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12】【七一二】【2017-12-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涉及军品业务。(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军用、民用各自的销售金额、毛利、利润及占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军品和民品在技术路线、产品性能、技术指标、生产设备、定价、毛利率等的差异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以列表方式逐项说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申请文件中予以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相关信息的具体内容,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是否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取得了豁免披露批复,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是否有重大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发行人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出具的确认声明并予以披露,补充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对发行人已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5)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涉及国家秘密出具的确认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对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程序及其经过脱密处理后披露信息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风险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发行人关于军品的信息披露豁免不影响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申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结论性意见。(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对涉密信息和披露豁免是否存在实质性增减,如有,是否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 (8)请发行人提供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内容属实,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形出具确认声明。(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介机构及相关项目人员是否具有从事涉及军品业务的相关资格,是否符合《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中介是否被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2)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注意反馈回复为公开文件,回复时请斟酌披露的方式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如果涉及涉密信息,请不要披露并取得相关豁免批复文件。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目前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为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2004年9月,中环集团下发《关于对“组建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的报告”的批复》,同意组建七一二有限,并同意《天津通广集团公司整体改制方案》。2015年8月,通广集团将其持有的七一二有限11.07%股权转让给TCL。2016年3月11日,通广集团将其持有的七一二有限35.3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中环集团。2016年6月,七一二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七一二有限的设立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审批、是否符合当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天津通广集团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要求,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按照《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军工事项审查程序。(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5年8月,通广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给TCL是否取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相关批准部门是否具有权限,是否公开征集其他受让方,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补充披露通广集团将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中环集团的背景及原因,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划转程序,划转批复部门是否具有权限。(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七一二有限设立时设有职工股,职工股由风险股、岗位股、通广集团职工股和储备股四部分构成,除14名核心关键人员委托天津信托通过信托方式持有七一二有限职工股外,其余七一二有限的职工股均登记在通广集团工会名下。2016年3月,通广集团工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出资额全部还原至相关自然人股东,完成了清理规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天津通广集团公司整体改制方案》及相关批复是否符合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八个委办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津经中小[2000]10号)的相关精神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批准部门是否具有足够权限进行审批;发行人的职工股设置方案是否按照上述《整体改制方案》进行。(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部分职工股登记在工会名下,而14名核心关键人员通过信托方式持股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3)发行人设立时,职工股入股出资来源及出资额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出资瑕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改制至岗位股清理前,职工间转让岗位股是否合法合规、涉及的职工人数、转让股数、清理过程、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5)2008年发行人对11名员工进行奖励,通广集团工会将储备股及岗位股进行了分配。同时,3名员工自通广集团工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职工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储备股和岗位股的奖励分配是否需要经过通广集团工会大会、通广集团层面的内部审议程序及国资层面的外部审批程序,股份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出资来源及出资额缴纳情况。(6)2015年2月-6月,发行人对职工股进行了规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2015年委托持股规范清理方案》是否符合2015年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清理方案》的出台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了有权部门的审批,该方案的实施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7)2015年2月TCL收购部门职工风险股及2015年3月通广集团收回岗位股、储备股及衍生股权是否经过了相关职工股东的确认,相关股东是否知晓公司的上市计划,相关转让及回购股权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相关职工股东对上述转让及回购是否存在争议。(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工会持股及股权代持的清理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取得相关退出股东的确认文件,相关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环集团下属部分公司存在涉军业务。 其中“光电通信”涉及“军用信息安全产品”(主要用于信号探测领域)、“七六四”涉及“军机定位机载北斗卫星导航设备”、“七星北斗”涉及“民用北斗导航技术和产品”研发。发行人产品中涵盖用于军机定位的机载北斗导航设备。截至目前,七星北斗的控股权正在转让过程中。(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全部企业的营业范围、实际经营业务情况,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叠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导航产品的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七星北斗”转让的原因、背景,转让的最新进展,是否已履行相应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审批程序,转让是否合法有效。(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占关联方相应销售、采购业务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11月发行人向通广集团购买资产的具体范围,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是否履行评估及评估备案程序,相关产权变更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向军工设施登记部门办理了报备手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购买款项的支付情况。(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3年收购振通电子股权和振通科技股权的原因,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国资程序,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等程序,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6)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14年末,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应收统管资金池余额为4,299.9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统管资金池的具体含义,对发行人资金运用的影响,相关资金占用是否支付利息,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退出应收统管资金池的时间,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资金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其他情形;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能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原始取得的专利权、核心技术的过程,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如存在共有技术,请说明共有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存在专利技术方面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究成果归属的约定,相关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说明发行人各项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争议、纠纷或不确定性。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近三年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排污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2015年5月,七一二有限与杨丽芳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杨丽芳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国际E城C11-D、面积为289.1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出租房产是否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上述租赁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在铁路无线通信行业中,合同的签订主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招投标的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量占比分别为27.94%、35.86%、33.56%和43.