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13】【密尔克卫】【2018-01-26】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设立以来发生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陈银汉、张泽玲、庄绘、潘晓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2015年、2016年引入新股东君联茂林、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和浙江龙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价依据、时间相近的增资价格、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受让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陈银汉、张泽玲、庄绘、潘晓刚等原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原因,是否为自愿退出,退出股东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2002年李仁莉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慎蕾,2013年慎蕾又将股权转让给李仁莉,上述股权交易的背景、原因,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4)君联茂林、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入股发行人的原因、资金来源,合伙人出资上述合伙企业的时间、资金来源、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及具体职务,报告期内合伙人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5)浙江龙盛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认购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定价依据和资金来源,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6)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现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7)2015年7月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说明各股东增资的比例,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8)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997年3月,陈银河、李仁莉共同出资设立密尔克卫有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密尔克卫有限与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的关系,成立时是否承继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转让的情形,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转让的情形;(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慎则化工科技、密尔克卫化工运输,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转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陈银河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28.58%的股份,通过演惠投资、演智投资和演若投资三家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公司3.61%、3.61%、4.94%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银河、慎蕾和李仁莉;第二大股东君联茂林发行后直接持有17.37%的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说明将陈银河、慎蕾、李仁莉认定为共同控制的事实和依据,将三人认定为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2)李仁莉、慎蕾的基本情况、个人履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的情况,慎蕾转让发行人股份、2016年辞去发行人董事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具有合理性,李仁莉、慎蕾认购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3)公开发行股份后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次资产收购和出售。收购密尔克卫化工储存、慎则化工科技、密尔克卫化工运输、内森集装罐、WIDE SPEED LIMITED等三家境外公司;收购陕西迈达、赣星物流、张家港巴士物流、张家港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天津隆生;向外部主体转让思多而特鼎铭2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实施上述资产收购和出售的背景、原因,是否履行了相应股东会程序,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员工安置、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收购陕西迈达、赣星物流、张家港巴士物流、张家港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天津隆生之前,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出售思多而特鼎铭20%股权的原因,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思多而特鼎铭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资产收购、出售的定价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

5、2016年3月,发行人将上海静初100%股权以2000万元出售给上海静初总经理张维康。张维康实施收购的资金来源于陈银河的借款及银行贷款,张维康还款来源为上海静初2017年分红款625万元。2017年6月,发行人与张维康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拟以4000万元价格购回上海静初100%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出售、收购上海静初股权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张维康与陈银河的关系,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输送利益的情形;(2)陈银河向张维康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收取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张维康收购上海静初股权后的公司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上海静初是否属于陈银河实际控制;(3)发行人收购上海静初股权的进展情况,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属于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是否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特定条件下由陈银河取代发行人受让上海静初股权,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如发行人与张维康收购协议无法履行,发行人是否有其他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实际控制人于1995年设立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又同名设立上海密尔克卫实业有限公司;陈银河之父陈金宁2006年成立上海港远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三公司历史沿革、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2)说明上述三公司分别在2000年、2007年、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3)说明上述两公司未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陈银河之弟陈银汉的配偶毕丽持有上海天想物流有限公司61%股权,陈银汉在上海云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上海觅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并担任监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从事的实际业务、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或费用等情形,历史上是否存在与发行人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2)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子公司密尔克卫鼎铭,注销LASCOTA、PRECISE CITY2家BVI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注销企业的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独立董事除外)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陈银河、慎蕾存在向发行人多次拆借资金的行为,部分资金拆借时间较长。截至2015年12月30日,拆入资金均已清偿完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具体用途,拆借资金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内部程序,归还拆借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实际控制人是否向发行人支付资金拆借费用,是否存在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2)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上海静初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8月到期后未办理续期,说明密尔克卫化工储存、上海静初未办理续期的原因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障碍,是否构成无证经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关于公司环保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排污许可,如取得请披露排污许可的取得日期、有效期限、授权机关等信息,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2)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及污染物具体名称,是否包括危险化学品。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等相关资质,现有资质是否满足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现有资质是否均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即将到期或不能合法续期的资质。(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故。是否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租赁仓库5处,租赁办公场所5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详细披露租赁房产的详细情况,包括出租方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等,出租方是否取得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租赁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2)租赁房产面积的占发行人房产面积的比例,部分租赁房产已到期或即将到期,是否办理续租,租赁合同是否稳定、持续,租赁房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密尔克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租赁房屋,详细披露租赁该房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面积、具体用途、租赁期限等,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租赁房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该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安全、环保、交通、消防、海关等法律法规而受到31项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00元至10万元不等,子公司上海静初被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仓储场所的使用,张家港密尔克卫化工物流危险品乙类库停止使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行政处罚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已注销或转让的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2)上述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逐项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明确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3)发行人是否建立有效的环保、消防等管理制度,多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说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守法意识、规范运作情况;(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5、发行人补充申报资料显示,2017年9月发行人子公司密尔克卫化工储存完成收购上海静初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于向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并以上海静初100%股权为上述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海静初近三年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出售、购买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法律障碍;(2)报告期内上海静初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往来;(3)上海静初主要经营资产历史上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原因,2017年6月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过程,期间上海静初实施整改的具体情况;(4)上海静初是否为发行人主要利润来源,股权质押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发生过多次股权收购和转让的行为。(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被收购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增值的依据和涉及的资产内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值率、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价格与评估值的差异原因;(2)请说明上述交易事项对发行人当期报表项目的具体影响;(3)请说明以上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背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较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设立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目的,搭建多公司架构的主要原因,说明各公司之间业务关系;(2)说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转移定价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3)2014年非经常性损益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为4,401.82万元,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922.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子公司对发行人合并报表的重要性,包括资产、收入、利润占比,披露子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能够保证母公司及时、足额获得可分配利润,并就子公司经营情况对母公司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诉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分为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和化工品交易服务。其中,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由三部分业务组成: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1)请详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业务板块业务量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各项业务的具体定价标准,报告期各期价格或收费变化情况和原因;(3)对于运输服务,请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集运和配送业务产生的收入金额和占比以及自购车队发生的成本和采购外部车队发生的成本的金额和占比,请结合运输线路、重量、货物品类、油耗、人员、车辆折旧等数据说明2016年运输服务业务量暴涨的合理性;(4)请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零元素”化工电商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线上分销服务费以及生产厂商的广告费的金额和占比;请说明并披露“您身边的化工便利店”的具体经营模式,发行人的收入来源和盈利模式。

