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790】【雅运股份】【2018-02-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历次实物出资的明细、存续状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是否经过评估及确定其价值的依据(如果估值与增资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是否公允、是否实际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减资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提供相关投资协议,补充披露发行人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等相关安排,协议签订及履行的程序,关于业绩等约定历年的实现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存在的相关对赌协议的安排,并补充披露相关具体情况。
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资产收购。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资产重组的过程、方式,发行人业务、技术演变、整合的过程;(2)发行人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上述资产重组事项标的是否评估,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上述出售或收购上述资产价格公允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公司的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受绿色壁垒限制;(3)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4)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6、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发行人租赁使用超科化学房产的原因,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结合租赁关联房产情况说明超科化学未将房产置入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2)发行人租赁房产均为集体建设用地,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备案,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3)租赁厂房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租赁协议的签订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是否存在租赁违约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1年对紫晨投资、君合银丰合君投资、旭时投资、自然人吴小骥和李哲龙等进行了增资,且于2015年进行减资,上述股东紫晨投资等退出雅运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上述增资和减资事项的价格及确定依据、减资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存在隐藏性条款;(2)补充披露减资的具体会计处理,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补充说明减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4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1家全资孙公司和1家控股孙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超科化学等关联方之间多次发生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租赁房屋、股权转让、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的背景、交易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重、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并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具有公允性;(2)资金拆借的具体原因、必要性、用途和还款情况,并说明利率定价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3)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国内的主要客户为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印染企业,并通过进出口商委托代理进出口,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6.41%、14.75%、17.73%和20.2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具体类型及产品、具体销售模式、及外销模式和内销模式、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等;(3)按照收入规模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数量、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5)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6)补充披露上海协通、上海威根以及苏州恒发3家进出口商的具体情况,公司与上述进出口商的具体合作模式和结算模式、进出口商的大致销售去向。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常规产品及部分核心产品生产外包给选定的合作厂家,外包生产合作厂家根据公司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入库,并根据公司产品品牌系列统一贴牌、包装后进行销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外包生产涉及的产品、工序、加工费金额及占各期采购总金额、主营业务总成本的比例、主要外包生产厂商的基本情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2)外包生产各流程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包生产价格确定的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1)分产品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游客户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收入大幅波动的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各项目的金额及占比,并对单位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各项目)变动超过10%的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定量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41%、26.08%、30.87%和30.28%,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综合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具体原因,以及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2016年以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分主要产品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875.87万元、5,108.83万元、5,888.91万元和2,587.6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5.85%、6.60%、7.01%和5.89%,主要为职工薪酬、运输费、业务宣传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是否与营业收入相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说明原因;(3)结合公司主要客户数量、客户集中度、维护方式等补充说明销售费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费用的情形;(4)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6,299.72万元、5,886.44万元、7,604.83万元和3,233.5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6%、7.60%、9.06%和7.36%,主要包括研发费用、职工薪酬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大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4)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730.46万元、8,410.38万元、10,772.79万元和3,285.34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8,874.26万元、7,229.54万元、9,581.85万元和6,552.66万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结算政策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请发行人说明控股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
21、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性、核心技术等,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并说明上述企业未投入发行人资产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2)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4)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发行人存在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情形,请补充说明研发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说明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技术的影响;(4)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2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说明该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或财务风险。
28、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9、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目前劳务派遣员工在全体员工中占比超10%的情况,对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30、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外协加工情况。(1)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库存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2)说明外协企业是否需具备相应资质,除已披露关联方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
3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32、请补充披露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即将到期,到期后是否存在重新认定不能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的规定发表意见。
33、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0,811.81万元、19,696.92万元、21,193.39万元和23,525.0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4.99%、25.43%、25.24%和53.53%;各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分别为8,838.32万元、5,397.96万元、5,228.51万元和5,462.8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并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前十名对象构成、账龄结构;(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是否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相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5)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7)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金额、本期新增、本期背书、本期贴现、收回、期末余额等,贴现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析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0,610.92万元、23,740.69万元、26,212.14万元和28,224.00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大额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上述销售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具体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122.58万元、8,294.43万元、8,051.45万元和7,858.9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3、请发行人结合营业收入水平等详细分析员工人数波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