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22】【金鸿顺】【2017-06-1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金鸿顺机械设立时,注册资本缴付比例、时间等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出资瑕疵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行人历史上出资、增资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外汇、商务管理的情况以及该等情况对发行人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

2、2011年3月、4月,发行人通过增资引入高德投资、茂顺国际、国发融富、瑞璟创业、明鑫高投、德韬资本、国润创业。2011年8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2013年6月,原股份公司又变更为金鸿顺有限。2013年7月,明鑫高投将其所持有的金鸿顺有限1.69%股权无偿转让给创元高新。2013年10月,金鸿顺有限减资,国润创业、国发融富、瑞璟创业、德韬资本及创元高新五名股东退出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上述增资的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及清理情况。引入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说明明鑫高投无偿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代持、对赌或利益输送的情况,说明国发融富、瑞璟创业、明鑫高投、德韬资本、国润创业、创元高新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合伙人认缴资本和实际缴纳的出资、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合伙类型、合伙期限、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区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至目前合伙人变动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有)、主营业务、最近一年一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以及审计机构名称、主要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3)前述投资机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及背景,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又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因、有关法律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发行人减资的原因,退出股东提取减资退出金额的定价依据和合理性,发行人减资程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债务人或其他股东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补充披露金鹤集团、高德投资、茂顺国际、佳承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历次出资、增资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目前出资是否充实;股权结构演变情况及历史上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背景、历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对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存在任何对赌性质的特殊协议或安排;主营业务的演变情况,历史上重大资产重组的详细情况(背景、对价公允性、对手方基本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4月,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引入众擎投资、众成投资、力同投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3年和2015年经历两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交易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6家全资子公司,2家参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金鹤集团发生多次资金拆借,并且向金鹤集团收购长丰零部件和长丰内装饰的部分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频繁向关联方借款的背景、具体原因、必要性、用途和还款情况,并说明利率定价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2)2015年收购长丰零部件和长丰内装饰部分股权的背景、原因、必要性,并说明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重组后的运行期间,申报时是否符合运行期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往来、拆借行为的合规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短期内将长沙金鸿顺股权转出又转回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0,960.34万元、61,121.39万元、53,515.78万元和29,880.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6.90%、64.58%、62.65%和65.7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请披露公司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2)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3)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317.72万元、2,637.99万元、2,849.73万元和1,251.1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涉及的产品、工序、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2)外协价格确定的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汽车零部件销售于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在收到客户对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反馈信息后确认收入;模具销售经调试检验,能够达到客户对所生产零件的质量要求并能批量生产,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公司中标汽车零部件产品后单独确认模具收入和不单独确认模具收入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分类确定的收入金额、成本结转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逐年下降,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2)补充披露2016年1-6月各产品收入同比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3)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滑市场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汽车零部件收入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并提示相关风险,如公司相关产品下游市场处于萎缩或相关技术面临淘汰状态,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予以说明;(4)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35%、22.95%、24.82%和29.02%,销售收入持续下降而综合毛利率2014年起持续上升。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销售收入持续下降而综合毛利率上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招投标文件、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264.19万元、2,330.80万元、2,244.15万元和1,730.27万元,主要为运费、职工薪酬、仓储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持续下降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费持续下降的原因;(3)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6,317.96万元、6,340.43万元、6,082.15万元和3,599.5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96%、6.70%、7.12%和7.9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说明;(3)补充说明上述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7,698.14万元、22,052.57万元、21,822.95万元和21,087.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20%、35.54%、40.39%和35.9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波动原因,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4)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净额分别为21,795.64万元、23,602.13万元、19,649.32万元和23,528.07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存在大额发出商品的具体原因及库龄情况及其计价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发出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上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2,846.55万元、451.99万元、3,706.47万元和2,549.33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情况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为6,177.88万元、6,157.52万元、9,443.50万元和10,021.26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土地使用权价值逐年增长的原因,是否和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2)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相关无形资产及权利证书的具体取得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分别为2,022.72万元、1,439.24万元、2,351.87万元和1,950.89万元,主要为未单独确认收入的冲压模具的制造支出和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装修改造支出。请发行人按照主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值、初始确认时点、摊销期限的确定和报告期各期摊销情况,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0,069.99万元、5,433.32万元、7,805.92万元和7,106.66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大幅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净额分别为20,751.80万元、22,939.55万元、21,039.90万元和22,645.5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报告期该等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如存在,说明交易的程序合规性和定价公允性。

10、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报告期内存在关联关系但目前已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上述公司中已注销的公司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发行人收购吉顺交通相关业务对价是否公允,收购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收购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上述对外转让的企业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3)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报告期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若公司未能通过复审,将无法再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无产权证的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可能被拆除,发行人是否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房屋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是否存在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如存在,请对相关租赁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等发表明确意见,请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披露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运行,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表述。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进一步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7、请保荐机构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是否合理;如存在明显差异,请说明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的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8、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中关于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的约束措施;考虑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期限为6个月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并酌情修改;请会计师、律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9、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