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29】【亚翔集成】【2015-06-0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控股股东为台湾亚翔,其主营业务包括土建施工、机电安装、洁净工程服务业务,其中洁净室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服务业务与公司相同。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台湾亚翔与发行人相同的业务板块的收入规模、主要业务区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境内客户的关系、台湾亚翔与发行人在业务开拓方面是否利用共同渠道;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境内创设以来,台湾亚翔等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在发行人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提供的技术、人员、物资支持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与台湾亚翔是否存在资产、人员、技术共用、产供销环节两者的联系情况,全面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结合发行人与台湾亚翔所签订市场划分协议的有效性、稳定性、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意见。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台湾亚翔为台湾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立于1978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主营业务情况,各板块业务资产、收入、利润情况,设立发行人以来发行人资产、收入、利润在台湾亚翔体系内占比情况;台湾亚翔分拆出发行人到大陆上市是否经过台交所同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台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与相关主体曾在原上市地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大多为台籍人士,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在台湾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是否违反禁业竞止、是否受到过当地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上述人员是否具备在大陆担任发行人董监高的资格,发行人是否符合人员独立的要求。

4、目前公司已获得各类专利29项,其中15项专利为2008年前自母公司台湾亚翔无偿转让得来,其余专利为公司自主研发申请获得。请补充说明上述专利中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核心技术及其运用情况,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技术人员配置、研发需要的软硬件来源等情况,对发行人技术、业务上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5、2012-201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98亿元、4.06亿元和3.69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16%、57.31%和51.6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公司业务特点、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和占比较高且2013年末和2014年末大幅增长的原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收款政策、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请会计师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对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6、2012-2014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波动较大,分别为16.05%、21.90%和19.09%。同时,综合毛利率总体保持了较高水平,与同行业建筑工程类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存在明显差异。同时,2012-2013年度,同行业建筑工程类上市公司的综合毛利率较为平稳而发行人毛利率逐年大幅增长,请保荐机构结合公司业务模式、报告期内相关合同的收入、成本变动情况分析公司综合毛利率逐年大幅增长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趋势不一致的原因。

7、报告期公司哈尔滨顺迈医院等工程发生了增项项目,签订了增项合同,请在招股说明书“释义”中披露增项项目、增项合同等相关术语的含义。请在“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发生增项项目时的会计处理政策,请会计师对报告期增项会计处理政策是否符合《建造合同》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13年公司管理费用较2012年出现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报告期三项费用的具体构成的变动情况分析,并补充披露期间费用波动的原因;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请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所履行的核查程序。

9、公司目前按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是否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依据。

10、请保荐机构说明对报告期公司存货(特别是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施工)的核查情况,说明主要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结论。

11、公司的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单项合同金额较大的特点,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19%、76.96%及65.55%,客户集中度较高。请保荐机构对公司前五名客户、前五名设备供应商和前五名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人、主要业务、财务状况、主要客户等)、公司与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说明履行的主要核查方法和程序。

12、2012-2014年公司洁净室系统集成工程收入分别为61,904.36万元、59,917.78万元和50,275.6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洁净室系统集成工程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分析公司2015年全年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若可能出现重大下降,请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3、请分析公司2013年和201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大额负数的原因。

14、公司2011-2013年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2012-2014年公司研发费用占母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4%、4.23%和4.42%。请会计师说明公司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对照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四、其他问题

15、请保荐机构核查公司2008年少交216万所得税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6、请补充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关键岗位(包括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该等人员与董事、监事和高管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独立性以及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可靠性进行核查。

17、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制度、员工和高管的薪酬水平(区间)、薪酬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公司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等,补充披露公司未来薪酬管理的安排和具体措施。

18、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