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58】【步长制药】【2016-05-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实际控制人赵涛(ZHAO TAO)通过大得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控制发行人。大得控股通过步长(香港)持有公司47.4685%股权,通过首诚国际(香港)持有公司8%股权,合计间接持有公司55.4685%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设置此类架构的理由、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步长有限发生了5次股权转让。上述股权转让的每元出资额受让价格最低为469.72元,最高为3,131.66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4月深圳中欧创投以每元注册资本123.6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步长有限0.9866%的股权。2010年7月深圳中欧创投将其持有的0.4%的步长有限股权以每元出资额470元的价格转让给鄞州新华。2010年7月香港青春国际以每元出资额490.03元的转让价格受让步长有限1.4210%的股权。2011年8月香港青春国际将其持有的步长有限的股权以每元出资额2,422.92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鄞州新华。2010年7月,大中宏宇以每元出资额470元的价格自朗格拉(香港)受让步长有限1.4318%的股权。2010年9月,大中宏宇以每元出资额1,945.79元的价格分别自西藏德豪、西藏瑞兴、西藏华联、西藏广发受让步长有限0.4933%的股权。2011年1月,江苏瑞华以每元出资额2,544.47元的价格自步长(香港)受让步长有限1%的股权。2014年5月,江苏瑞华将其持有的步长制药全部股权转让给蓝色基金,大中宏宇将其持有的步长制药部分股权转让给西藏丹红,转让价格分别为43.30元/股、37.65元/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深圳中欧创投、蓝色基金、大中宏宇合伙人的实际缴纳出资、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合伙期限、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2)香港青春国际、鄞州新华、江苏瑞华、西藏丹红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基本信息及近五年的从业经历。(3)深圳中欧创投、蓝色基金、大中宏宇及其合伙人、香港青春国际、鄞州新华、江苏瑞华、西藏丹红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关系。(4)前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外汇、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依法纳税。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发起人股东鸿宝国际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分为A、B、C、D种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鸿宝国际各类股份的权利内容及差异,分析该等情况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对鸿宝国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发行人关联采购占比逐年增加,2014年超过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分析并披露关联方采购金额较大、占比增加的原因及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说明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较多、余额较大,存在为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代垫税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往来与借款的原因及用途,资金往来采取的形式,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关联方其他股东是否也进行同比例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酒水及餐饮服务的原因,结合其采购金额、数量说明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来源及合法性,外资股东入股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

2、招股说明书第68页披露,“西安盛通医药的历史沿革详见本节‘七、(四)报告期内转让或注销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但相关章节未见具体内容,请补充披露。2010年12月,步长有限收购西安盛通医药全部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本次收购转让方上海我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基本信息,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披露的发行人历次收购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并就收购过程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中,山东丹红、陕西步长的资产或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山东丹红、陕西步长进行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2)上述公司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上述公司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潘霖、黄秀兰、潘英宏分别为发行人子公司的小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股东的基本情况,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的直接及间接股东、潘霖、黄秀兰、潘英宏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5、2012年7月,发行人出资3.04亿元向西马四环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吉林步长制药19%股权;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发行人分两阶段合计出资7.69亿元向西马巴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吉林四长制药50%股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发行人分两阶段合计出资7.66亿元向思卓根恩特普世有限公司收购通化谷红制药50%股权。未来,发行人拟以4.96亿元增持吉林步长制药31%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参股上述公司的背景和原因,相关股权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交易对价的公允性。(2)发行人参股的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已经取得吉林四长制药、通化谷红制药50%股权并拟增持吉林步长制药31%股权,请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已经能够实际控制该等公司,该等股权收购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分析并补充披露参股上述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模式的影响,就合作方式、内容或参股公司控制权等是否存在协议、后续安排或意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1)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收购吉林步长制药、吉林四长制药和通化谷红制药时标的公司的审计及评估情况,第二阶段支付收购对价与收购协议中确定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收购标的的盈利预测情况,发行人与出售方、标的方之间是否签署业绩对赌协议,若有,请予以披露。(2)披露发行人收购标的公司产生的商誉情况,请会计师核查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3)披露发行人未将吉林四长制药和通化谷红制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因,请会计师核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根据买卖双方协议,吉林四长制药分立成立了吉林振澳制药并于2014年底转让给吉林四环制药,请披露买卖双方协议内容,分立设立吉林振澳制药的原因,吉林四环制药的基本情况,其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5)根据吉林四长制药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发行人向吉林四长制药子公司通化天实提供资金资助,请披露该协议内容,该类资金资助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子公司杨凌保健品对外转让并于报告期内注销,原参股公司吉林振澳制药的股权转让给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转让的关联企业还包括西安步长医药有限公司、德州德药制药有限公司、哈密市鑫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长涛置业有限公司,注销的关联企业包括陕西秦岭天然药物发展有限公司等14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杨凌保健品及其他14家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上述对外转让的企业转让的原因、转让对价的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该等企业报告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必要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3)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因部分员工不愿异地参保等原因,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除劳动合同用工外,公司亦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在内的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以及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且存在自然人供应商。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9、发行人部分房屋建筑物的规划用途为公寓或非住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拥有的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实际用途,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及拥有该等房产的合理性。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中成药生产企业可通过多种途径对产品进行排他性保护,几乎无限期的延长其产品的保护期限,竞争对手基本无法通过仿制其产品的方式进入市场。公司目前拥有192件国家专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中成药专利保护的具体机制,“无限期的延长其产品的保护期限”的方式及依据,是否存在受保护期间及专利到期后被仿制的风险,以及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共计拥有43项专利申请权,其中陕西步长高新制药拥有的201110462482.9号、201110462483.3号以及201110462484.8号专利申请权正在复审程序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43项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请保荐机构分析若无法获取相关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作风险揭示。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将于2015年或2016年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即将到期的许可证、批准文号是否拟申请展期及相关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分析说明该等许可证、批准文号过期或失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并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对该等事项的核查方法、范围,就核查中发现的有关事项如何认定对生产经营产生未发生重大影响。

