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15】【交建股份】【2018-11-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决策程序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行远投资、启建投资、为众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4)安元投资与国元直投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安元投资与国元直投出资人基本情况、是否在国元证券任职,是否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5)发行人现有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6)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前身为安徽省公路工程公司,隶属于安徽省公路管理局下设的安徽省公路机械厂,2004年改制设立交建有限。改制后股权结构为安徽交投持有34%股权、祥源控股持有28%股权、沈保山持有23%股权、张长安持有15%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3)改制时各股东的出资资金来源、价格的合理性,出资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5)沈保山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祥源控股的原因,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是否符合改制方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3、2005年9月,安徽交投将其持有的公司的34%股权无偿划转给安徽路桥;2006年4月,核减安徽路桥国有资本金,祥源控股相应股权增加19.6%;2007年5月,安徽路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祥源控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是否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2)2006年4月安徽路桥核减出资比例并由祥源控股相应增加资本金,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了3家子公司股权及注销1家子公司,转让名义持有辽宁安通80%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原因、履行的程序,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注销或转让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受让上述公司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转让后的子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3)转让及注销子公司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5、2017年4月,发行人将子公司远见园林转让至控股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目前是否实际从事园林绿化业务或类似业务,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相关的工程施工是否包含园林绿化项目;(2)远见园林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客户或供应商,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相互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远见园林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有无交易或资金往来,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7、招股说明书披露,为了规范资金管理,祥源控股制定了《祥源控股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资金调拨由祥源控股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祥源控股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占用的情形,是否符合财务独立性的要求,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2)祥源控股对发行人资金统一管理的具体运作模式,该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参与统一管理是否违反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3)发行人退出集团资金管理统一管理后,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其他形式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形,发行人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是否采取措施保障财务独立;发行人内控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利益;(4)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8、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环保、用地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罚款1万元、222,852元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行政处罚的原因及处罚结果,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有有权机关进行确认,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2)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完毕,发行人是否针对上述方面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有效执行。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交通道路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量事故;(3)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或个人采购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向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原因、占比,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违约等法律风险;(2)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3)主要劳务分包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劳务分包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分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分包公司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如发行人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建筑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分包公司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5)劳务外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性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挂靠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挂靠取得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订单取得方式及各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3、发行人2015年以来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了3家子公司股权,其中包括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的子公司远见园林。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转让3家子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相关交易作价是否公允,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2)公司工程施工毛利率分别为8.49%、7.45%、8.08%,2016年下滑较多,而同期扣非后净利润反而大幅上升,请分析具体原因,是否为2016年园林绿化业务毛利率大幅上升;2017年出售远见园林是否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属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14、发行人2015年11月发生第五次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将部分股权以1元每1元出资额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部分员工等。此外报告期内还发生多次股权变动。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2015年1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是否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若是,请说明相应股份数量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还是分期确认;在确定公允价值是是否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是否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大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是否采用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2)报告期内其他股权转让与增资价格及确定依据,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身份或性质及控股股东情况,控股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公司资源向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16、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拆借和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的情形。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1)上述行为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2)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说明等。(3)相关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4)上述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5)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存在部分关联交易,其中园林绿化类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同类交易占比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将远见园林转让给祥源控股是否影响公司利益。(3)相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153,761.86万元、96,562.70万元、154,354.3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7.49%、38.62%、58.8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数量及性质等,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列示报告期与主要客户交易或业务性质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2)结合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19、发行人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38,397.15万元、24,787.98万元、44,438.92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16.16%、11.68%、19.10%;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主要采购的整体情况,主要原材料占成本比重等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公司采购的整体及分类情况、主要原材料占成本比重及价格变化趋势;(2)披露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情况,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67,404.08万元、250,038.60万元、262,511.32万元,相对稳定略有波动;收入主要来源于安徽省内。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具体时点及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业务,其核算基础是否充分,是否有外部证据为依据;公司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时完工百分比法参数选择是否有所不同及其原因。(2)报告期内合同或订单签订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合同金额、本期新增合同、本期完成合同、本期取消或中止等异常合同金额、期末在手合同余额等。若存在异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暂缓或中止、超期未完工等),请说明具体情形。(3)营业收入报告期内相对稳定的原因,说明公司是否已不具有成长性甚至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并作风险提示。(4)按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分类说明营业收入变化情况,如建造合同收入、BT业务收入、勘察设计及咨询收入、检测服务收入等。(5)列出报告期占收入较高比例的主要合同或主要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单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签署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获取方式、开工时间等)和主要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预计总成本、各期末的完工进度、各期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毛利率、相应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是否为亏损合同等);同一合同或项目在不同期间预计总成本、毛利率等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完工进度是否存在客观依据和外部证据。(6)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安徽省内,请结合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一定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7)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应包括(1)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工进度确定的合理性、相关成本核算的规范性等内容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行业特点补充说明对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发生的成本确定的具体方法(包括发生调整的情形及调整方法)等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并以某典型合同为例详细说明相关金额的确定方法及相应会计处理,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复印件。

