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80】【南卫股份】【2017-04-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制度,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药品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标准制度。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并披露其具体情况及有效期,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3)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备案及质量标准要求开展业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通过拍卖方式出售资产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资产投入及历次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如有)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如有)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江苏索易特、江苏百正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平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等关联交易。2013年度,本公司向盛名塑胶及乐安压铸件采购热熔胶、塑芯塑套等原材料,2013年本公司对盛名塑胶及乐安压铸件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不再与其发生关联交易。此外,Progressare Branding B.V.将其部分商标无偿许可发行人子公司南方美邦使用,使用期限为长期,使用范围为全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江苏索易特、江苏百正光电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上述房产买卖相关交易及债权债务处理的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构成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互为承担成本费用,是否构成不当利益输送;(2)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资金拆借是否均已偿还并支付合理利息;(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1-6月,公司向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白药集团西双版纳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20,584.45万元、21,482.82万元、21,664.58万元和10,890.2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30%、45.73%、50.03%和48.6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合并口径披露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并披露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产品占采购总额的比例等。3)披露与前五大客户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期末应收款的金额以及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4)分析并披露云南白药销售占比逐年提高的原因,发行人对云南白药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对云南白药存在依赖。5)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说明并披露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是否稳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5%、29.27%、29.70%和35.7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主要产品内容分别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内容及用途。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产品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等。2)补充披露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内容与用途。3)补充披露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结算模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对比市场价格,披露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采购真实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实物出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李平通过竞标取得南卫厂资产,并参与组建常州市南方卫生器材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历次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依法缴清相关税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如有,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7、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平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持有左右生物63%的股权、迪泰尔70%的股权、惠泽汽配57%的股权和阳平机械49%的股权。其中,左右生物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经营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拟研制治疗红斑狼疮的化学药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供应商、客户回扣、商业贿赂等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2)如有转让或注销子公司,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约3,954.6平方米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主要用做对外租赁、仓库、解析库、废料库、冷库、垃圾房、临时办公室及淋浴间等,其中砖结构建筑约2,468.9平方米,彩钢板建筑约1,485.7平方米。此外,发行人还存在房产租赁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抵押原因,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其他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2)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风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存在被拆迁、搬迁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房屋租赁是否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取得房产证的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证监会、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并就上述变动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委托加工情况,委托加工产品类型或生产环节,委托加工数量、单价及金额,占各期生产成本的比例,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情况,价格是否公允。委托加工产品类型或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关键技术,公司是否对委托加工厂商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不同业务的业务模式,销售的具体过程、特点详细披露公司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时点,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费用归集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

请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公司收入及成本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1,079.83万元、46,980.34万元、43,302.25万元和22,372.97万元。发行人境内收入占比逐年增加,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直销模式下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经销模式收入占比逐年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披露境内境外、直销经销模式下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毛利率差异情况,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变动情况,行业需求情况等,定性定量分析并披露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原因。3)补充披露自有品牌“妙手”产品的具体经销模式,收入情况。披露“兰盾”品牌的运动保护产品销售模式、收入情况,以及公司通过京东和淘宝开设店铺实现线上销售的产品类别及收入情况。4)各期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程序及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经销收入分别为:19,148.51万元、14,960.88万元、12,011.26万元和5,918.07万元,占比分别为:37.49%、31.84%、27.74%和26.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经销模式下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2)具体销售模式(代销、买断等),对退换货及未完成销量任务的产品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3)分别披露境内外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公司对其销售产品金额占其采购金额的比例,与发行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合作历史,收入确认模式,报告期内经销商变动的情况及原因。4)公司对经销商的选择标准、定价原则及过程、有关经销商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发行人对经销商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及合理性。5)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增加收入的情况,是否注意到最终客户。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经销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最终用户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范围、核查程序及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分产品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以及单位成本构成,并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成本归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25.81%,28.74%,31.17%和30.66%,呈上升趋势,其中敷贴、急救包及其他的毛利率2013年-2015年分别为36.98%、37.73%和46.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成本构成,金额及占比,单位原材料的耗用量,单位成本等,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2)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各产品单位成本、单位售价变动情况及原因,产品定价方式,对比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价格,并结合市场需求情况等,按产品类别说明并披露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敷贴、急救包及其他项目的具体产品分类,并结合报告期客户的变化,售价、单位直接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波动,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敷贴、急救包及其他的毛利率逐年提高的原因。4)结合产品、客户、销售模式等因素补充分析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书中选择了三鑫医疗、维力医疗两家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选取的标准、所选的同行业公司是否能够具有充分代表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可比公司的基本情况。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及销售人员薪酬,发行人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销售模式,运输费的主要来源,销售人员安排,薪酬制度,披露运输费和销售人员薪酬的变化与公司收入变化的匹配性。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23、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期间费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或代垫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于2012年向公司支付1218万元,将发行人购买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的房产形成的相关债权资产由公司转出;实际控制人于2011年代发行人履行保证责任,偿还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江苏百正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发行人于2003年以2484万元竞得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进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房屋及相关资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1)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披露的全面性以及定价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对比市场价格,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发行人与江苏索易特纺织有限公司多次房产购买拍卖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定价合理性,核查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银行流水,对公司业务独立性做出评价。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计划、业务特点、境内外销售模式、回款方式等,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并补充披露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3,042.69万元、13,991.65万元、13,354.94万元和12,410.1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4.93%、32.02%、28.21%和25.9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账龄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信用期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信用期约定。2)应收账款逾期情况,逾期时间及期后回款情况。3)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公司客户资信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和函证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发函程序,发函比例,回函情况及比例,回函差异情况及原因,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审计程序等。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117.99万元,6,964.05万元、6,049.59万元和7,771.8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95%、21.24%、18.22%和22.82%。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143.37万元、42.07万元和113.6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1)结合公司生产销售模式、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构成及金额合理性。2)结合存货明细构成补充分析报告期各期各项构成期末余额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存货变动较大的原因。3)补充披露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情况。4)结合存货各项构成的库龄、市场价格的波动、发行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政策等因素,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实施的存货盘点程序,盘点范围和结论。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票据的余额分别为1,849.43万元、4,497.52万元、5,403.31万元和3,482.2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票据类型,报告期内各期票据期初余额、增加额、背书或贴现金额、期末余额。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票据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2)应收票据对应的客户情况,是否存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应收票据。主要的票据受让方及受让金额、用途,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3)相关的会计处理、对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需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如有,许可使用专利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3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有效期,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相关信息。

32、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关于股份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等承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持股,请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4、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5、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3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