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896】【寿仙谷】【2016-12-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中,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详细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在育种、种植、采购、生产等过程中成本包含的具体内容、成本归集方法、成本确认原则和时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成本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武义县金星食用菌公司成立时实际上系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后于1997年解除挂靠关系并转制为有限公司。发行人尚未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武义县金星食用菌公司成立时的具体出资情况,其设立及存续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投入,其注销时与金星村的债权债务及处置情况;(2)1997年设立金星食用菌的性质是集体企业转制设立还是新设方式设立,金星食用菌设立时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其股权结构的确定依据,相关出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已经全部投入金星食用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武义县金星食用菌公司成立、存续、注销及设立金星食用菌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转制过程中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发行人是否取得了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和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较多次的增资和股权转让,增资尤其频繁,且现金出资次数多、金额较大。发行人2013年11月增资引入汉鼎宇佑、润铭投资等新股东,后于2015年4月3日进行上市申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设立寿仙谷投资的原因,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出资或交易对价是否已足额履行完毕,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汉鼎宇佑、润铭投资、恒晋同盛、力鼎投资、钟山天翊、隆创投资、赛盛投资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信息、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个人经历,王瑛的基本信息、近五年个人经历;(3)隆创投资增资后又原价转让所持股权的原因;(4)发行人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5)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我国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证书。中药饮片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炮制。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需的批文,是否满足所必需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并披露其具体情况及有效期,部分已过期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已续期;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发行人产品所含有效成分是否存在监管及具体监管内容,产品相关批文是否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予以明确,发行人产品的有效成分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采取何种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租赁农村土地1304.37亩,主要用于种植灵芝、铁皮石斛等中药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所租农村土地的性质,是否属于农用地和基本农田,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是否签署合同,是否已履行了全部必需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土地的具体种植情况,灵芝和铁皮石斛如何种植,每亩土地的平均种植数量、种植周期、投入、产出和产值,土地如何养护;(3)发行人房屋、土地、主要设备等资产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形,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租赁使用上述农村土地、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就农村土地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家关联企业被注销,其中部分关联企业从成立到注销不足一年。相比2014年,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武义合作银行转账结算资金额在2015年出现成倍增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1)上述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2)通过武义合作银行转账结算资金额成倍增长的原因;(3)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4)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2)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5.47%、72.90%和81.57%,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灵芝孢子粉和铁皮石斛对外采购数量和单价、自产数量、亩产量和单位成本、投入产出比,定量分析灵芝孢子粉和铁皮石斛单位成本逐年下降的原因,毛利率逐年增长的原因。2)分直销、分销模式分别补充披露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分析不同模式下指标差异及原因;对比同行业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分析差异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均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其中部分农户与专业合作社的采购数据合并计算。发行人2015年第一大供应商为“徐根土等农户”,采购金额为869.66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其与内部农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作为供应商的区分标准;(2)供应商采购数据的统计口径,“徐根土等农户”、“胡跃等农户”的范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数据的核查方法、程序和依据。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灵芝系列产品包括灵芝孢子粉(破壁)、灵芝粉和灵芝片,超过6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灵芝孢子粉(破壁),破壁方法及破壁率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好坏。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说明灵芝种植的成活率、生长周期及主要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种植投入产出情况,未来是否会全部自产,破壁的技术含量以及对灵芝孢子粉质量、价格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灵芝孢子粉(破壁)产品所采用的破壁技术,是否属于自有或授权专利,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技术或发行人独有技术;发行人为保护育种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全部为自有育种,是否对外出售育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育种保护措施。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所需原料主要为灵芝、灵芝孢子粉和铁皮石斛等中药材,如果公司自有基地突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病虫害,将影响该等中药材的产量和质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自有基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病虫害的概率,公司自有基地所在区域遭遇灾害的历史情况,公司应对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建有中药材种植基地,但仍有部分原料需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购买。2013年至2015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种植的灵芝和铁皮石斛育苗或育种的获取方式,对外采购育苗或育种的金额和采购对象,育苗或育种成本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2)报告期内公司基地种植不同作物的种植面积、每亩种植数量、亩产,亩产是否稳定,是否与经验值相符;种植基地地址、具有所有权的土地和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占比。