19、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业务和销售模式:(1)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代理其他物流公司业务的情况,如存在,请发行人披露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和为其他物流公司代理物流服务的业务量、金额、占比,委托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其他物流公司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2)发行人与相关物流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价格确定方式,与直接客户之间的价格差异。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业务外包的情况,如存在,请发行人:(1)披露外包的业务类型、主要外包供应商、具体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2)结合市场价格、自主生产和外包成本的价格差异说明外包价格的公允性;(3)披露主要外包提供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外包环节是否为发行人关键业务环节,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为化工行业提供服务的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巴斯夫集团、陶氏集团、阿克苏集团、BLUE EXPRESS、佐敦集团、阿科玛集团、秀博集团等,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0.79%、37.30%和34.63%。(1)请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合作年限、运营历史、发行人为其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等信息,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集中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2)请按业务类别分别列示各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交易的合理性、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3)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合同期限、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4)请说明发行人开发新客户的过程和难易程度,结合下游客户面临的市场及其环境变化,说明下游客户的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交易背景、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的必要性、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必要性;(6)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请说明通过关联方销售而非直接销售的原因;(7)请结合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是否公允;(8)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对发行人客户的真实性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26.56%、18.59%和14.74%。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和占比,并按照不同采购内容、不同业务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分布情况及呈现相关特征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结合各采购内容下、各业务条线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供应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所在国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采购的情况;(4)结合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5)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构成重大依赖;(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分别为47,933.29万元、62,713.70万元和93,562.50万元。请发行人:(1)按业务类别详细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依据、主要确认凭据、确认频率,说明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分包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分包业务的主要环节、金额、规模,是否属于发行人的关键环节,并结合发行人和分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为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于分包商承运路段发行人确认收入的依据和合理性,说明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面对的下游客户及其行业、市场供需及变化趋势,以及各类业务的数量、单价变化情况,详细定量说明各类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与行业变化和业务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结构说明综合收入波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各项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各业务之间的相互影响,说明各业务之间的收入变化是否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5)请就发行人的收入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说明发行人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6,506.71万元、47,961.19万元和75,508.37万元。(1)请按照收入分部披露发行人不同业务的成本结构,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请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06%、23.74%和19.52%,多数子业务毛利率均呈下降趋势,主要由于成本增大或毛利率较低的业务占比上升所致。(1)请结合各业务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的变化情况量化分析毛利率的波动原因;(2)请说明发行人成本增加的原因以及发行人毛利率较低的业务占比上升的原因,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是否出现较大变化,行业是否出现较大调整;(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4,585.39万元、8,426.25万元和11,645.38万元,2015年和2016年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4年上升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分别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并在相应年度计提了股份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2,046.90万元和3,214.03万元。请说明股份支付的计算依据、方法以及会计处理,每股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与股份支付前后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和商标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29、报告期内公司因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并存在两起较大交通事故。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投入、相关制度等具体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问题、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影响本次发行发表明确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当年缴纳基数、企业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缴纳总额,是否符合当地社保缴纳规定,发行人是否已严格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原因及处理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如存在欠缴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3)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群体性的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4)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如存在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法律纠纷。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新增产能的情形,是否存在政策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历史及是否存在稳定合作的关系,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否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纠纷;(2)按照发行人主营业务类别披露前五大客户情况。

