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37】【丽岛新材】【2017-09-0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符合有关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上海祥禾泓安、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莱阳乐天实业、常州武进红土、江阴安益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补充说明合伙人或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

2、招股书披露,目前,国内大型铝轧制企业尚未大规模从事彩色涂层铝材的制造及销售。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信息;(2)发行人现有产品与服务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行人产品与服务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情况,通过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比较分析,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存在国内大型铝轧制企业大规模进入彩色涂层铝材行业的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956.60万元、14,306.03万元、15,400.42万元和11,385.69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11.83%、12.36%、15.23%和21.80%。(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客户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6,994.90万元、47,439.43万元、45,152.02万元和22,261.31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70%、50.25%、54.39%和48.58%。(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铝材、涂料等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采购量所占比例及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7,948.84万元、115,740.01万元、101,122.04万元和52,237.0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561.64万元、6,087.61万元、5,651.62万元和4,045.9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建筑工业彩涂铝材按照不同应用领域的收入明细构成情况(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说明不同应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化原因,结合下游建筑装饰行业总体需求变化、铝锭价格变动、产品销售单价的持续下降、销售加工费的变动及在手订单等因素,说明建筑工业彩涂铝材销售收入增长的持续性,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精整切割铝材按照不同应用领域的收入明细构成情况(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结合收入结构的变化,进一步说明2014年精整切割铝材销售数量上升、2015年销售数量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结合不同应用领域销售单价、销售占比的情况,说明2016年精整切割铝材销售单价反弹的原因,2015年开始销售加工费大幅上升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食品包装彩涂铝材按照不同应用领域的收入明细构成情况(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结合食品包装彩涂铝材销售加工费与来料加工加工单价的对比情况,说明公司减少食品包装彩涂铝材自产自销数量而增加来料加工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的明细情况及其变动原因,食品包装彩涂铝材销售加工费远高于其他产品销售加工费的合理性和持续下降的具体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加工费,说明各类产品销售加工费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具体原因;(5)结合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单价及销售收入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的持续性,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同时结合下游应用领域的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铝、涂料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精整切割铝材及食品包装彩涂铝材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铝、涂料等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铝、涂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国内销售地区的明细分布情况,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客户类型、区域构成、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国外整体销售收入增长的合理性;(9)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内容及金额变动原因;(10)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类型、客户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1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00,907.07万元、99,660.31万元、86,005.96万元和43,739.83万元。(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精整切割铝材及食品包装彩涂铝材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成本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主要项目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主要能源的消耗量、直接人工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铝材、涂料等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2.50%、12.14%、13.66%和16.11%。(1)请发行人对比说明报告期内上游铝材、涂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月度变化情况,铝材、涂料等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加工费率的变化情况、调整机制,及各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同时结合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铝材、涂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及周期;(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行业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铝材、涂料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精整切割铝材及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3)披露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精整切割铝材及食品包装彩涂铝材的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精整切割铝材及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率对产品毛利率的影响,说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4)结合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加工费盈利空间的压缩、下游建筑装饰行业需求的不旺盛及在手订单等因素,详细分析建筑工业彩涂铝材的未来持续盈利能力;(5)结合精整切割铝材收入结构的变化及细分产品毛利率水平,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精整切割铝材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7月公司与中孚实业等供应商合作协议的具体条款,对材料采购的款项支付、采购加工费的优惠等具体影响,并进一步说明2015年、2016年上半年食品包装彩涂铝材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合理性;(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具体原因分析及其远高于其他产品毛利率的合理性;(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率的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剔除明显不具有对比性的同行业公司,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各类产品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5,967.30万元、5,276.29万元、5,635.54万元和2,577.8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06%、4.56%、5.57%和4.93%。请发行人补充:(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期间费用率及各类费用率,详细分析公司期间费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各类费用率的合理性,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费、运输费等费用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较低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说明期间费用中员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合理性;(4)期间费用中折旧费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税金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说明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其他科目的匹配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分别为1,374.45万元、691.43万元、836.45万元和404.0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出口销售,产生的汇兑损溢的金额分别为33.70万元、-3.40万元、-53.16万元和-21.6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补充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

