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57】【大元泵业】【2017-05-1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大元泵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时,虽然工商登记部门显示的出资方式为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但公司的实际出资方式为大元有限股东后续通过货币出资及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补足了2,600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历次增资时出资资产的来源及合法性,实物出资是否经评估、是否实际交付或办理变更登记,权属是否清晰,及对瑕疵出资的相应解决措施,并对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韩元富根据当时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外私自经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曾退出公司,1996年又重新入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前述事项中相应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具体情况,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为集体所有制(合作经营)企业,1997年底注销,全部权益转入新组建的台州大元泵业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应改制事项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14年至2015年,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公司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亲属作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妻弟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将相关企业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产品类型及细分行业情况、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补充分析和披露,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显示,2010年5月,公司为股东的一项股权转让提供连带保证,牵涉相关诉讼。请发行人说明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内部公司间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请会计师对发行人此项内控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情况,包括相关产品种类、适用的退税率、取得的退税金额,与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进行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交易金额及其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其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1)请发行人披露各项关联交易在各期占所属具体材料采购业务或产品销售业务业务类型的比例,并结合相关业务发生背景,说明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请对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作出说明;(2)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在报告期内向大元金属的采购材料品种及平均单价、同期向第三方采购同类材料的平均单价,并对可能存在的差异进行详细说明;(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之配偶的弟弟林发明控制的大福泵业有限公司2014年销售收入15,326万元,利润34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大福泵业是否存在共用供应商或销售渠道的情形,详细论证与大福泵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根据披露的信息,大福泵业2014年销售净利率仅为2.28%,与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存在显著差异,请发行人说明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7,634.56万元、9,462.71万元、8,056.29万元和4,451.3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4.68%、16.23%、12.67%和12.98%。(1)在招股说明书中,请对同一控制下的客户合并披露,请按照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的客户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以及主要采购内容,并对主要客户作简要介绍;(2)请说明报告期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企业客户,请说明新增客户的业务背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重点关注经销商客户与境外客户,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阿根廷针对我国泵产品提起了反倾销调查,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征收FOB离岸价格246%的从价税,与此同时,客户表现出继续合作意向。(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项反倾销政策对当地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客户愿意继续合作的业务背景,与当地客户协商的相关反倾销税承担方式,相关政策是否产生追溯影响,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综合影响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目前是否存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正在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启动对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反倾销调查等贸易调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分别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7,274.82万元、8,238.77万元、724,740.93万元、16,837.89万元、17,639.68万元、9,443.57万元,占采购总额比重分别为21.18%、20.88%、20.22%和19.27%。(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材料的主要内容,前五大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2)说明是否存在同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若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3)请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主要采购品种如何定价;(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委外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商名称、涉及产品类型、委外工序、采购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发行人对委外加工商的质量控制方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一般签订年度框架合同。请发行人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年度框架合同情况、履行情况,并说明相关框架合同是否具有约束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国内销售、国外销售形式下的收入确认方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国内销售、国外销售形式下确认收入的标志及所需取得的凭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具体收入确认方式,并对直销、经销模式下收入金额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对于经销商客户,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各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换货政策以及各期退、换货情况;(4)对于国内销售,请发行人结合签订的主要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的情况,补充说明公司除销售商品外是否还负有安装、检测等义务,说明销售合同中对验收期的约定以及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5)对于国外销售,请发行人说明以报关出口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此时公司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6)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过程中采用的OBM、OEM、ODM形式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合同条款和经营模式、主要品牌和专利的权属及使用限制、各期取得订单金额、各期确认收入金额、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等,并详细说明不同形式下收入确认的凭据和时点;(7)请发行人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的配件销售中独立销售和作为泵产品的配套销售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对配件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2,008.14万元、58,335.79万元、63,679.17万元和34,269.65万元。(1)请发行人从销量、平均售价等角度,结合行业整体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明细产品的收入波动具体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业务布局,对公司报告期内农用泵销售占比呈下降趋势,屏蔽泵销售占比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对公司报告期内国外市场销售占比逐年上升的情况作出说明;(3)对公司国外市场的销售情况按照主要国家和不同货币补充披露,对金额及占比的变动情况补充说明,对于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做充分披露,并说明对国外销售相关政治风险、外汇风险的应对策略及具体措施;(4)请发行人按季度对各主要产品的营业收入进行补充披露,对发行人业务的季节性进行进一步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中未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委外加工费等来列示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内营业成本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委外加工费等列示的具体情况,对各期金额及占比的变动情况作详细分析说明;(2)请发行人对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委外加工费等占比情况作具体分析;(3)请发行人说明对于保证成本准确归集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同产品间混记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12%、27.25%、28.86%和32.93%,2013年、2014年、2015年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为28.82%、28.90%和32.71%。(1)请发行人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平均单位售价、单位直接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单位制造费用等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以及市场平均价格等数据,分析说明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单位毛利的变动原因;(2)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产品毛利率水平、单位售价及各类单位成本变动情况等综合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均呈上升趋势的原因;(3)请发行人定量分析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对公司主要产品在销量、单价、毛利率等方面的影响;(4)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方式,分析说明公司各类主要产品在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情况下的毛利率差异原因:(5)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方式,分析说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毛利率上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16年上半年采购普通钢材件单价同比降低5.52%,采购铸铝件单价同比降低6.31%,而招股书从“我的钢铁网”摘录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钢材价格、铝价均有较为明显的上涨。