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10】【丰山集团】【2018-02-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1996年设立时出资未及时到位,1998年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股东现金出资方式补足出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1996年公司设立时股东实缴出资及后续补足出资时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1998年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现金出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比例等,各股东现金出资和通过未分配利润出资的比例,未分配利润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形;(3)公司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补足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构成以公司的资产作为股东出资资金来源,股东以此方式出资取得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被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1996年设立时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出资份额及出资比例与实际持股情况不一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2)公司设立时实际股东及出资情况确认的核查方式、核查依据,实际持股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实际股东是否符合集体企业改制的方案要求,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3)公司实际股东53名而工商登记股东49名,是否影响公司设立及存续的有效性和合法性;(4)说明陈德付、沈菜平及倪海红持股的实际出资人,黄庆生、赵志伟、张平、吴辉明、赵锋、沈金龙及潘正宾等7人的代持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发生多次股权转让,大量原始股东退出,2014年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新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赠与是否履行相应的股东会程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价款是否实际支付,受让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原始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原因,退出股东的背景情况,是否为自愿退出,退出股东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3)宗根华与发行人股权资格确认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诉讼争议等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股权诉讼或仲裁纠纷;(4)公司1996年-2002年期间及2008年-2010年期间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否影响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新增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原因,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6)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与新增股东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可能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的《出资转让协议》系工商登记瑕疵还原的需要,均未实际履行,与各股东之间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相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提供的《出资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据此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2)《出资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出资额是否实际缴纳,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4年12月,发行人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2015年1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到6,00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引入机构投资者的背景、入股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2)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与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可能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3)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及其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4)江苏高投创新、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江苏高投宁泰、江苏高投科贷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动的原因及管理人登记进展情况,新管理人是否存在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的法律障碍,原管理人是否未办理登记;(5)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发行人的前身丰山有限由大丰县草庙化工厂于1996年9月改制设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2)农化二厂改制时净资产是否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是否影响改制的合法性;(3)受让农化二厂资产职工名单中陈德付、王冈、王程明及陈志四人不是农化二厂职工,系殷凤山化名持股,是否符合《关于企业“先出售、后改制”试行意见》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其他股东是否知悉上述情况,殷凤山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1994年草庙乡政府向职工出售农化二厂的情况,是否签署相关协议,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子公司大丰荣盛、盐城丰山、丰山农药经营、丰山国际贸易、丰山化工、丰星包装,转让丰山塑化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已注销的企业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对外转让的企业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3)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4)盐城丰山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历史上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人员、资产、业务混同,1994年至1998年期间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盐城丰山,分配盐城丰山的利润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殷凤山之子殷勇及殷勇之妻骆凤共同控制的牧王药业、牧王科技的主营业务分别为西药散剂、注射剂(水针)制造、销售,从事生物杀虫、生物消毒、生物改良剂产品研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牧王药业、牧王科技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上下游业务,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请发行人律师就牧王药业、牧王科技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2)公司董事陈亚峰、总裁殷平的丈夫吴海燕均持有牧王药业股权,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独立董事除外)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的披露是否完整,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2)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3)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立强物资采购的金额分别为681.91万元、704.54万元、685.94万元;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为关联方金派包装、大丰农商行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2)说明向立强物资关联采购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占同类采购的比例,立强物资承揽发行人业务占其自身业务的比例及重要性情况,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3)资金占用情况披露是否完整,资金占用形成的原因和用途,关联方还款资金来源,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垫付费用或承担成本、支出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为金派包装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债权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权属情况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部分商标即将到期,上述商标是否拟办理续展,办理续展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未能续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通过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并使用“一种高光学含量精喹禾灵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与授权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授权使用的专利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是否存在权属纠纷;(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俊卿、王晋阳均曾在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李俊卿、王晋阳与原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处从事的研究是否与原工作单位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晋阳、王波均持有发行人股份,但作为发行人总工程师的李俊卿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6)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商标、专利设计的诉讼、仲裁或纠纷,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部分资质许可证书即将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部分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等)的续办情况,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续期的法律障碍,未能续期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3)2017年生效的农药企业相关法规是否新设资质许可,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是否对发行人已有资质许可的续期产生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关于公司环保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排污许可,如取得请披露排污许可的取得日期、有效期限、授权机关等信息,是否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2)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环境污染的环节及污染物具体名称,是否包括危险化学品。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等相关资质,现有资质是否满足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现有资质是否均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即将到期或不能合法续期的资质;(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故;(5)说明中央环保督查行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的环保标准是否达到中央环保督查的要求,是否存在被中央环保督查组要求整改、限产、停产等情形,是否对公司未来持续生产影响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比例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2)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3)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用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逾期无法偿还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部分房屋因未履行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部分房产系向发行人股东陈亚峰、单永祥、王洪雷、吴汉存、顾翠月租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未履行报建手续是否违反房屋管理、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向部分股东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是否为生产经营所必须,租赁房屋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房屋的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分别向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四灶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大丰市国土管理局租赁土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租赁土地的性质及用途,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发行人租赁上述土地的原因,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租赁上述土地是否经过出租方的内部决策程序,租赁程序是否合法;(2)发行人向江苏省大丰市国土管理局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3)发行人将部分租赁土地转租给徐飞飞,是否经过出租方同意,是否违反发行人与出租方的协议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18、独立董事李钟华女士兼任职务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李钟华女士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规定,李钟华女士是否具备有效履行职责的条件。