3)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的数量、合作对象是否发生变动、平均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波动情况及原因,结算方式及比例,期末应收款;对比市场价格,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4)公司对农户种植过程的监督指导方式,防止种源外流的控制措施,对收购中药材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手段,对结算过程的内部控制措施。5)公司选择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的标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合作规模确定方式、合作时限,是否只与发行人合作,主要协议条款。6)公司自产及向农户采购的中药材种类、数量及占比,采购单价和自产成本对比。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具体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比例。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采购真实性采取的审计程序,得出的审计结论。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生产原料主要为灵芝孢子粉、鲜铁皮石斛和铁皮石斛干品。主要来源于基地自产和对外采购。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1)分自产、合作种植模式和一般采购模式分别补充披露自产或外购数量、占比、平均单价和金额;一般采购模式下主要供应商情况;对外购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2)补充披露公司对外采购的灵芝孢子粉的加工程度,是否已粉粹破壁;补充披露灵芝菌棒的自制及外购数量、比例、单位成本、金额、单位产量。3)报告期内,公司自产原材料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报告期内铁皮石斛可采摘面积、采摘石斛种植年份、每亩种植数量及单位产量分析并披露自产铁皮石斛数量逐年增加的原因;根据自产及外购灵芝菌棒数量、可采摘面积、每亩种植数量及单位产量分析并披露自产灵芝孢子粉数量逐年增加的原因。4)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划,补充披露公司未来自产和外购原材料数量和比例的趋势,对公司生产成本和毛利率的影响。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682.03万元、5,848.15万元和7,857.29万元;营业成本分别为:8,786.12万元、8,215.27万元和5,746.68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5、1.43和0.84,存货周转率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原材料和产成品具体构成、数量和金额;公司存货逐年增加的原因。2)报告期内灵芝孢子粉各年投入产出比变化情况,详细披露新旧炮制规范差异情况,新规则下投入产出比上升原因。3)期末存货项目的库龄情况、存储方式、保质期、是否有变质情况,长时间保存是否影响药用价值。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1)说明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盘点情况,是否实施了有效程序并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对公司存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产品特性、储存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余额分别为:4,568.96万元、5,138.22万元和4,273.91万元,基本都为铁皮石斛。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1)补充说明铁皮石斛成熟,进入采收期的判断依据,将种植前两年作为生长期、后三年作为采收期的原因。2)补充披露截止报告期末,各批次铁皮石斛种植面积、种植数量、亩产、单位成本;生长期和采收期成本包含的具体内容;各期生产性生物资产增长及减少额、结转过程。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请会计师说明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盘点方式、盘点情况,公司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财务核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浙江、上海等地设立了17家直营店。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公司直营店设立区域、地址、设立时间,门面为自有还是租赁;如是自有,请补充披露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如是租赁,请补充披露合同租赁期及租金。

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房屋建筑物的产证及租赁合同,说明公司直营店是否可以持续稳定经营,租金是否公允合理。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行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2013年至2015年,公司经销模式下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819.86万元、17,312.40万元和19,037.75万元,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58.74%、57.46%和63.57%。在直销模式下,公司曾存在部分款项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汇回公司账户的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1)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直销模式下收款总金额大于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因,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2)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主要经销商情况,详细分析经销模式销售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3)补充披露2013年、2014年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汇回公司账户情形发生的具体情况和过程,私人对公性质汇款存在何种限制,2015年起停止了员工个人账户收款方式后,应对类似情况的做法。4)分不同销售模式分别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类型、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单店平均年销售收入,说明差异并分析差异原因。5)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向终端客户是否完成最终销售;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向公司采购商品的单价,采购价格是否公允。6)补充披露公司在浙江省外扩展业务的方式及取得的效果,未来开展省外业务的计划,国家反腐倡廉政策下,对公司高端产品当前及后续销售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和不同收款方式下,对公司销售收入的具体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比例。请会计师说明具体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发表审计结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制成干品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鲜铁皮石斛数量,公司产品产销率较低的原因,公司产销率较低的产品的储存方式、保质期限。请在产销情况表中补充披露赠品数量,赠品赠送方式,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向关联方养源合作社和森宝合作社采购灵芝孢子粉的采购单价分别为424.37元/千克和420元/千克,同期发行人向非关联方的采购金额为374.52元/千克。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中补充披露灵芝孢子粉品质的鉴别指标,关联方和非关联供应商销售的灵芝孢子粉平均指标,详细说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灵芝孢子粉的单价高于非关联供应商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重新进行核查,并对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持有武义合作银行3.9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焱先生担任武义合作银行董事。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武义合作银行转账结算资金,及向武义合作银行借款的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武义合作银行转账结算资金和借款占全部转账结算资金和借款的比例,结算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用途,将公司在武义合作银行存贷款的利率与同期银行存贷利率进行对比,说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有利益输送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712.95万元、4,089.93万元和1,823.79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2,788.83万元、4,531.04万元和3,897.7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4,350万元、10,400万元和16,760万元。