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按照军品和民用的分类,分别说明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贸易性质的供应商,披露向贸易性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新增供应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之间、主要供应商之间以及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单一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2)上述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9%、71.66%、69.98%和76.2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从事军品业务的历史渊源;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2)请发行人按照军品和民用客户,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自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占客户采购比例、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涉及经销商的,披露最终销售去向;说明新增客户及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与前五大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4)请发行人结合《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影响国内军品销售定价的各种因素及其具体定价方法,是否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进一步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实验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新型无线通信系统与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通信设备与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四个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目前主要业务及产品的关系及区别。(2)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3)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4)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5)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6)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7)募投项目对发行人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影响,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8)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9)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生产线布局及其变化情况、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设备租赁等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向振通科技、振通电子采购产品的原因及必要性,向振通科技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向振通电子采购价格由军方审定价格的原因,是否具有公允性,是否存在第三方可比价格,采购金额占振通科技、振通电子销售收入的比例;2013年向振通电子采购金额较小及2016年采购金额为零的原因,2016年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如有,请说明具体名称及采购金额;2013年仅收购振通科技、振通电子35%股权的原因,相关股权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收购涉及的相关评估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潜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2)补充披露向振海科技采购产品的原因及必要性,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采购金额占振海科技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3)补充披露向安讯达科技采购产品的原因及必要性,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采购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采购金额占安讯达科技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4)补充披露向电子科技公司采购产品的原因及必要性,采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采购的数据功能单元、控制组件是否为生产电子测试设备等产品的核心部件;(5)补充说明上述关联采购的原材料是用户指定器件还是非指定器件,其原材料的市场替代性,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采购构成依赖;(6)补充披露向关联方机械电子公司采购加工服务的必要性,相关加工服务是否为关键工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环节的完整性,加工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相关加工费占机械电子公司收入比例说明未将其收购的原因;(7)补充披露向广通股份销售产品的原因,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报告期销售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销售金额占广通股份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8)补充披露向中环系统工程、佰特瑞电子销售产品的原因,相关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9)补充披露向通广集团、电子科技公司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房屋属性、使用面积,相关租金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10)补充披露向通广集团租赁设备的具体名称、相应账面价值、已使用年限、报告期年折旧、情况,租赁上述设备的具体用途、使用主体,选择以设备的折旧金额为基准确定年租金的原因,报告期各期支付的租金费用及公允性;(11)补充披露2016年向通广集团购买上述租赁设备的原因,相关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相关设备收购价款的支付情况及资产交割情况,资产转让是否存在涉及军工生产设备,如存在,说明军工设备变更登记办理情况;(12)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人才流失的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不同类型员工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由其他方代为支付薪酬的情形;(13)2013年,发行人以35.48万元(不含税)向通广集团转让部分设备。请补充说明交易定价以设备的评估值(使用年限未满的设备)、账面净值(使用年限已满的设备)的具体设备名称及金额,通广集团受让设备的原因;(14)补充说明出资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的背景情况,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等;(15)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并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与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划分依据;(1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是,相关决策过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联股东或董事是否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17)结合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设备租赁等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中环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上下游关系,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履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发行人对中环集团其他应收款为4,299.99万元,系应收统管资金池账户余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统管资金池的具体含义,对发行人资金运用的影响,前述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退出应收统管资金池的时间,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资金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其他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00,025.19万元、98,798.76万元、106,125.11万元以及41,258.2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49%、71.66%、69.98%和76.24%,主要客户为涉军企业、铁路总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涉军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的金额及比例;(2)补充披露获取军方和铁路总公司订单方式,有关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4)列表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交易内容、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产品定价模式,报告期应收款项、期末欠款、期后还款进度、逾期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客户销售价格定价不一致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等情况,说明对军方和铁路总公司等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发行人实行以销定产为主的采购模式,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模块、集成电路等。