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39】【蔚蓝生物】【2018-01-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2012年增资收购蔚蓝生物集团100%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2013年、2014年退出的股东是否知悉公司将申请发行上市的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补充披露历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及其适当性,评估假设与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导致出资不实,是否存在评估调账行为;(3)补充披露康地恩实业、蔚蓝生物集团的历史沿革;(4)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近五年的从业经历,补充披露该等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企业被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新希望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对新希望六和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5)关联企业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特殊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6)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资质、许可、认证的初始授予时间;(2)即将到期的证书、文号等的续期条件和程序,并逐条说明公司是否符合该等条件,以及续期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即将到期的证书、文号等展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并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环保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发行人及其生产型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进展、所委托的危废处置企业资质、危废是否存在超期存放情形、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潍坊康地恩所在地科技局官员因收受子公司高管钱款受到刑事处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司是否因此获益及相关人员处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拥有蔚蓝生物集团、潍坊康地恩、山东蔚蓝、康地恩动物药业、蔚蓝生物制品、青岛玛斯特等十几家子(孙)公司,参股了帮邦信息、华夏维康、易家禽农牧等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设立众多子孙公司的原因,各子孙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一致或相似,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存在内部转移定价及公允性,是否存在规避税费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主要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模式,经销占比在16.05%—17.20%之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两种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为31.52%、27.21%、27.13%及27.71%。请在招股说明书:(1)分销售模式披露各报告期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象、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项情况;(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的变动原因及最总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核查的方法、内容与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酶制剂、微生态以及动物保健品。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照上述三种分类将主要产品进一步细化分类,并披露销售数量、金额、单价、毛利及毛利率等情况;(2)补充披露酶制剂产品、微生态产品产能利用率变动原因,上述两个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分析各产品单位价格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2,822.33万元、75,172.37万元、78,122.9万元和38,722.7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类别、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方法和策略;(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出口销售的产品类别、价格、销售模式及主要销售地;(6)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报告期内逐年提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32,657.150万元、35,964.93万元、35,397.16万元和17,977.82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降低工资、减少员工的方式变相降低成本费用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说明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5.16%、52.16%、54.69%和53.57%,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渠道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分析报告期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经营是否存在季节性,净利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46.13%、41.97%、40.17%和39.48%。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与产品销量及运输距离的匹配情况,技术服务费、销售代理费、促销费用、市场开发费、会务费的核算内容与核算方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情况;(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研发费用逐年降低的原因,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87项注册商标、196项专利、1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许可使用1项发明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内、外销产品;(4)共有专利的研发背景、共有人关于权利行使的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22处经营性房产,15宗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租赁房产的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使用权类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自有房产(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房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4)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5)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3)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存在,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主要采购内容项下前五名供应商;(2)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3)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直销和经销模式下各期前十大客户,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3)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4)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5)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折扣、返利政策(如有)、各期金额;(6)报告期末经销商客户的库存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和占比;(2)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特殊关系,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向终端客户是否完成最终销售;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的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商品的单价,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一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存在一定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管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10000吨新型生物酶系列产品项目、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1500吨/年兽用粉剂自动化密闭式工艺调配项目、蔚蓝生物集团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说明募投项目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认证手续,其办理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农业部《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取消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强制免疫要求,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提到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的抗菌药品种。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及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销售数量和金额、占比等,定量分析并披露该等政策变化对公司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的疫苗、兽药产品存在产品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退、换货,如有,请披露产品类别、批次、数量、金额、客户等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是否存在因不符合规定或标准而被调查或查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披露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的结论性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以及相关主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说明未将金河生物列为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无充分依据,请将该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进行讨论与分析。

31、请发行人比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补充披露潍坊康地恩、山东蔚蓝、康地恩动物药业等主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其其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该等主体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新希望六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特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效成、黄炳亮2014年9月前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张效成曾担任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代表,黄炳亮曾担任其董事,二人均于2016年6月27日离职;二人曾担任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均于2016年9月5日离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来源于新希望六和的情形,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与新希望六和共用采购、销售渠道,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共同供应商或客户,除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代垫费用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张效成、黄炳亮投资经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及其对新希望六和的忠实义务,发行人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张效成、黄炳亮在新希望六和的职务发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282.30万元、17,532.69万元、17,124.44万元和21,298.0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5)应收账款中1-2年、2-3年、3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占比较大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286.46万元、7,100.96万元、7,770.42万元和9,100.96万元,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14.46万元、1,889.03万元、2,022.14万元和1,805.4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往来款、代付款项的形成情况及变动原因,技术研究经费长期挂账的原因,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别为108.11万元、2,195.00万元、2,274.24和2,274.2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5家企业股权投资的形成过程,报告期上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将所投资5家企业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988.08万元、6,970.24万元、8,187.20万元和9,412.5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在建工程各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转固时间及转固标准,研发中心土建项目长期未转固的原因,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其中最大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发行人三方关系,山东新希望六和未列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原因,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单价,采购用途,与关联方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2)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类型、数量及占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发行人供应商的合理性;(3)多家关联方的股权对外转让、注销是否真实,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流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商誉均为989.6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青岛玛斯特股权收购价格的确认依据和方法,是否进行了减值测试,是否存在减值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与青岛市科技局合资成立青岛市科学研究智库联合基金,发行人占比为60%。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该基金的性质和成立目的,报告期内的运营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将青岛市科技局投入资金列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在招股说明书按照格式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炳亮,实际控制人、董事张效成未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4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出具先行赔付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