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86】【科博达】【2019-03-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1)华科工业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演变及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历史上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况,若有,是否履行相关必备程序;(2)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过程,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来源于华科工业的情形。

3、招股书披露,公司拥有6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以及2家受托管理公司。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受托管理产生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仍存在同业竞争,上述受托管理是否仍将持续。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性、核心技术等,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2)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6、请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在下游相关终端产品的具体运用情况,产品分类标准及各类产品在下游运用中的差异情况,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对手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相较竞争对手发行人产品的优劣势、在功能、价格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特点、销售市场情况、技术壁垒情况等,分析其可替代性,发行人针对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3)发行人与直接客户的交易模式,销售合同是否明确终端客户;(4)第一大终端客户大众及关联公司目前对公司产品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的框架性计划;(4)结合相关市场前景、竞争对手、合同条款等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同大众及关联公司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4)请保荐机构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和拓展情况。

8、为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2017年5月受让邵晓愉持有的科博达德国管理以及科博达德国两合全部股权。受限于上述合同前述时中国境外投资审批政策的暂时性限制,2017年6月,发行人与邵晓愉签订相关受托管理合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对受托管理并控制公司的财务处理情况,受托经营费以及相关支出情况,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受托管理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占发行人相关指标的占比情况;以上两家公司转让对价及作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发行人汽车照明类产品主要通过供货给灯厂再配套给大众集团、奥迪公司、保时捷汽车等整车厂商,部分产品直接向整车厂商、内燃机厂等供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终端用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2.39%、83.39%、80.79%和82.0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向直接客户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款项、以及发行人属于终端用户的第几级供应商;发行人各产品类别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发行人向直接客户销售占比情况;产品在直接客户与最终用户之间的运用情况、产品加工深度等;(2)发行人与直接客户和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签订情况,发行人属于终端客户在以及供应商的指定或发行人仅在一级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录;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说明发行人向各终端用户销售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与直接客户和终端用户直接的货物流、资金流以及结算情况。(3)按不同客户性质、境内境外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5)境外客户的开发获取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流程和一般执行周期等。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6)请明确说明发行人直销和经销情况,若存在经销模式,请说明并披露经销商管理制度,经销属于买断或代销,经销返点返利政策及会计处理、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说明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真实性。(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销售收入对应的车型情况;在手研发产品及未来运用情况;发行人与客户协议签订情况,包括现有产品对应的车型淘汰或新车型开发后,发行人产品的应对情况;发行人与客户之间是否有例行降价等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与直接客户及终端用户合作的持续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总体保持增长态势,从2014年的134,637.65万元增长至2016年的160,947.95万元。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照明控制系统产品,占比在55%以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下游应用市场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销售结算方式与相应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确认情况是否衔接一致;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时点和依据;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具备可靠的客户来源和业务基础,未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跨期调节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12、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和结构件,其中电子元器件是公司主要原材料。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原材料的构成、主要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及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2)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结合市场同类产品说明其合理性,结合原材料采购定价和产品销售定价机制,分析成本波动和收入波动是否匹配。(3)详细披露报告期向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等;说明主要供应商波动以及采购金额波动的原因,不同供应商之间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主要供应商和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4)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外协或委托加工的情形,若有,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结合产品定价和成本构成情况,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或一致。请发行人说明制造费用主要构成情况,说明制造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由42%下降至32%,但高于同行业

15、可比公司水平,其中主要产品照明控制系统的毛利率由40%下降至28%,降幅较大;能源管理控制系统毛利率大幅波动。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请结合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及可比性;并分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毛利率;结合产品市场定位、销售区域、品牌及核心竞争力等,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别从上、下游的角度,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包括单位料工费)定价依据及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增长变动的原因。(3)结合产品性质、客户情况等说明能源控制系统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他汽车零配件的内容及销售情况,说明毛利率显著高于主要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可比公司可比产品进行比较分析。(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

17、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签署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21,979.31万元、22,698.06万元、23,220.09万元及17,828.54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32%、16.78%、14.43%及17.77%,其中管理费用占比均在10%以上,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占比较低。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结合产品性质、销售模式等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及与各期业绩规模是否匹配;说明各期销售人员人数及工资水平,并与当地及同行业工资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2)详细说明管理费用中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发行人研发费用占收入成本的比重,以及研发费用和成本的划分合理性;是否存在资本化因素及情况;报告期各期员工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包括人数、股份数及持股比例、授予价格等,并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和摊销年限,是否与会计准则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向符;(3)请结合发行人收入及盈利规模持续扩大的情况,结合发行人长短期负债情况,说明财务费用持续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期间费用构成变动的合理性,期间费用率的变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定价机制,结合向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定价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2)上述相关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未来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关联交易。(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以及发行人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之间拆入拆出资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关联企业之间拆出拆出资金用途、上述拆借资金还款的真实性、本金及利息偿还情况及还款资金来源;(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进行股权转让与增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作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若涉及股份支付,请说明是否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国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国有股东;(2)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说明研发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说明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技术的影响;(4)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在关联租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发行人租赁使用关联方房产的原因,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结合租赁关联房产情况说明未将房产置入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房产的用途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请保荐机构结合租赁的稳定性就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发行人生产用地的具体情况。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1、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兼职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事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3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7、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票据的取得、转让、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是否存在背书转让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目前已披露的发行人关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金额是否完整;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应收票据的核查情况,发行人与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2,950.45万元、40,112.12万元、46,272.50万元及52,244.26万元,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账龄。(2)2015年同时新增的重要客户上海亮锐从2015年10月开始供货,根据账期其销售款项约4,000万元于2015年末仍处于账期之内,尚未收回,导致公司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请补充披露并说明发行人对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激励政策,与老客户的差异情况,以及新客户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过度延长信用账期而增加客户和收入的情况。(3)说明对前5大客户应收账款方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前5大客户收入占比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1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5)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进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9、发行人存货主要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其中发出商品占比40%左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存货构成明细及其库龄情况和周转情况,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和库龄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各期计提的跌价准备对应的主要产品,计提减值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发行人采购周期、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在手订单说明各期末存货金额合理性,说明各期末存货明细的备货周期情况。(4)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结合销售过程和销售周期说明发出商品的周转天数以及是否与销售周期匹配;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销售收入及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管理、监盘程序及监盘结果,并说明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给期末,发行人机器设备金额在1亿元左右,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主要机器设备构成明细、成新率、使用年限、折旧和减值情况;机器设备规模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所得税计算过程及依据,结合企业业绩情况及所得税税率情况,说明所得税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缴纳问题以及是否涉及违法违规情况。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48、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进行股权转让与股权增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作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若涉及股份支付,请说明是否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社保缴纳情况,并说明缴费计数和缴费比例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缴纳不足,请测算若足额缴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缴纳问题以及是否涉及违法违规情况。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并说明是否存在外协加工、委托加工和劳务派遣等情况。若存在,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