊西路加气站存在与新疆光捷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管理的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新疆光捷石油燃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原因,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归属、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归属分配等。(2)合作经营是否影响公司资产独立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占比约13%至2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及其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6年第一大客户,而2014、2015年未进入前五大客户,请说明双方交易内容及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等情形。

24、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约75%至9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类别的采购总额、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5)报告期内第一大供应商均为中国石油,占比70%以上,请说明是否对中国石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招股书披露天然气采购合同“照付不议”条款的风险,请说明其具体内容,并定量分析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是否将加大公司对中国石油的采购依赖,影响经营稳定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33,146.84万元、34,913.64万元、32,531.48万元,略有波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政策,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和主要业务数据变化情况;按照不同收入政策、业务取得方式等,分别确认收入的规模及占比情况。(2)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销售价格变化与相关产品的行业指数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采购量、生产量、销售量、存货变化、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之间的匹配关系。(3)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实现收入的情形。(4)按产品类别,说明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2)报告期主要产品产量或业务产出与主要原材料使用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如发生较大变化请说明原因;(3)报告期内电煤水气等能源消耗的数量、金额等,请说明变化原因及与营业成本、生产量等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营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36.89%、34.21%和39.47%,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8、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6.46%、20.54%、15.28%,略有波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各项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分别为3,284.61万元、3,068.98万元与10,103.10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别及文件依据、核算过程等,纳入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损益的依据,会计处理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期政府补助是否按时收到,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政府补助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303.08万元、9,277.02万元与8,098.93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98.96%、100.58%和56.8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从上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销售公司购入天然气,通过克乌线昌吉分输站接驳至公司昌吉门站,而后输送给城市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CNG汽车用户及城市供热。请详细说明公司与中国石油签订“照付不议”合同的具体情况,请结合报告期内及未来向中国石油采购的天然气数量,分析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向中国石油支付“照付不议”价款、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分别从上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销售公司购入天然气。(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与中国石油存在特殊协议安排,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与中国石油存在关联关系;(2)请补充披露上述气源点是否供应其他客户,如果存在其他客户,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的供应量、金额和价格情况;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上述两个气源点对公司的供气价格是否公允;(3)请补充披露两个气源点的总储量及剩余可供应年限,并结合公司与其签约的年限、每年供应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需求,分析说明上述气源点能否满足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是否存在上游天然气供应不足的风险,是否对上游气源存在重大依赖的经营风险,并做重大风险提示。

33、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请按照主营业务类别,分别披露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及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民用气和非民用气的采购量、金额及占比、采购价格。

34、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发行人车用天然气销售收入分别为16,618.72万元、15,809.38万元、12,473.51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77.96%、73.31%、64.01%;工商业用天然气2014-2016年销售收入分别为2,071.17万元、2,860.38万元、3,910.27万元,居民用户2014-2016年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收入分别为8,392.51万元、10,315.22万元、5,939.82万元,(1)请说明发行人车用天然气销量和销售收入逐年下降的原因,2016年工商业用天然气销量和销售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年度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请分析上述收入变动对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和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国家发改委、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35、公司参股子公司明德燃气的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请说明其业主营务范是否与公司相同,是否取得昌吉市范围内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是否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以及各自的市场占有率。

3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或任职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法定任职资格。

3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38、关于募投项目中的工业设备安装项目,(1)请说明募投项目达产前,发行人高密度聚乙烯聚氨酯发泡保温钢管、3PE防腐钢管、压力容器等产品的来源,工业设备安装项目达产后,未来自用和外销的占比,并分析说明募集资金投入是否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2)请详细分析该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并说明该项目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3)请补充披露公司拟实施的市场开拓措施,存在市场推广风险的,请做重大风险提示;(4)请进一步说明该募投项目是否具有相应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是否可以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协同等作用,是否可以提高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39、关于募投项目的昌吉市城镇天然气改扩建工程,(1)请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该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客户是否相同;(2)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对天然气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如何保证对天然气的原材料的正常供应;(3)请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匹配情况,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4)请补充披露昌吉市的待开发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汽车CNG用户的数量,请结合发行人市场占有率、未来新增客户等,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详尽的分析论证;(5)请说明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40、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4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投资了煤矿瓦斯治理项目,由于该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未来市场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等原因,该项目在未来开发过程中存在未达预期的风险。(1)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投资煤矿瓦斯治理项目的原因、背景等具体情况,该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周期、达产时间、预期经济效益等;(2)请补充披露该项目的合作方,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双方投资额度等安排;(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项目的环保、土地、投资等手续是否已经依法办理完毕,是否存在相关政府批准无法办理或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出现权属纠纷的风险。

42、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1)请逐项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必要程序,是否属于收购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情况;(2)请补充披露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的资产、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6)公司主要收入均来自于昌吉市的原因,所处行业是否具有特许经营等特殊性质,目前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新建管道等规划及许可情况;昌吉市是否存在其他竞争对手及其业务开展情况,特许经营权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29.44万元、4,746.61万元与5,457.82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220.75万元、1,481.21万元与2,756.88万元,各期末预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7,141.42万元、6,932.49万元和7,924.0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说明坏账政策是否谨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对部分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披露应收票据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种类、出票人、期限、回收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背书、转让等,是否存在坏账风险。(3)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放宽信用政策所致,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应收款项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3)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4)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5)预收账款余额较大及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行业情况相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2,445.77万元、1,389.60万元、2,081.62万元,略有波动,其中已完工未结算约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进销存,说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收入与存货变动、原材料采购与使用等情况是否匹配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产品的产量、销量等相匹配,上述情况及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项目延迟结算的情形,如有请披露原因及会计处理合规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亏损合同,是否按规定计提相应减值。(5)各报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余额逐年下降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而未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如有,此类工程施工的详细情况,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时点、施工记录、竣工交付资料、收入、成本、毛利确认进度、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力、计量依据等因素,说明上述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施工余额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为由,长期滞留于存货且不计提减值,是否谨慎、恰当,是否应当及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或摊销;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7、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8.82万元、1,657.82万元和3,070.86万元,逐年增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预计转固时间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延期转固的情形。

4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末长期应收款余额1,711.4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应收款形成过程及相关减值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623.78万元、2,519.91万元和10,762.84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应付账款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0、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5、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58、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