1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128.95万元、271.11万元、181.29万元和116.38万元主要为政府补助,金额较小,对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6年营业外支出中赔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赔款发生的背景及原因、赔款对象及后续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23.07万元、7,824.46万元、1,831.29万元和-4,107.6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561.64万元、6,087.61万元、5,651.62万元和4,045.91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的计算过程,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款项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预付账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支付等因素,进一步说明2016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6)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7)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中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8)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公司股东江阴安益因与江苏鸿瑞新时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投资款项纠纷,其持有的发行人3,133,2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请补充核查该冻结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造成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挂牌新三板后的股权变更及融资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进行集体企业改制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核查并说明收购丽华金属部分资产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丽华金属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评估价值是否公允,补充说明上述资产对发行人业务的实际贡献及目前使用状况。(3)补充说明丽华金属未纳入发行人的土地、房屋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产混同。

19、哈尔滨东轻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其1.875%的股份。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哈尔滨东轻的主营业务,说明发行人入股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持有常州红土13.16%的股权并出任其董事,蔡征国控股的丽华投资持有昆山红土9.38%的股权且蔡征国出任其董事。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常州红土、昆山红土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曾因环保问题收到处罚,如有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曾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5、请结合公司业绩下滑,各方面数据显示国内和国外市场均较为疲软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的增长前景描述是否过于乐观,请结合公司下游行业的情况,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26、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说明建筑工业彩涂铝材与精整切割铝材业务的关系,是否存在自产自销的情形。

27、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一章中按照产品类别详细披露公司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补充详细分析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转嫁能力,结合发行人与供货商的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如何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风险。

28、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较高。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1)铝材采购单价逐年下滑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铝材的采购量与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风险,如果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请充分披露该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9、招股书披露,公司食品包装彩涂铝材的产能利用率低于50%。请保荐机构说明产能利用率不足的原因,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扩大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情况。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比发行人新三板申请文件及上市后信息披露文件,梳理与发行人首次发行A股信息披露的差异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已在新三板市场披露的信息。

32、招股书披露,公司原值648.14万元的7号车间已于2014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上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33、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5,741.47万元、11,530.85万元、14,144.20万元和8,863.57万元。(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2014年货币资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2016年上半年大幅减少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货币资金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3,048.46万元、4,803.07万元、4,969.31万元和6,629.8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贴现的情况;(2)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具体情况及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出票人、背书人、金额、到期日、以后年度的收款或付款情况及已背书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期末尚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出票人,相关票据是否存在出票人无法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违约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249.31万元、15,659.93万元、17,819.43万元和22,688.7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6.32%、13.53%、17.62%和43.43%。(1)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具体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三个月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等;(3)请发行人说明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拖欠的具体原因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请会计师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帐款质押取得银行借款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6)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7)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8)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626.37万元、2,274.76万元、7,950.15万元和14,843.6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公司与中孚实业等供应商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原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与材料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8,325.09万元、15,076.99万元、15,621.76万元和18,512.82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和产成品构成,原材料主要为铝材。(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下游客户建筑装饰类企业的验收政策及周期,进一步说明存货中不存在发出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铝材的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294.83万元、14,573.32万元、13,932.42万元和13,542.67万元,主要为生产加工环节所需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结合在建工程的结转情况,补充披露2014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加的原因;(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变动原因及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7,570.00万元、5,330.00万元、10,100.00万元和16,914.00万元,应付账款分别为4,640.02万元、2,256.52万元、2,217.86万元和4,311.4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十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采购金额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应付款项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结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付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应付票据开具、支付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偿付压力,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预收账款分别为911.07万元、625.33万元、754.95万元和676.82万元,主要系预收客户的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内容、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说明不同客户类型发货的信用政策;(2)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定期限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3)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453.52万元、530.69万元、608.45万元和310.26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532.81万元、644.33万元、939.06万元和912.3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6、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47、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及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