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63】【松炀资源】【2018-06-0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前股东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2)发行人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已披露的历次股权变动的定价依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股东和合伙股东的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如涉及,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如存在,是否已纳入监管,是否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5)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以及内部控制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14.49%、15.81%、24.56%及22.33%。(1)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按照产品类型、销售模式及销售区域,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公司展开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经营规模较小或注册资本较低但与发行人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模式及客户类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7.80%、30.35%、38.05%及51.6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说明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公司展开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经营规模较小或注册资本较低但与发行人交易规模较大的情况;(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不同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16,154.83万元、32,520.53万元、37,478.89万元和20,301.12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应用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扣非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各个细分产品销量、单价的变动原因,进一步量化分析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产品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4)结合下游行业市场空间、发展状况及主要客户的需求变化、盈利状况等数据,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关于主营营业成本:(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详细说明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在各个月采购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对比同种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报告期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或外包服务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及精细程度、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13%、21.16%、22.29%和26.11%。(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综合毛利率逐年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料工费)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的对比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2,375.33万元、3,078.73万元、3,120.01万元和2,029.2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70%、9.47%、8.32%和10.00%。(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说明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性,运输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人数及变动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部门人员期初人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及期末人数;报告期公司员工人均薪酬和各部门平均薪酬与同地区、同地区上市公司对应平均薪酬的对比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4)报告期历次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历次转让价格的公允性;(5)期间费用中折旧和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6)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31.15万元、3,816.62万元、5,151.64万元及7,332.23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如有)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对外担保的程序是否合规,与关联方间的临时性资金周转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当期利润的影响。(2)收购关联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前述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汕头市澄海区远通纸品贸易商行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报告期董事蔡建涛曾控制的汕头市龙湖区星阳纸品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说明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的影响及风险。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环保违规事项,是否曾受到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是否存在涉及环保的纠纷及处理善后情况,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尚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若相关房产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可能受到处罚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2)发行人租赁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并结合瑕疵租赁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相关集体用地及其上建筑物的实际用途。(2)相关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说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合规性,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3)若存在瑕疵,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和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六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事项(不仅限于重大违法)和处罚机关,并结合处罚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存在,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充披露并发表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

1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第142页表格关于董事会成员提名、任职期间的信息是否存在缺漏或错误,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招股说明书披露,王壮鹏、蔡建涛为郎舅关系。除上述亲属关系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如实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不仅限于直系亲属),说明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薪酬的合理性,存在明显差异的,请说明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年产18万吨环保再生纸项目”募投用地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13、蔡建涛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请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承诺。

14、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章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市场竞争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是粤东地区排名前列的环保再生纸生产企业”,“公司目前是粤东地区的造纸龙头之一”。请保荐机构说明前述表述的依据,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如有),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补充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是否曾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过监管措施或任何处罚。

17、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42.98万元、554.72万元、26,731.19万元及20,760.99万元。(1)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中受限增资款的具体情况及期后结转情况;(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关于应收票据。(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2)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情况,若是,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13.18万元、1,879.27万元、2,782.32万元和3,113.17万元,应收账款价值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8%、5.78%、7.42%及15.33%。(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季度营业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金额及收入占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与销售收入前十大客户的匹配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及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各期末信用期内外的余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4)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针对关联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7)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分别为4,101.88万元、4,155.34万元、6,761.03万元和4,338.79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主要生产工序、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原材料及库存商品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各类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水平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各类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以及期后销售比例,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及期后销售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239.52万元、16,916.55万元、17,074.41万元和24,470.1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固定资产金额增长与产能增长的匹配情况;关键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长期待摊费用中各个项目的摊销政策及具体依据;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13,000.00万元、16,700.00万元、16,650.00万元、11,174.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采购金额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应付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150.58万元、584.24万元、865.20万元和488.8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