2016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43.42%,其中中环集团及下属单位为关联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合作年限、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如涉及,分别列示不同原材料采购内容)、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频繁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向关联供应商中环集团及下属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及价格变动趋势;(4)补充披露各主要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的生产和技术投入情况;(5)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说明变化趋势与市场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委外加工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委外加工情况,包括加工商、加工内容、加工费金额及占比,委外加工是否涉及关键生产工序或关键技术,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合理、公允,结合委托加工费占营业成本比例分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和营业成本的影响;(2)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主要加工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确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通过驻厂军代表验收并交付客户、取得客户的确认单、最终销售价格确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军品销售价格的定价机制;(2)补充说明军品销售确认条件中“最终销售价格确定”的具体含义,作为收入确认条件之一的具体依据;(3)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补充披露军民领域专网无线通信终端产品和系统产品两类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4)补充说明销售合同中对于退换货的约定内容,发行人对产品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9,095.26万元、137,863.17万元、151,638.16万元、54,114.68万元,逐年增长,而同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323.86万元、18,716.33万元、18,033.98万元、2,942.08万元,呈逐年下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逐期增长、而同期净利润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是否一致;结合2016年上半年经营情况,说明其销售是否存在季节性,如存在,请作季节性分析;(2)结合2016 年经营情况及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07%、41.49%、42.38%、47.41%,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线通信终端产品业务、系统产品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单位产品售价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类别毛利率波动、特别是2014年以来逐期增长的原因;(3)结合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进行毛利率比较分析,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变动的合理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及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各期新增员工数量、岗位性质,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销售服务费的性质、用途,报告期变动的原因;(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分别列示有明确合同支持的研发支出和无合同支持的研发支出金额;报告期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名称、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各报告期发行人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1)补充披露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分析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额为负的具体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4)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其变动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5)结合上述因素,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

2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共有4家参股子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进入参股子公司的原因、背景、时间、方式,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国资审批程序,是否律师了评估、备案、审批等手续,相关定价是否公允,款项是否支付,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等;补充说明与其他股东合作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合作方的依赖;参股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或供应商,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包括共同客户或供应商的名称,各自的销售、采购产品的名称、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共用研发、销售人员等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军方新产品研发项目是发行人军品量产订单的主要来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参与军方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足够支撑未来军品量产订单。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从事军品业务所需资质目前的情况,是否已经到期,到期后的续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30、根据招股说明书,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2014年末增长21.53%,增加10,690.50万元,主要系我国军队改革,部分军品业务回款有所延缓所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军队改革的具体内容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31、根据申报材料,关于广通信息工程25%股权的收购事项,在发行人履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两名自然人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导致原先在中环集团处评估备案完成的股权收购比例从33%稀释至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购广通信息工程25%股权的原因,上述收购比例变化后,发行人是否应重新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履行评估及评估备案程序;如否,请说明发行人方面采取的补救措施,股权收购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8,502.25万元、21,924.09万元、22,561.71万元、23,508.2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9,997.67万元、6,203.63万元、5,930.31万元、10,986.7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各期票据发生情况,包括票据的开具、取得、背书转让或贴现情况,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0,770.96万元、49,665.28万元、60,355.78万元,64,549.4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特别是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并说明新增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2)结合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账龄较长应收账款的形成时点,其可收回性;(5)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销售客户的差异原因;(6)结合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及信用政策进一步分析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7)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发行人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与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310.90万元、124,553.19万元、17,271.11万元、141,824.30万元。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存货管理制度,存货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末年在产品大幅增加的原因,并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变化一致;(2)补充披露存货主要构成的库龄分布情况,结合销售、生产模式分析披露其库存水平、库龄分布的合理性,是否与其销售规模相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原材料的领用和耗用数量与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相关原材料备货及库存商品是否有订单支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与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的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各期末发出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5,518.11万元、54,554.43万元、52,797.93万元、52,339.5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机器设备的名称及金额,发行人核心生产工序、技术含量;说明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专用机器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与公司的产能及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分别为17,985.24万元、12,494.12万元、24,011.41万元、28,164.5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合同关于预收款项的比例约定,并说明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化过程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应销售业务的实际开展、期后结算情况,期末金额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2,401.88万元、33,515.57万元、43,918.46万元及53,315.53万元,主要为应付材料采购款、设备款及加工费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的付款政策,结合供应商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2016年6月末应付账款金额较大原因、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9、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一般为各期末月份的工资及预提的年度奖金。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3,117.28万元、4,119.79万元、4,687.71万元及703.2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3)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5)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46,800.00万元、48,500.00万元、51,900.00万元、37,10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相应的借款银行名称、借款起始日期、利率(与同期人民银行对应基准利率的差异)、利息支付金额、借款用途,质押借款对应的质押物的名称及价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4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1,436.33万元、1,666.33万元、2,028.33万元、2,024.33万元,主要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2、2013年末、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股利余额分别为6,426.00万元、12,586.29万元,其他各期均为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报告期各期股利实际派发的时间和金额,与公司章程是否一致,结合此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付股利金额变动较大、2014年和2015年应付股利金额为零的原因,报告期应付股利相关列报是否正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3、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税费计提与缴纳的相关情况:(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营业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研发支出费用与计入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对应关系。

46、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5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