请发行人针对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销售净利率分别为7.06%、9.43%和10.17%,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6.18%、27.91%和30.88%。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结构、毛利率水平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销售净利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偏低,而净资产收益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做充分说明,对公司以上指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018.87万元、2,998.69万元、3,976.76万元和2,028.7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0%、5.14%、6.24%和5.92%。(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同行业销售费用率水平,并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说明公司的销售模式以及与客户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若有变化请补充披露变化的相关情况及原因,并分析对公司业绩的影响;(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4,572.64万元、6,350.46万元、6,168.86万元和2,800.3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79%、10.89%、9.69%和8.17%。(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同行业管理费用率水平,并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除技术开发费外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管理费用中咨询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并说明对其费用化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技术开发费分别为1,985.31万元、2,521.64万元、2,462.53万元和1,052.7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2)请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4)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2014年金额为427.14万元,主要是2014年公司取得了政府对天皇村土地收储而支付的补偿款项。请发行人对此次政府土地收储进行补充披露,包括土地位置、面积、补偿款项金额、收储时间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此次土地收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计提了与售后服务费有关的预计负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523.78万元、590.88万元、668.11万元和737.7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返修概率、公司预计可收回材料等测算的方式及结果,以及确认计提预计负债的方法;(2)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各类产品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对于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丹麦)诉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一案,公司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幅度显著快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幅度的原因;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收到的税费返还的相关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发行人部分商标已经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上述商标是否拟办理续展,办理续展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未能续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17年到期,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6年底到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发行人曾存在的其他子公司简要情况,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已注销的企业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对外转让的企业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3)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6、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分内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新增及退出情况。(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经销商退出的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有拖欠货款等相关违约行为。(3)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代理产品等。补充说明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4)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发行人取得出口国产品准入认证或证书的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是否合理;如存在明显差异,请说明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0、请保荐机构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五十一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11、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中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承诺的增持时的价格范围;请会计师、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2、请在“风险因素”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3、请保荐机构说明“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农用水泵生产厂家之一,更是国内屏蔽泵生产的领军企业。请保荐机构说明前述表述的依据及其权威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涉及与格兰富控股、格伦德福斯的两起专利诉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相关专利诉讼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涉及诉讼的产品数量及占比,败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的资产及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披露:(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4)未考虑将合肥新沪作为上市主体而采取收购方式的原因,是否存在合规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发行人前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说明并发表专项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324.96万元、4,484.43万元、6,922.16万元和10,009.6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13%、17.11%、24.01%和32.79%。(1)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型、客户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并对各自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2)请发行人按照各业务类型下不同客户类型补充披露销售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信用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数据,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按不同业务类型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货款回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986.94万元、11,432.12万元、11,246.87万元和11,926.2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25%、43.61%、39.00%和 39.0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进行存货减值测试的情况及结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明细存货项目的货龄情况,并结合行业情况、区域竞争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类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库存储备量的测算数量及金额,并说明各期末相关存货余额与库存储备量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水平,将公司存货周转率与之比较,分析说明存在的差异原因,并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增加的情况进行分析;(5)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的相关贸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是否存在发出商品;(6)请发行人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的计量方式,结合相关加工费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分析各期内委托加工物资的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请发行人按照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期末完工百分比、工程预算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披露2014年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处置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土地位置、面积、单价、金额、权属变更时间,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下预付设备款的账龄情况,说明长期预付设备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第三方长期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财务报告显示,报告期各期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来自资产减值准备、未结算的销售奖励、未支付工资、预计负债、递延收益、旧房拆除损失等。(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负债表其他具体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请说明“旧房拆除损失”、“未收到发票费用”如何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说明其他主要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事项。请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463.32万元、353.29万元、1,064.44万元和1,028.37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未结算的销售折扣奖励的具体内容,相关的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对象、奖励标准、奖励条件、结算条件、结算方式、结算时点等,并说明报告期内的发生金额、会计处理方式;(2)请发行人说明温岭市科技局借给大元泵业的项目扶持经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号、扶持项目内容、是否收取利息、取得时间、取得及归还的金额情况,请发行人说明长期未归还的原因,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该笔经费如果收取利息对利润表的影响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末预提员工销售费用的情况、预提标准、各期后实际结算的费用金额及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市府批准减免公司土地出让金132.72万元的具体情况,协议主要安排,公司对该土地的计划使用安排。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