19、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500吨硝磺草酮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800吨精喹禾灵及年产500吨喹禾糠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700吨氰氟草酯及年产300吨炔草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及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显示部分备案项目已过有效期,是否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2)募投项目中除了精喹禾灵原药,其余项目均是新增品种,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说明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技术是否成熟,是否经过试验、登记等程序,是否具备大规模生产的条件,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法律障碍,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出现替代,是否导致发行人产品的品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硝磺草酮原药是否取得产品登记,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4)说明募投项目新增品种的生产技术来源,是否取得相关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生产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法律争议,是否存在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采购、资金占用等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采购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2)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15.34%、17.42%和16.8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客户的分类情况及销售结构表,说明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说明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按照产品类型、销售模式及销售区域,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说明客户的经营规模与公司对其销售额是否匹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具体的执行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20.10%、19.96%和22.36%。(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公司对其采购金额是否匹配;(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不同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1,820.88万元、97,602.66万元和101,876.29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同时结合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和在手订单情况,分析2017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的同比变动情况、合理性及对2017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分析各类销售模式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项目变动的原因,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营销网络的布局及产品的发展规划,进一步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及未来持续增长的可持续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产品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6)请发行人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国内、国外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发行人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华东区域,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7)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区域、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经销模式:(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个人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占比,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新增、撤销经销商的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应收款金额;(3)补充披露经销商客户最终销售去向,经销商客户的采购、库存及销售情况,经销模式下,对于实际销售中发生的营销费用的分担是否有明确约定;(4)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就未完成销售任务或撤销时剩余产品的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不同模式下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过程、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经销商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并说明前述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5、关于主营业务成本:(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5%、25.61%和22.71%。(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之间以及不同销售区域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7、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853.38万元、16,108.22万元和15,407.2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21%、16.48%和15.12%。请发行人:(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逐一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率变动的原因,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补充披露业务推广费的具体构成内容及变动原因,运输费、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4)期间费用中折旧和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5)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维修费的具体内容、计提依据及变动原因分析,2016年办公费金额下降的原因;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较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是获得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确认依据、补助单位及原因、款项来源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井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763.65万元、10,636.01万元和991.50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应收票据的金额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7)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公司股东胡惠萍系实际控制人殷凤山妻子,冯竞亚系殷凤山继子,殷凤亮和殷凤旺系殷凤山兄弟,殷晓梅系殷凤山孙女,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承诺是否符合股份锁定等相关要求。

32、发行人2015年9月收购大丰荣盛,2016年10月大丰荣盛被发行人吸收合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收购大丰荣盛的原因、过程及交易对方情况,大丰荣盛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资产、收入及盈利情况等;(2)吸收合并大丰荣盛涉及的员工安置、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3)收购大丰荣盛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现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过有效期,请发行人说明是否申请复审以及复审的进展情况,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是否存在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农药污染事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招股说明书只披露发行人2016年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未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的缴纳人数、缴纳比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当年缴纳基数、企业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缴纳总额,是否符合当地社保缴纳规定,发行人是否已严格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原因及处理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如存在欠缴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3)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群体性的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4)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如存在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法律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修改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生效实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新生效的规定对农药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农药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提出新的资质要求,是否设置新的准入条件,发行人是否满足新规的要求;(2)结合新规内容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将会受到哪些影响,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国家目前禁用和限用的农药目录、已列入禁用和限用计划的农药目录及农药毒性的分级,说明发行人现有产品及募投项目产品的毒性级别、是否属于高毒农药,是否属于国家禁用或限用类型,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说明农药产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情况和未来趋势,说明发行人的现有产品及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是否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农药制剂产品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大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占比,经销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的变化,说明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稳定性;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各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退货政策以及各期退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历史, 是否存在稳定合作的关系,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否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纠纷;(2)补充披露直销和经销的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披露较为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按照公司产品或服务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或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或服务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或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或服务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与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41、相关媒体报道显示,公司2011年发生毒气泄漏,导致附近村民30余人中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说明该事件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对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如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此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4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5,437.96万元、13,752.95万元和9,710.74万元。(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变动、投资活动支出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说明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034.49万元、2,253.03万元和2,611.3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2)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情况,若是,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价值分别为6,989.23万元、6,844.35万元和11,495.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69%、15.58%和22.55%。(1)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具体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季度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变化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及变化情况,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562.19万元、18,563.49万元和23,397.9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备货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和在产品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库存商品的订单支持率及期后销售比例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6、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18,447.29万元、25,571.38万元和25,547.5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关键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5,501.72万元、14,690.00万元和15,713.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9、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8,013.98万元、8,941.98万元和10,992.8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十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信用政策,结合信用期限、采购金额的变化、应付账款的账龄及应付票据的金额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0、关于职工薪酬:(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及当年新增新减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管理人员中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数量及变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对比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上市公司,说明公司员工薪酬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1、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1,157.44万元、1,645.78万元和1,208.98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

55、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