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17】【合力科技】【2017-10-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1988年5月14日,象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设立象山县模型厂,象山县模型厂登记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其实际出资人为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等三名自然人,系挂靠于象山县丹城镇的镇办集体企业。1994年12月26日,象山县模型厂于1993年4月1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000年11月10日,施元直、施良才和樊开曙决定以其共同拥有的象山县模型厂全部净资产和新增货币资金150万元出资设立宁波合力模具有限公司。合力有限设立时,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以象山县模型厂全部净资产出资的财产未履行资产评估、验资手续。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出资设立象山县模型厂的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公司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挂靠于象山县丹城镇的镇办集体企业的原因;(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象山县模型厂改制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是否在评估有效期、转让的定价、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等,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3)请补充说明1988年5月16日象山县丹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与象山县模型厂签署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原企业自1988年设立以来至1993年3月的税收减免额归丹城镇资产管理经营公司所有的原因,相关协议安排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施良才、施元直、樊开曙以象山县模型厂全部净资产出资的财产未履行资产评估、验资手续的原因,出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施元直从合力机械借款40万元进行出资的原因,施良才、樊开曙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纠纷或潜在纠纷;(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上述问题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7月26日,合力有限注册资本从原300万元增资至1,800万元,其中合力集团以货币出资认缴800万元、施良才和樊开曙以货币出资各认缴350万元。(1)请补充披露合力集团、施良才和樊开曙的增资价格及作价依据,如存在明显差异,请补充披露原因;(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2006年-2007年,施良才、樊开曙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合力集团,后合力集团又转让给施良才、樊开曙等自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和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3)请结合杨位本的个人简历、投资背景、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等说明未将其纳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或股权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杨位本是否与施良才家族成员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问题,是否依法缴纳税收,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盛桥创鑫、创润投资、启凤盛缘和俞锋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与前次增资、股份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曹宇和俞锋的个人履历和近五年工作经历;(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盛桥创鑫、创润投资、启凤盛缘和俞锋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盛桥创鑫、创润投资、启凤盛缘和俞锋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01年11月,施元直、施良才和樊开曙分别向合力工业转让所持合力有限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每1元出资额,本次转让合力有限对合力工业的其他应付款冲销,然后合力有限以现金方式退款给施元直、施良才和樊开曙;2006年5月,施良才、樊开曙分别将其持有的合力有限4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合力集团,转让价格为1元/每1元出资额,此次转让过程中,合力集团将840万元款项支付于合力有限作为投资款入账,公司将投资款退还给施良才和樊开曙。(1)请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股权转让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通过合力有限实施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施元直、施良才和樊开曙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6、招股说明书披露,宁波雄志模具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施良才的妻妹、贺朝阳的姐姐贺道静及其配偶徐光岳曾经控制的企业,2016年4月,该公司已转让给沈贤存和徐微君;宁波雄丰机模有限公司为施良才的连襟、贺朝阳的姐夫徐光岳控制的企业,其成立于2005年4月,已于2015年停止生产经营。(1)请补充披露宁波雄志模具有限公司、宁波雄丰机模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规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作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3)请补充披露宁波雄志模具有限公司转让的评估作价和价款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交易作价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沈贤存和徐微君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是否与贺道静、徐光岳及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请补充披露宁波雄丰机模有限公司停止经营的原因,下一步处理措施;(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博力汽车存在接受劳务、销售商品、关联租赁、代收代付等关联业务往来;报告期内,公司向博力汽车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向合力集团购买了部分房产和土地,向合力制动转让了设备;2016年6月13日,合力集团向发行人转让5个注册商标,交易价格为0元。(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结合第三方比价情况、毛利率水平等说明交易费用是否公允;(2)请补充披露上述5个注册商标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此次0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和专利是否独立完整;(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发行人于其拥有的象国用(2012)第03165号土地使用权上建设的滨海工业园区2号厂房和3号厂房已竣工,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之中。(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发行人的滨海工业园区2号厂房和3号厂房产权证书的具体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象山通产机械厂、合力机械与合力汽车已于2012年注销。请补充披露上述企业注销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务、人员和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等纠纷,是否可能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根据招股书披露,2013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6.69%,73.45%,66.31%和63.14%,发行人已成为皮尔博格,上汽集团、南京依维柯、华晨汽车、绵阳新晨动力、南京尼玛克、宝钢集团和丰田工业等公司的核心供应商,建立了相互信任的稳定合作关系,向上述客户销售的金额较大,因而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与发行人签订的主要协议条款。(2)请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公司前十大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3)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等,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以及公司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主要措施;(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模具钢、铝合金锭、模架、刀具等。(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原材料耗用与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有何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2)请按照主要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4)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核心业务为模具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铸造模具和热冲压模具。报告期内,公司模具业务呈现稳定发展态势。(1)请按照模具、铝合金部品分别披露前十大客户的销量,说明收入增长较快的来源。(2)请进一步解释销售模式,披露是否存在经销商销售。(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西班牙AK和墨西哥NEMAK的合作模式,包括收入确认、产品类型等,进一步解释出口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14、在主营业务成本方面,(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模具和铝合金部品两类补充披露直接材料的明细组成,包括材料名称、单价和数量,进一步解释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的原因。(2)请说明成本的计算和归集是否准确合规,以及各产品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并按产品类别详细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和原因。(3)请结合工资水平的变动,分析直接人工占比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07%、39.14%、38.80%和37.31%。公司主营业务中,公司主营业务毛利贡献主要来自于模具销售。(1)请从成本构成、售价和销量的角度进一步分析分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模具和铝合金部品的相关行业数据,包括产销量、竞争者数量、发行人的市场份额、行业平均售价、行业可比竞争者的产品售价、毛利率、净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发行人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进一步解释模具和铝合金部品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2)请进一步解释热冲压模与铸造模具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内销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8.10%、40.56%、39.96%和38.07%,其中,内销模具的毛利率相对较为稳定,基本在42%左右。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均为模具,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出口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28.66%、33.43%、17.11%和28.21%。请对比发行人内销客户和外销客户西班牙AK的合作模式,进一步解释出口毛利率低于内销毛利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报告期内,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销售费用逐年增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销售量与运输费用变动是否配比;(2)发行人销售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销售人员数量,地区分布、职能分工等情况,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管理费用逐年增加。(1)请披露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2)请披露管理费用中工资薪金与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外协加工采购额分别为3,500.46万元、3,930.63万元、4,384.01万元和2,482.3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采购额有所增加。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自行生产和外协加工的内容、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内容是否属于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零部件;(2)外协加工模式下原料采购的来源、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加工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等;(3)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外协加工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协加工费用是否公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89%、19.93%、5.10%和7.70%。(1)请补充披露公司前五大境外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等,以及公司对其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结算币种及货款结算方式等;(2)请补充披露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结合公司境外业务拓展过程、与境外客户的合作历史及主要协议安排,说明公司境外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因素;(3)请保荐机构核查境外客户及境外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作出的依据。

