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73】【沃格光电】【2018-01-12】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一次减资的情况,且减资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2)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进行了三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历次转增是否涉及个人股东纳税情况,并说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

3、发行人曾经在新三板挂牌,股东中存在资管计划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时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是否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提供的信息一致,存在差异的,要详细列明差异情况并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2)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做市交易和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情形;若有,是否已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3)发行人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或契约性基金持股的情形。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东进入和转出频繁,发行人股东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曾转让股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2)历次转让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3)2011年5月,股权转让和增资价格相距时间较短但价格差别较大的原因及定价合理性。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易伟华持有的发行人5,916,6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另外易伟华原配偶付海燕在报告期内两人共同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具体原因,是否可能导致上述股份发生股东变化,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与原配偶付海燕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其中对公司股份是否作出了明确的归属约定;是否会对公司控股权产生影响;(3)付海燕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以及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6、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增资或定向募集引入多位外部投资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含其前妻)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存在多次股权转让与增资情形,并有一次减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然人赵鹏程历次股权转让及退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2)2011年减资履行的相关程序;(3)易伟华与黄静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5月股权转让和增资价格相距时间较短但价格差别较大的原因及定价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4)2012年6月、2013年7月及2013年9月三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涉及个人股东纳税情况,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政策;(5)2013年12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及,请说明相关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说明新余市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沃格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2016年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披露捷安瑞达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购买设备、接受劳、租赁厂房的的原因及必要性,租赁厂房的用途,相关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014年6月发行人与捷安瑞达解除租赁协议后,相关生产的转移情况;捷安瑞达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背景及转让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捷安瑞达拆借资金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向捷安瑞达拆出资金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具体用途、使用期限、相关利率及利息收取情况,是否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如未收取资金占用费,说明合理性,该行为对发行人当期利润的影响;(2)报告期发生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真实原因,是否持续发生相同或类似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采取何保障措施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3)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和依据。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经营收入比重分别为98.15%、99.18%和93.49%。客户比较集中,其中向第一大客户深天马及关联方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比分别65.69%、59.20%和53.6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交易背景及报告期内变化原因等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获取订单的方式,有关大额订单合同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报告期各期获取订单情况、已完成订单情况,截至目前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报告期销售的增长是否有相应订单支持,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完成订单与销售规模的匹配关系;(3)列表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产品定价模式,是否存在同一产品针对不同客户价格定价不一致的情形;(4)按薄化、镀膜、切割等业务分类披露不同业务对应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5)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深天马及关联方业务的形成、取得方式以及与深天马及关联方相关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情况,发行人客户集中且主要客户为深天马及关联方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其他企业销售额相对较少的原因;深天马及关联方采购的方式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近三年全部取得深天马及关联方订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深天马及关联方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报告期发行人与深天马及关联方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深天马及关联方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与深天马及关联方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取代的风险,发行人的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通过突击增加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向深天马及关联方销售的真实性,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是否对深天马及关联方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7)补充说明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薄化加工业务的平均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薄化加工业务单价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在薄化加工业务中的议价能力,薄化业务加工单价持续大幅下降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14、报告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52.53%、50.65%、59.15%以上,主要原材料氢氟酸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其采购模式及供应商选择标准;(2)前十大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3)报告期内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采购方式、付款方式;(4)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5)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说明变化趋势与行业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6)报告期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情况,如存在,说明选择外协加工商的标准,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外协加工工序是否为发行人关键工序,与外协加工商有关外协加工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质量方面的约定;说明与外协加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加工费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5、关于收入确认及收入变动情况,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和销售特点,补充披露不同业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2)结合报告期订单增长及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主要业务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主导业务的销售变动与可比公司同类业务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等情况,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1)列表披露不同业务下成本的具体构成,分析各项目的单位成本变动原因;(2)结合不同业务的工艺流程或服务流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对各类营业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报告期营业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1.34%、38.80%、45.51%,其中薄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93%、38.61%和40.58%,镀膜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3.42%、42.42%和55.60%。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业务价格及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结合自身技术研发情况及竞争态势,分析说明主要业务未来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2)结合具体业务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1.75%、28.53%和19.65%,其中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金额及占比较大,管理费用主要由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研究开发费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对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其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如是,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市场咨询推广费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4)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6)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7)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8)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利和商标。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商标和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专利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深圳分公司、子公司深圳沃特佳存在租赁房屋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原因以及定价的公允性,是否构成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缺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来料加工的生产经营模式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光电玻璃薄化120万片/年,镀膜220万片/年,黄光蚀刻120万片/年,新增3D玻璃盖板镀膜服务精加工产能1,000万片/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27、招股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子公司武汉沃格、新余沃成注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业绩、是否注销以及原因等;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8、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学历水平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0、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369.42万元、16,598.82万元和14,940.9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说明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207.64万元、10,553.03万元、18,240.1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77%、47.36%和58.46%,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应收账款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针对不同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有无新增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的情形;(2)结合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且应收账款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4)补充披露应收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款项的具体背景、账龄情况、未收回的原因;(5)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前五名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差异;(6)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坏账准备政策的谨慎性、坏账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分别为15,039.18万元、28,242.51万元和29,648.71万元。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存在抵押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生产工序、技术含量;为各生产环节配置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产能及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分别为4,379.36万元、3,240.43万元和6,417.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2016年末,发行人商誉金额为3,771.44万元,为2016年非同一控制下收购深圳沃特佳形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商誉形成及测算过程,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减值测试的方法、过程、测试过程中参数选取依据,以及测试结果,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行人商誉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方法是否恰当、所选用的参数是否合理的核查情况。

3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993.51万元、1,009.92万元、1,406.7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为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2)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3)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2015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零的原因;(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补充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式,使用的未来所得税率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补充披露装修补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研发支出费用与计入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对应关系。

41、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3、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说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未来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并补充说明募集资金的测算依据及过程。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