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50】【长源东谷】【2018-11-30】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股权转让、非现金权益分派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是否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3)李佐元、徐能琛取得境外身份的时间,是否符合投资长源有限的股东资格;(4)2018年新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5)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高和创投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导致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核查公司2018年引入的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核查外部投资者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募集、投资等主要情况是否合法合规;(5)结合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徐能琛、之女李从容、之子李险峰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4.96%、7.48%、7.48%,李从容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险峰担任公司董事。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比照锁定。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控制着从事销售贸易业务的企业(包括非道路用发动机销售业务及发电机组零部件销售业务)和从事实际生产业务的企业(包括发电机组相关产品及压力容器等生产、销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危废产生、暂存、处置情况及处置单位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相关行政处罚,如有,披露其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保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8处房屋、5处土地使用权中的4处均用于抵押;发行人子公司共租赁第三方房产5处;子公司北京长源食堂及宿舍为临时建筑,未及时申请取得用地规划及建设审批手续;公司预计于2019年12月前将位于襄州区钻石大道的厂区搬迁至位于襄州区洪山头工业园区的新厂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3)北京长源食堂及宿舍拆除进展;(4)钻石大道厂区产销量占比、生产线搬迁具体计划和搬迁进展、搬迁费用及损失超过预计金额时的承担方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4)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5)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社保、环保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98.25%、98.87%及98.53%,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77.23%、79.50%及73.79%。(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该等认证,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5)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长源朗弘玉柴国六缸体、缸盖等新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其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募投项目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通过广西玉柴的合格供应商认证,相关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长源朗弘玉柴国六缸体、缸盖新建项目仅取得了用地预审意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拿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土地购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是否存在风险,是否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重要控股子公司北京长源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面临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协议约定是否相符,以奖励资金、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等形式享受的政府补助对报告期各期经营业绩影响的定量分析,可能产生的土地、资金收回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98.25%、98.87%及98.5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是否曾经就职于客户,与东风采购人员的关联关系核查,客户前员工入职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北京福田康明斯和东风康明斯是否属于同一控制;(2)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及销售区域,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具体的执行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83.78%、87.51%及83.3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公司对其采购金额是否匹配;(5)报告期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的金额占比情况,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中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的金额占比情况;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不同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6,092.32万元、87,108.69万元、116,023.65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非经常性损益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毛利及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分析;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绩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和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业务模式下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分析各类业务模式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详细论证说明发行人受托加工业务相关合同的属性类别、风险承担方、销售定价权、信用风险以及加工的复杂程度等,加工费的确认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项目变动的原因,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及未来持续增长的可持续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产品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区域、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请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废料销售收入的变动分析、主要销售的客户情况及销售价格的公允性,销售回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回款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账户,是否存在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废料产出比的合理性、废料不同处理方式的金额及占比,不同处理模式同时存在的合理性、对成本影响的对比分析;废料成本分摊的具体方法,是否存在废料委托加工的情况,若存在,说明委托加工协议中的主要数据条款;补充说明发行人废料处理的设备情况,分析与其处理量是否相匹配;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废料的原材料数量流转情况、生产过程中的损耗率;废料回收领用数量和废料回收产出数量的匹配关系,以及发行人废料回收是否存在外协行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7.关于主营业务成本:(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同种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同一供应商同种原材料各年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11%、24.12%及30.73%。(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受托加工业务毛利率远高于产品销售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产品销售和受托加工业务毛利率大幅提高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不同销售区域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销售占比、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5)销售净利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金额分别为7,118.07万元、7,383.29万元及9,923.44万元,期间费用总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35%、8.48%及8.55%。请发行人:(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逐一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率变动的原因,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详细说明销售费用率较低的合理性;运输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部分高管人员工资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财务总监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4)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是否相匹配;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公司签订大量投资履行协议、投资金额较大。请详细说明搬迁厂房的账面价值及目前市场价格情况、厂房搬迁的进展情况、补偿款的支付进度;3亿元贷款的贴息金额及实际发放情况;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来源及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193.88万元、10,182.52万元及25,158.27万元。(1)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6)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占同类交易的比例、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注销或对外转让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5项注册商标、28项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取得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及缴费基数、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形;(2)如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未足额缴纳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Wind等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引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请予以删除或更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1.关于货币资金:(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变动、投资活动支出以及借款变动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说明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703.00万元、5,989.86万元及11,917.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2)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678.95万元、27,451.73万元及38,848.29万元。(1)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季度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变化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及变化情况,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报告期针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022.40万元、9,811.22万元及13,737.3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备货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在产品等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及期后销售比例情况;(4)报告期内存货中发出商品的产品类别、金额及占比情况,异地存货管理制度、仓储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客户退换货的具体情况,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分析公司发出商品占比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主要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5.关于模具处理:(1)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模具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直接销售生产模具或摊销入产品生产模具;(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模具开发不同处理的具体情况、金额占比,不同模式下模具的开发周期、费用承担方式、收款方式、摊销或使用年限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差异;(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不同模式下模具的摊销方法,如何合理估计摊销年限,摊销年限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关系,以及模具报废减值的会计处理及政策;(4)请保荐机构核查模具初始确认金额的准确性,是否存在将无关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对比不同模具供应商的采购价格,说明模具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结合模具开发合同、模具所有权归属等说明模具的会计处理适当性;(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模具的资产确认、摊销、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的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53,341.99万元、48,574.30万元及59,502.8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关键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房屋建筑物按照40年预计使用寿命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预计转固时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原因及依据、其他待安装项目未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7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是预付设备款,详细说明购置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购置时间、采购对象、购置金额以及预计验收时间,长时间未到货验收的原因,抵押是否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期末,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0.00万元、23,920.00万元及56,803.00万元,其中银行借款金额分别为0.00万元、23,920.00万元及26,803.00万元,其他机构借款金额分别为0.00万元、0.00万元及30,000.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部分借款未支付的原因及依据、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22,130.91万元、24,146.37万元及35,436.6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十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主要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信用政策,结合信用期限、采购金额的变化、应付账款的账龄及应付票据的金额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应付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3)一年以上应付账款的形成原因及期后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关于职工薪酬:(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及当年新增新减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管理人员中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数量及变动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对比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说明公司员工薪酬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关于应交税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2017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投资款为尚未支付的对联营企业河北福田浩信的出资款,长期未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香港赞昇为公司代垫部分费用的具体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

48.请保荐机构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出具先行赔付承诺。

49.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