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79】【永悦科技】【2017-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2)核查并披露2011年12月陈志山、王庆仁、骆洪宇、骆瑞堂、王焕连、刘坚民、黄晓栋、王家彬等人入股的原因及价格依据、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利益安排;(3)核查其他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核查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4)核查历次股权转让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5)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的自然人);(6)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7)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傅文昌家族中的四人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却未将其纳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范围,2014年初,傅氏家族中的付文良仍持有发行人12.60%的股份(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初付文良先生仍持有发行人12.60%的股份,但未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围认定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如2014年将付文良一并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亲属持股规避持股锁定期限的情形。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近亲属投资的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影响不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已经完整、全面、准确的披露;(2)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和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联系;补充披露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等单位合作研发的项目的进展及相关专利的归属情况。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诸多业务许可资质,部分业务许可资质将于2016年年底到期,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且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许可期限较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续期办理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存在法律障碍,请分析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7、发行人所处行业应为重污染行业,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环保投入金额约1,876.59万元。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环保投入金额分别为175.01万元、1,047.09万元、389.95万元和112.56万元。2014年环保投入增幅较大,主要系公司对原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并新建污水处理站所致。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由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和福建省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抽查了公司内部在线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基本符合环保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是否靠近居民生活区域,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居民投诉或纠纷;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并说明是否实地查看。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其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付文良先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大多属石化产品,其中部分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操作不当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产品类型;补充披露国家对于该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具体要求;补充披露危险化学品是由自己运输或由第三方运输,运输方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资质;补充披露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职工是否存在职业病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职业病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并就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有一定的披露,但不够详细。(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人员不缴纳社保、公积金是否取得放弃缴纳的职工本人同意或认可;(2)请发行人定量分析如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保或公积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并提供充分的依据;(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或劳务分包),如存在,说明相关情况,并核查其他用工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发行人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是否足额到位。

14、请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生产过程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时点,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费用归集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

请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公司收入及成本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8,941.65万元、15,829.28万元、14,226.43万元和5,551.61万元,占总收入比例分别为:39.11%、27.75%、25.92%和24.55%,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人造石材、工艺品、玻璃钢复合材料和涂料等领域中。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不同应用领域的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情况、合作历史等,明确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应用领域主要客户的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产品用途,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3)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公司销售产品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2,097.25万元、23,992.82万元、21,293.59万元和9,126.05万元,占比分别为55.16%、51.65%、48.41%和51.0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历史、结算模式、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与发行人的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2)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和价格,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是否稳定,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手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采购真实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各类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变动较大。各原材料的采购均价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各主要原材料的用途,与公司产品结构、产量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2)对比各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3)公司采取合约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具体情况,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对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约定情况,主要供应商情况,采购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和金额,对比合约采购产品价格与同期原材料市场价格。(4)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8,164.61万元、55,422.82万元、54,340.14万元和22,387.6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平均销售价格逐年下滑,销售数量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产品销售数量逐年上升的原因,公司新增主要客户情况,公司为增加销售数量采取的措施,结合行业状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地区销售波动较大,请补充披露各地区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种类、应用领域、销售数量和价格,说明并披露不同地区销售变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3)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明细品种分别补充披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占比,分析并披露变动情况及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销与经销的金额及占比,经销的具体销售模式,主要的经销商情况,是否注意到终端客户情况。(5)补充披露各期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情况。(6)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内容。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补充披露成本构成金额及占比、单位成本情况。成本的归集核算是否真实准备完整,与收入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6.98%、17.07%、17.67%和18.17%,逐年上升。其中贡献了绝大部分毛利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毛利率分别为:17.73%、17.18%、17.65%和18.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各产品单位成本、单位售价变动情况及原因,产品定价方式,对比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价格,并结合市场需求情况等,说明并披露公司毛利率较为稳定,略有上升的原因。(2)补充披露所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构成及销售占比,从产品差异性,销售结构差异等方面,详细分析并披露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逐年增加的原因;请对比可比上市公司费用率情况,分析并披露差异并说明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各类期间费用的归集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从事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生产,在细分产品中,人造石树脂又是其不饱和聚酯树脂序列中的主要产品,收入占比在66%左右。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人造石材和天然石材在那些领域可替代使用;披露在可替代使用的领域中,使用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如性能、价格、外观等);说明使用人造石材是否会造成居住环境的污染;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国内外人造石材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和前景。

23、发行人报告期内供应商有一定的变化,发行人的用电量、耗煤量、用水量和公司的营业收入之间不够匹配。(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变动产生之原因;(3)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对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用电量、耗煤量、用水量的之间的匹配性做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具体情况。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利润保持基本稳定,市场占有率小幅度提高,但发行人销售区域比较集中。请发行人从产品性能、价格的角度,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说明并披露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优劣势;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下滑的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在相关产业链中的竞争地位和议价能力;请发行人结合公司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市场拓展能力;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状况、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区域及发行人的市场地位,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募投产能消化的具体措施和可行性。

25、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香港科立讯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天兴宾馆、华通树脂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华邦树脂和华景树脂的业务发展和资产形成过程;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收购的华邦树脂和华景树脂的资产是否来自于已上市公司或者国有、集体资产,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本次资产收购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所收购资产的完整性,核查是否可能给发行人带来债务及或有债务,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关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中披露,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均价波动幅度较大,使得公司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情况,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并就发行人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利润为负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到期,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进展情况;(2)公司2016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并说明合理性。(3)所得税率优惠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的影响,报告期内减免所得税金额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477.54万元、1,184.91万元、954.46万元和858.2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期初余额,票据增加额,背书及贴现金额,期末余额情况,前五大应收票据客户,金额及占比,应收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2)票据背书转让中主要的票据受让方及受让金额、用途,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关的会计处理,对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及兑付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6,992.16万元、11,725.60万元、12,481.90万元和13,380.9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44%、20.56%、22.75%和59.18%,逐年增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改变信用政策来增加收入情况,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2)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客户资信水平,还款能力,说明并披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应收账款采取的核查及审计程序,核查方式、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175.02万元、4,188.04万元、3,310.42万元和2,906.50万元,金额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生产销售模式、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构成及金额合理性,公司确定安全库存的方式。(2)补充披露各存货类别的账龄情况,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情况。(3)补充披露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实施的存货盘点程序,盘点范围和结论。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可发性聚苯乙烯已停产,相关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停产机器设备的原值,净值,停产后是否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2)报告期内,公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1,498.50万元、3,096.01万元、2,945.45万元和3,116.37万元,呈增长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前五大应付票据方,金额及占比,应付票据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6、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