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25】【天安新材】【2017-07-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4种主要产品直销、经销的主要客户情况,以及个人经销商及现金销售情况:(1)发行人家居装饰饰面材料、薄膜及人造革产品采用直销终端客户和专业市场开发经销商的方式进行销售;汽车内饰饰面材料产品销售模式主要为直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种主要产品的直销、经销模式下收入构成情况,补充说明4种主要产品的直销、经销模式下前五名客户情况(合并口径,并打开单体的明细情况)及销售情况(占该种产品的销售比例、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分析4种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客户集中的情况,补充分析4种主要产品直销、经销销售占比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对于各主要产品前五名直销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直销客户的具体情况,直销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原因,直销客户采购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直销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真实,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3)对于各主要产品前五名经销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类产品经销商的具体情况,机构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及销售情况,个人经销商的具体情况、代理发行人产品的原因、销售及回款方式情况、个人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包括客户情况),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内各期末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补充披露个人经销商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经销客户销售收入是否最终实现,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现金收支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为了提高收付款效率,公司对部分经销商的小额销售及零星费用支出使用了现金收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现金收支的具体情况;对于现金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发生原因,对现金销售的规范情况,相关内部控制情况,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现金销售的核查情况及结论;对于现金支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发生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5)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各主要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名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主要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名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各主要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名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关于细分收入变动:(1)发行人目前主要采用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柔性化生产模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产品订单的数量和构成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产品订单数量和构成是否符合业务特点。(2)从细分收入来看,发行人家居装饰饰面材料产品和汽车内饰饰面材料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增长迅猛,薄膜产品和人造革产品报告期内收入逐年下降。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依次分析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收入波动的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前五名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依次补充说明各主要产品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并说明是否为各主要产品的前五名客户)采购增加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补充核查非前十名客户但销售金额增幅较大的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合同构成情况),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其它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其它业务产生的毛利情况及占营业利润比例,其他业务毛利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其他业务核算的合规性,其它业务贡献毛利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对客户的应收款购买信用保险。

3、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呈增长趋势,但净利润却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波动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是否合规:(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按照对毛利金额的贡献从大至小依次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可比上市公司选择的恰当性,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6、发行人自前身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存在出资不规范的情况。(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涉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应返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结合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分别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7、关于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启超先生控制了除发行人之外的9家企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这9家企业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树脂粉、增塑剂、添加剂、色料、稳定剂、表面处理剂等。(1)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消耗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合计分别为66.34%、62.04%、61.44%和55.5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大宗原材料、其他原辅材料各包含哪些材料,补充注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具体指什么,补充披露生产成本中除了主要原材料之外其他的主要内容。(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前十名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委托生产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分别披露了内销和外销销售收入确认原则。(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种主要产品内销、外销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4种主要产品内销、外销中不同销售模式(直销、经销)的构成情况,分别补充披露内销、外销中不同销售模式下(直销、经销)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和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披露外销收入的结算方式和币种,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相应会计处理方法;补充说明经销模式下与客户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

10、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期间费用的百分比构成情况,依次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经销商(包括机构经销商和个人经销商)的激励方式,相关返点、返利等的会计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3)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有上市相关费用345.4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上市相关费用的发生和会计处理情况,长期待摊费用中与上市相关的费用345.49万元的内容,发生及支付时间;长期待摊费用中的上市相关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的划分标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11、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1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14、关于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进行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且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梳理说明发行人委托持股形成的具体原因、过程以及解除过程,清理行为是否为代持方和被代持方双方的真实意见表示,被代持方是否真实签字;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1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部分其他关联方的原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股权转让的原因、是否真实转让,该等关联方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同业竞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对其是否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被抽中作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被抽查企业。请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说明对信息披露质量检查的相关情况。

20、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096.72万元、10,352.62万元、14,634.86万元和15,811.4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4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4种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有重大差异,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21、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为633.24万元,其中315.24万元。(1)2016年6月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为315.24万元,远超报告期内各期末商业承兑汇票平均余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7,605.39万元、7,829.06万元、10,144.14万元和11,408.99万元。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原材料为发行人的重要存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材料存货的主要内容,对原材料管理(包括存放)的方法;补充说明发出商品的主要客户情况,产成品的主要订单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对于异地存货的盘点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逐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价款的确定依据、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方式、所用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收入款项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24、《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了发行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售后回租赁合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价款(包括利率)的确定依据,补充说明为何采用融资租赁而非购买的方式、相关会计处理、对比融资租赁和假设购买方式下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5、2016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35,642.12万元,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26、发行人在建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和机器设备两类,发行人列示了报告期内各期末重大在建工程项目。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重大在建工程项目表补充说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的建造情况,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部分在建工程未全额结转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合规。

27、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报告期内,公司无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补充说明外购软件的所花价款是否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前五名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产生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发生减值,理财产品相关收益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0、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商业承兑汇票1,393.8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情况及发生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已到期未支付的情况及发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及金额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33、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可弥补亏损、开办费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各项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补充营运资金金额的确定依据,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8、发行人向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后,存在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原因,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其员工是否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相关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是,应说明对财务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用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整改过程。

40、关于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41、关于安全生产,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4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