15、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主要有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支出项目情况和支出金额。

16、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580.89万元、1,116.13万元和1,136.66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同行业比较情况说明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赵涛、赵菁、高煜、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蒲晓平、独立董事范仁达、监事王美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其是否有足够精力履行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职责。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产品宣传不当、性状不合格等质量瑕疵等原因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经出具相关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公司近三年的所有违法违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19、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补充披露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的约束措施、股价稳定预案中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约束措施、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在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中补充关于控股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20、招股说明书目录存在错误,请进行更正。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步长制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10月31日到期,公司未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山东丹红制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山东丹红制药已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步长神州制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将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步长神州制药2014年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不能通过复审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2、请在“风险因素”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23、招股说明书多次引用《心脑血管中成药市场研究报告(2013年度)》、《2014年中国医药市场发展蓝皮书》及米内网的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例如招股说明书第181页,发行人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在心脑血管用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第189页,发行人披露“本公司……,是我国心脑血管中成药领域的领导企业”,请对“领先”、“领军”、“领导”的含义、比较范围等作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若缺乏充足证据支持,请予以修正。请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第197页关于公司在心脑血管中成药领域市场份额的数据来源及权威性,说明市场份额的具体参考指标。

2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进一步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5、发行人主要产品心脑血管中成药为处方药,发行人通过营销中心负责统一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各大医药公司经销商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前五大经销商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占比达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通过营销中心统一销售的产品定价模式、经销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频率,发行人下属各制药子公司是否存在直接向经销商销售产品行为,若有,请披露具体情况;请披露发行人采用对各大医药公司经销商进行销售,而不对终端客户直接进行销售的原因;请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的收入确认及结算方式,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请披露发行人同款产品在不同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价格差异带来的竞争是否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及推广带来影响;请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客户数量、分布区域、销售金额、变动情况、新增及退出客户的具体情况及原因;请披露发行人非处方药的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经销商客户,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期末突击销售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请披露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设定销售指标及佣金返利等行为。

26、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脑心通胶囊、稳心颗粒和丹红注射液,其中脑心通胶囊和稳心颗粒已入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丹红注射液入选了《国家医保目录》。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和销售数量变动情况、产品结构变化,分析并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产品的退换货政策、退换货金额及变动原因,请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请披露发行人入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医保目录》相关产品的政府指导定价情况,政府有关部门下调药品指导价格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带来的影响;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代理产品的种类及金额。

27、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占生产成本比重达85%以上,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14%、81.30%和80.4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产品类型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单位价值;请披露发行人自有植物原材料生产基地产出情况、单位价值,单位生产成本与外购原材料的价格差异;请披露发行人主要包装材料的单位价值及耗用情况;结合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单位折旧摊销费用及人工成本,分析并披露相关因素的变动对不同产品毛利率带来的影响;请按照不同产品类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似产品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并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委外加工业务,若有,请说明委外加工商情况、委外加工数量及加工费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委外加工产品质量的控制是否有效;请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供应商中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采购产品、采购金额、是否存在现金采购。请披露上述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规模,发行人相关产品采购占其销售的比重。

28、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全蝎、黄精等的价格在报告期内上涨较快,且供应日趋紧张。发行人在2013年度对全蝎等药材进行了战略储备,期末原材料增加较多。发行人2014年末库存商品较2013年末有所减少,主要是山东步长制药生产线改造,包装车间产能受限,加上产品供不应求,库存商品相应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照主要原材料种类分别披露原材料的数量、金额,并分析报告期各期的变动及原因;请披露原材料的保质期,并按库龄分析其构成;请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原材料价格变化,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9、发行人研究开发支出主要为在研产品开发阶段的支出。发行人会计政策规定,发行人药品研发在取得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件或生物等效性实验批件之前为研究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在取得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件或生物等效性实验批件之后至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之前为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披露发行人研究开发资本化及费用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研发产品的委托人情况、项目合作方式、委托研发费用支付方式、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及未来收益分享情况;请披露报告期内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的具体构成、开发支出的核算方法及摊销期限。

30、发行人主要采用专业化学术推广模式进行药品销售,这使得发行人销售费用在期间费用中所占比例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的具体构成、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经销商代垫报销款;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请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2013年较2012年增加较多的原因;请披露报告期内广告费逐年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广告商的基本情况和广告费用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用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3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发行人支付购买土地意向金5.5亿元,账期已超过两年而未结转的原因。

3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而返销或回购。

3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