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56、0.83和0.71,速动比率分别为1.94、0.49和0.36,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应付账款信用到期日,短期借款用途、购建土地房产情况、购建完成进度、借款到期时间、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和后续借款计划情况等,详细分析公司现有资金是否足以维持公司生产经营及继续扩张,是否具备短期偿债能力,是否存在债务风险。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520.51万元、3,889.31万元和3,823.57万元,占经销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50%、22.47%和20.0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在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定期结算周期、一般合同约定的信用期,主要应收账款客户名称、应收账款形成时间、信用到期时间、期后还款情况等。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比同行业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2.17万元、176.70万元和1,675.00万元。2013年末、2014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主要系待抵扣进项税额;2015年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1,550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类型,相关收益和风险情况。

请会计师说明待抵扣进项税额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分别为:812.15万元、104.65万元和9,410.26万元。2015年投资性房地产增加是因为公司将部分新购置的位于杭州市的绿城兰园商业性房产对外出租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绿城兰园商业房产购买时间、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时间、转换日会计处理方式、后续计量方式、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外出租情况,包括租户名称、用途、租金等;公司购买大量投资性房原因。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5,308.02万元、12,328.36万元和18,433.62万元。公司2014年末固定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功能性大楼建成并转入固定资产所致。公司2015年末固定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购置位于杭州市的绿城兰园商业性房产并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公司建造功能性大楼资金来源,在建工程不存在利息资本化原因。2)购置的绿城兰园房产类型,主要用途,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截止至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2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405.03万元、12,329.52万元和827.30万元,主要为预付购房款和设备款。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公司2013年为购置杭州绿城兰园商业性房产而预付的保证金于2014年由“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核算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依据。2)预付账款购买固定资产类型、预付款项结转至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用途、使用情况、收款方信息,将预付购房款和设备款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末,公司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627.53万元、869.79万元和192.5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公司2015年应交税费减少的原因,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公司销售费用发生额分别为:7,271.59万元、10,384.04万元和12,806.54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8.74%、34.43%和42.42%,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1)补充披露广告合同签订对手方、合同订立时间、合同约定的广告播放期间、主要广告宣传和营销推广形式、广告刊登方、实际播放情况。2)结合各销售型子公司、下设分公司和直营店成立时间和成立数量,补充披露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变动情况、销售人员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并对比同行业销售人员工资水平,分析差异及原因。3)补充披露业务招待费主要内容和用途,说明业务招待费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4)对比同行业公司销售费用率情况,分析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270.08万元、2,055.01万元和1,794.7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内容构成、金额和占比。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寿仙谷及子公司享受多种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寿仙谷及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7.42%、35.66%和58.8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在不同免征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环节,公司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额、享受税收优惠金额、销售模式、主要客户情况,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公允;实现免税优惠的交易过程,税收优惠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相关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税收瑕疵。2)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各税收优惠有效期限,税收优惠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如存在,请补充说明相关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行业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中补充披露企业在品种选育、种植、破壁等环节所掌握的技术及技术水平程度。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康寿制药设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2016年1月27日,经康寿制药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康寿制药80%的股权以人民币1,502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寿仙谷、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康寿制药10%的股权以人民币188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寿仙谷。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康寿制药成立目的,在被收购前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发行人购买康寿制药的原因,截至当前康寿制药业务开展情况,评估机构对康寿制药的具体评估方法,公司购买价格是否合理公允;康寿制药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得时间,具备获证的资质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是否发生过交易,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34、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在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时,列举了发行人获得的一系列荣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涉及付费。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发行人商标的有效期,是否存在商标许可使用情形,是否存在纠纷争议。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7、请补充核查披露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40、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