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56】【东宏股份】【2017-07-2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6月13日,宝昂投资与倪立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宝昂投资将其持有的东宏管业6.51%转让给倪立营,转让价格4,176万元。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各新股东入股金额;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①发行人股东中投资机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披露至实际控制自然人)及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②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④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⑤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据招股书披露,2011年8月8日,东宏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宏有限增资,增加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华晨成长以货币方式缴付。本次增资过程中,华晨成长与东宏有限、东宏集团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包含有关对赌条款。2011年12月1日,东宏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宏有限增资,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全部由华鸿创业以货币方式缴纳。本次增资过程中,华鸿创业与东宏有限、东宏集团签署的《增资协议》包含了反摊薄条款,并与东宏有限、东宏集团、倪立营签署《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有关对赌条款。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18.54%、13.79%、17.02%、26%,占比较低。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采购金额、占比,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合作项目清单和期间、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请说明滕州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成为前五大客户及2016年上半年第一大客户,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程序、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明确的核查结论等。

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数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钢丝和无缝钢管。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1)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价格的波动是否与市场公开价格存在差异,并分析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达90%以上,但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占生产成本比重仅为60%-70%的原因。(2)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出库量与产量的配比情况,以及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主营业务成本和存货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8.34%、75.4%、62.40%、60.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内容。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对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程序、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明确的核查结论等。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9月,发行人向控股股东东宏集团拆入资金2笔,分别为1000万元和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大股东拆借资金的原因和资金的具体用途,补充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制度,请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执行情况的核查程序,并对发行人相关内控有效性发表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销售方式主要是直接采用参与客户或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合同,货款结算方式大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一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后一段时间内(根据工程进度)分批付款,剩余10%左右为质保金,1-2年后支付。公司的收入确认基本上以交货验收为确认时点。又根据招股书披露,客户为保障工程进度多会要求公司提前发货备用,待实际领用时再验收,因此公司产品从发货到验收所需时间较长,发出商品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行业或不同产品客户中的销售、验收、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收入确认时点有何不同,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确认方式进行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发行人客户所在行业划分的收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行业和具体客户的经营情况、项目签订情况,补充分析报告期各期各项收入构成增减变动的原因;(2)结合主要产品平均售价和销售数量变动的原因补充分析各期各产品收入增减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核查程序及明确的核查意见,并对收入是否存在跨期调节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子公司凯诺管业和中通塑业对外销售了部分PE原材料,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分别为20,026.32万元、19,584.56万元、27,144.03万元和12,995.0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PE原材料的收入、成本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销售的主要客户情况和毛利率情况,并分析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产品的单位成本及单位成本构成情况。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营业成本核算的全部流程,生产成本和费用的分摊和结转的具体政策,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行人成本核算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13、招股说明书结合单价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比率分析了报告期各期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波动较小的原因;(2)补充分析发行人各主要产品的定价模式,与成本的关联程度,在此基础上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售价与成本的波动不尽一致的原因;(3)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产品内容、销售模式、销售地区等方面的详细区别,进一步具体补充分析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为8.32%、6.36%、5.95%、5.74%,管理费用率分别为8.04%、6.46%、6.30%、6.5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对比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并结合具体明细科目,补充分析上述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持续显著低于当期净利润。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分析上述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9,169.36万元、48,522.69万元、50,503.39万元和47,443.2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45%、44%、89%。发行人与直销客户的货款结算方式多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回款时间较长,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重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分析并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中已到合同约定付款期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发行人针对逾期应收账款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发行人主要客户中有较多的煤炭、工矿企业,目前景气度较低。请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下游客户中,是否存在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情形。(3)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模式的具体情形等因素,补充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逾期情况,针对应收账款实施的函证程序和函证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程序、发函比例、回函情况及比例、回函差异情况及原因、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审计程序等。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7,825.10万元、23,093.93万元、15,724.29万元和18,538.2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存货减值准备的具体计提政策、存货各项构成各年计提的金额和原因、在手订单对应工程项目的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意见。(2)存货各项构成报告期各期增减变动的原因。(3)结合在手订单对应工程项目的进展,补充分析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期后对应的收入确认的核查情况。(4)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于上述各类库存商品,特别是发出商品所实施的核查程序、审计程序、监盘的比例结论,对于异地存货请说明针对异地存货所实施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至2016年上半年,“在建工程”科目中发行人高分子材料工程项目的金额分别为2,243.91万元、3,022.33万元、3,125.94万元和1,372.44万元。请补充披露该项目的具体内容、工程进度和预计完工时间,说明发行人在产能利用率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对在建工程相关费用的归集,以及在建工程转固后新增固定资产相关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4月26日,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727.80万元(其中未确认融资费用277.80万元),租赁期36个月,借款期限2015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根据该协议,公司于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分别计提了长期应付款1,237.70万元、805.8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售后回租的具体内容。请会计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售后回租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据招股书披露,曲阜东方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是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9月东宏集团通过以资产出资及向公司出售股权方式将与公司业务重叠的相关资产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注入公司,消除了同业竞争情况。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东宏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成份问题,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东宏集团在资产来源、人员、业务、客户、供应商、技术、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承继关系,以上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补充披露: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增值的原因,收购股权及购买资产占发行人资产比重,是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具体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8、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向东宏集团租赁位于曲阜市春秋西路166号合计48套房产。东方成长向公司承租位于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崇文大道北办公楼115室的30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为东宏小贷向曲阜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公司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9月公司资产重组后,向东宏集团拆入资金2笔。

(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同意以拥有的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东宏小贷向曲阜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是否属于违规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如果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进一步核查发行人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9、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拥有19项专利权11个注册商标。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0、据招股书披露,部分矿用产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截至2016年9月26日。请补充说明公司上述证书的办理情况,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

11、据申报材料,公司目前持有曲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9日颁发的曲环许字005号《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但是公司在2015年之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1)请发行人说明未在招股书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存在未办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的原因,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厂房建筑物大多已抵押。

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抵押房屋和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的内容和期限,房屋、设备、土地的原值、净值及占资产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就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是否在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内的委托加工数量及金额;请说明发行人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被委托加工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15、据招股书披露,本次发行前,东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7.1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倪立营先生是东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具有重大影响力。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实际控制人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6、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3月18日、2015年5月10日,唐浩志、刘统玉分别辞任董事、独立董事。2015年8月10日,柳江辞任独立董事。2014年6月30日,吴博新向发行人递交辞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说明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较低。(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产品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分析产能利用率长期较低的原因,说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生产设备是否存在闲置,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部分募集资金为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119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4)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5)请说明“由于塑料管道行业的特殊性,行业整体产能利用率偏低。而公司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8、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1宗,标的总金额约为8,780.61万元。其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为30宗,涉及总金额约为7,137.94万元,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相关重大诉讼案件目前的审理、执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19、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各类研发检测设备、人员配置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国内领先”的定位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2)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将行业数据更新至最新报告期,并标注数据来源。

20、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12月,公司被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5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请在“风险因素”部分披露若资格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2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2)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2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24、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