2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公司模具业务第一大客户上海皮尔博格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等,公司铝合金部品业务新增客户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上海锆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等,公司与上述客户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2)请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背景、领取薪酬及人员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如果存在,请补充披露公司的应对措施。

23、请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管的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并对最近3年内董事和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数控加工中心开工率分别为87.05%、89.43%、90.02%、90.22%,公司铝合金部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48%、101.04%、79.66%、99.65%,博力汽车2016年1-6月产能利用率为51.09%。本次募集资金35,680.00万元用于年产100套大型精密压铸模具及150万件铝合金部品技改扩产项目。(1)请补充披露公司铝合金部品产能利用率存在较大波动、博力汽车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2)请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产能利用情况、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公司新增客户、在手订单、募投项目投资回报周期和预计经济效益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扩大精密压铸模具及铝合金部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是否可以充分消化新增产能。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3)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2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28、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974.32万元、12,839.15万元、11,174.39万元和13,116.59万元。(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行业变化、产品特点、付款政策等因素,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化,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以及付款政策的变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发行人经营周转的影响。(2)请详细披露发行人与客户的信用政策,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进度,是否符合信用期约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相应增加。公司存货结构较为稳定,主要由在产品和发出商品构成,与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相符。请补充披露:(1)存货与订单的对应关系;(2)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的对比分析;(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种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实施的核查审计程序的情况,并明确发表结论,其中,监盘程序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监盘结果、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程序、针对未监盘存货实施的替代程序等。

30、公司固定资产以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主,报告期各期末,上述两项账面价值合计约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9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2)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与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比较分析;(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11年11月8日,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1年至2013年公司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9月25日,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至2016年公司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列表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规章制度、适用税率、报告期各年缴纳的各项税款金额等;(2)请补充披露各年税收优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交易环节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能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如果存在不能通过的障碍,请披露对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3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申报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报告期分别为553.13万元、520.38万元、577.62万元和273.03万元,(1)请发行人逐项检查申报期内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的相关合同,对于含有验收条件的,请说明是否在验收之后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没有验收条件,也请明确说明。(2)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相关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对于政府补助合同中明确规定应将资金用于购建长期资产(例如,购买设备)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款项计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和该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建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