3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并就发行人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规定,兼职较多的独立董事是否具备有效履行职责的条件,刘杰、刘宇航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3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顾华杰2015年加入密尔克卫,李俊2016年5月加入密尔克卫。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来源竞争对手的情形,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2)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任职于发行人竞争对手,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补充说明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关于发行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发行时间作为条件限定条件,即12月内完成发行时由新老股东按比例共享,12月内未完成发行时由股东大会另行审议。请发行人:(1)进一步明确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2)是否存在长期未分红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3)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4,080.41万元、10,313.20万元和10,753.11万元。201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2014年末增加了6,232.79万元,主要是由于2015年公司进行了增资和引进新的投资者,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合计17,300.00万元所致。请说明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的具体用途和实际流向;请说明对闲置货币资金的管理方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入和流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5.28万元、492.48万元和753.98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1)请列示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如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等);(2)请说明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发行人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3)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票据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是否存在没有交易实质却开票的情形。

4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396.87万元、21,116.76万元和29,141.4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75%、33.54%和31.04%,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其中账龄在3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全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5.49%、90.61%和97.24%。(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增长的合理性,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前五名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应收账款中是否有新增的大客户、对于同一客户以及不同客户在不同报告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的现象;(2)请列示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季度构成,并说明四季度实现收入的主要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期末应收账款金额;(3)请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4)请列表详细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进度;(5)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说明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合理;(6)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预付款项金额分别518.88万元、4,995.12万元和3,013.52万元,主要为本公司预付给供应商的与经营采购相关的款项,以及股权收购款。(1)请列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的构成和主要支付对象;(2)请说明预付账款的主要支付对象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匹配以及不匹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409.66万元、2,161.72万元和3,041.92万元。其中2014年末应收股东往来款2,617.66万元。请说明其他应收款中账龄较长的款项的原因;请说明股东往来款的性质和期后结算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8.28万元、47.43万元和628.29万元。2016年末公司存货金额较2015年末增加580.86万元,主要是由于子公司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2015年末开始逐步开展化工品交易业务,从而导致2016年末库存商品大幅增加。(1)请列示各存货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用途,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3)请列示各项存货的库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和测算结果,报告期各期转回的跌价准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并结合库龄情况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核查情况,说明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谨充分,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600.00万元、100.00万元和5,406.70万元,主要为银行理财产品。请说明发行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合同条款,报告期各期的收益情况以及发行人相关的风险管理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489.02万元、10,343.30万元和8,121.3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相关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名称、所在地点、所有权归属、成新率;(2)说明相关固定资产项目金额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匹配;(3)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否审慎,存在租赁场地上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否考虑租赁年限;(4)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权属情况、折旧年限、减值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55.90万元、548.66万元和3,738.46万元,2016年末在建工程核算的主要项目为改建甲丙类(干货)仓库、标准和特种罐箱项目和铜川汽车货运站项目。(1)请列示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各期的增减变动情况;(2)请说明2016年末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用途、建设周期、预计投资金额和预计投入使用时间等;(3)请说明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2,562.08万元和7,964.87万元。(1)请说明形成商誉的相关交易中收购的企业的历史沿革、被收购前后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收购价格的确认依据、评估的具体情况和依据,并结合历史沿革的情况说明将被收购企业认定为非同一控制的依据和合理性;(2)请结合收购时对被收购对象未来效益预测情况和实际效益实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选取参数等,发行人未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商誉确认的谨慎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减值准确计提的充足性明确发表意见。

4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6,030.68万元、10,586.12万元和13,181.78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的执行、采购、生产等情况分析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交易对方,是否为主要供应商,并说明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条款按时付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4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应付款的余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和1,910.72万元,2016年末公司长期应付款较2015年末增加1,910.72万元,主要是由于2016年公司计提融资租赁款2,096.42万元所致。请列表详细披露发行人所有融资租赁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交易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的金额、确定依据和摊销方法。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分业务说明交易途中交易标的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的风险承担方和承担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赔偿责任、相关赔偿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发行人是否应当就毁损灭失责任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系统的主要运作方式、相关数据和物流的流转方式,信息系统的运行是否有效,发行人基于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且一贯执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关于税收优惠。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范围、测算相关优惠税率变动、税收优惠取消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说明发行人、各控参股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交易安排,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交易规模,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3、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5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5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5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7、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四、其他

6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