2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243,045.38万元、226,894.75万元、238,225.1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合同或项目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营业成本是否存在业务分包,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各期分包采购金额,列表披露项目名称、分包内容、承包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包合同签署时间、分包金额、占总合同的比例、开工时间、完工时间(或报告期末完工进度)、款项支付情况、报告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等,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82%、8.76%、8.6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主要项目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同类别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242.51万元、454.90万元、1,035.49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5,403.40万元、5,511.66万元、5,429.00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90.65万元、954.71万元、833.65万元;销售费用前期较低,后大幅增长,与收入变化情况不匹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销售费用前期较低后大幅增长,与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3)细化说明管理费用——办公差旅费、折旧及摊销费等先上升后下降。(4)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低的原因,财务费用资本化的具体金额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465.45万元、8,345.82万元、11,894.58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2.49%、70.05%、108.5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出现差异的原因及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俞发祥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祥源控股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的经营情况,祥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变更;(2)实际控制人俞发祥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履历、兼职情况等。

27、公司股东中,俞发祥与俞水祥系兄弟关系;俞发祥与陈明洋系表兄弟关系;俞发祥与俞红华系堂兄妹关系;俞发祥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祥源控股系为众投资、行远投资、启建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祥源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元投资与国元直投受同一主体控制。请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承诺是否符合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要求。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总金额分别为8,988.22万元、15,729.88万元和3,590.85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关联方;(2)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注销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注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含已转让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业绩等;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

3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和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房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的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说明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对应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的风险;(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6、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大部分已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工程施工超出约定工期后仍在履行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工程施工业务的质量、工期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37、关于引用数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3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3,296.46万元、112,982.64万元和130,684.97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707.82万元、11,919.85万元和17,553.09万元;各期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50.88万元、8,359.22万元和7,321.28万元;应收款项对保证金组合、特定款项组合等未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组合具体标准为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分别为3%、6%、10%、40%、70%、100%。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对部分组合的应收款项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是否谨慎,不同业务类型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同一计提标准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款项、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5)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6)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36,804.28万元、70,555.33万元和77,317.96万元,2016年、2017年存货大幅增加,而同期收入并未发生大幅波动。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存在重大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已按约定结算;若存在未按约定结算,请说明金额、比例及未按约定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或风险。(3)结合主要项目或合同,说明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是否存在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为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若有请说明是否应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对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监盘情况,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245.61万元、3,006.01万元和2,235.7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9.83万元、187.07万元和182.4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成新率较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未达到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综合折旧率或摊销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4)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5)使用自有资金或本次募集资金增加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计划,是否可能导致折旧摊销等费用大幅增加,减少公司利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7,105.13万元、48,463.05万元和23,507.2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4,457.10万元、12,063.76万元和11,508.24万元,主要为应收BT项目回购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结合主要项目情况,说明长期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回收期限、欠款单位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4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4,506.00万元、10,987.28万元和13,074.20万元,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6,287.78万元、216,142.87万元和214,435.99万元,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23,462.46万元、17,618.99万元和20,226.45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款项波动的原因。(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0万元、8,843.40万元和10,109.76万元,系“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重分类产生;各期末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8,266.15万元、4,460.08万元和5,540.09万元。请说明:报告期存在大额应交税费的原因,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可预期,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45、招股说明书仅披露了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未作量化分析。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采用最佳估计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

5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认定国元直投、欧普投资、合信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理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