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67】【中创物流】【2018-01-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设立时的股东远大船务的股东青岛远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股东青岛远洋大亚货运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因经营不善,由谢立军等10人受让青岛远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青岛远洋大亚货运有限公司全部出资,随后再由实际出资人陆续缴纳出资。本次股权转让未按照当时适用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谢立军等10人受让远东国际船舶、远洋大亚货运等相关国有股权时,是否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国有股权转让的必要的审批程序,或事后得到了有权部门的确认;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受让股权时未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股权转让和受让程序的履行情况,说明发行人原股东远东船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创联合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现已还原。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本身及股东中创联合的代持情况是否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历史上是否事实上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现行股东是否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核查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和税收缴纳情况;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5年内的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合伙人和股东);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于2016年1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并将三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李松青、葛言华、谢立军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前,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方面是否发挥协调一致作用,是否产生过分歧或不一致的情形;核查并说明将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前后认定实际控制人未有变更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构成本次发送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中创物流的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除持有股权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在联营企业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权益;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价格,说明发行人关联采购和销售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生金额较大的资金拆借发生的原因,资金拆入和拆出的用途,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拥有少量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以及其他重要资质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及其他重要资质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7、发行人部分业务资质即将到期。请发行人全面梳理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已经或即将到期的,说明续期办理是否存在障碍,存在障碍的,分析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2013年10月10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执法调查活动中,查明中创物流的中创大厦建设项目虽然已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但未经批复而开工建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2013年11月14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对中创物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崂管罚字[2013]035号),罚款2万元。目前该事项已在报告期外。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说明是否被要求整改及整改落实情况;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创大厦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未办理完毕的,说明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的相关办公、仓储用房未做登记备案的程序对对发行人是否有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10、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曾受到48笔行政处罚。其中以海关和税务机关为主,每一笔罚款金额均较小。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详细原因;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所收到的行政处罚对应的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次数较多的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分包情况,如存在,核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工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总体的结论性意见。

13、发行人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担任一定的职务。(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股东用于出资、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年发行人新增李松青等28名自然人股东,增资价格为每股1元。请说明此次增资按股份支付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其中对股份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并说明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3次股权出售、4次股权收购和2次吸收合并。请发行人说明以上交易对公司业务是否构成重大影响,说明几次转让的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部分差异。(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导致主要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导致该类差异的相关内部控制原因及具体整改情况;(2)说明在2013、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将部分跨期业务还原至业务发生当期的具体原因;(3)说明对年终奖相关的职工薪酬进行调整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子公司天津海运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政策颁布背景分别说明以上税收优惠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说明是否通过将以上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同开票来避税的情况,说明相关的内控措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4年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天津中创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创物流(宁波)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并追溯调整。请发行人对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做出此次调整的原因、具体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对合并报表中净利润的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20、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按业务板块披露主要客户的主要情况;(2)说明向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同类销售比重及变动情况;(3)结合行业竞争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发行人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的情况,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5)对于主要的代理型客户,说明交易规模与客户资金规模是否相适应,说明交易合理性、客户的主要销售对象、销售区域及销售最终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按采购类型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2)说明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同类采购比重及变动情况,说明在各项采购方面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重大依赖;(3)针对同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请详细说明所涉及的业务类型、出现该种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0,907.83万元、355,175.41万元、346,611.27万元和167,088.37万元。(1)补充说明各业务板块下明细类型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2)根据业务量、费率等经营数据,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市场占有率情况以及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对各类业务销售金额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整体收入呈下降趋势的原因;(3)报告期内公司在青岛以外地区发生的销售金额呈增长趋势,请结合子公司、分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的发展情况,补充说明按地区划分的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29%、30.47%、27.15%和34.93%。(1)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流程,对几项业务的成本项目拆分披露,选取合适分析单位,按照单位销售价格、成本项目构成逐项分析各要素的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2)对于货运代理业务,按照货运咨询、委托受理、国际运输、目的港服务多个业务环节,分别说明分析毛利率变动情况;(3)对于场站业务,详细说明2014年度毛利率显著下降的原因,对规模效应对单位服务成本的影响补充量化分析说明;(4)对于船舶代理业务,请结合码头装卸费相关收入成本对其结算方式的改变作补充说明,结合船舶代理业务量与明细收入成本数据对其规模效应进行定量分析说明;(5)对于沿海运输业务,请按航线说明毛利变动情况及原因;(6)对于项目大件物流,结合主要项目的收入、成本情况说明毛利率变动原因;(7)请发行人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平均销售价格以及成本结构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与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906.55万元、5,573.39万元、5,896.59万元和2,873.3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运输费用分别归属于几个业务板块的金额;(2)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并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激励政策的变化,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4)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803.04万元、5,527.98万元、4,242.21万元和2,473.22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2014年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式;(3)请发行人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4)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补充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趋势,说明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对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8、关于现金流量表。(1)请发行人结合应收票据承兑、背书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2013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显著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说明2013-201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2)说明2014、2015年收到税费返还的具体情况,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3)结合公司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押箱金、押金、保证金、备用金金额较高的具体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代结算款相关的业务内容,并说明与相关业务收入成本变动情况是否相符;(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受限银行存款相关的事项情况;(6)说明公司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相关交易事项的勾稽关系。

二、信息披露问题

29、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很多又是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如达飞集团,长荣集团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部分前五大客户同时又是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详细说明其业务模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下游航运、货运行业相对萎靡,而公司营业收入、利润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

32、招股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竞争态势的披露稍显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营收规模、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劣势,说明发行人的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

33、请保荐机构、律师全面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在“募集资金运用”中补充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分析的相关信息。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时,相关货物如发生灭失或毁坏,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及承担方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相关货物灭失、毁坏的情形。

37、关于货币资金。(1)请发行人结合货币资金中的其他货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开具保函的情况,说明与开具保函相关的业务,以及报告期末尚在履行过程中的保函;(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有较多外币收、付款的需求,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外币收、付款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汇率变化情况说明对外汇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否采取外汇风险管理工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关于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具体发生额情况、会计处理、有无真实交易背景;(3)说明公司以票据方式收款的比例,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4)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或开具的承兑汇票是否出现过未能兑付或延迟兑付的情形;(5)请补充说明与应收、应付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4,463.43万元、40,736.09万元、36,348.20万元和45,666.8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98%、66.04%、56.42%和72.1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主要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变动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对主要客户的销售信用政策、退货政策,说明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相关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收款方式类型,说明客户与付款方式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6)比较说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上的差异情况;(7)结合报告期内预收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的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8)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1,558.00万元、1,454.84万元、1,332.50万元和2,328.91万元,占同期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5%、2.84%、2.20%和3.67%。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节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补充对投资详细情况的索引,说明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的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说明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余额较大。(1)请发行人定量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减变动的主要内容及原因,结合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必要性;(2)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涉及的具体范围,是否已签订租赁协议、是否已产生相应租金收入;(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租入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说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依赖;(4)说明报告期内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5)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期末完工百分比、工程预算等,说明主要中创大厦分期转固的原因、转固时点及依据,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6)说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选择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1-6月新增商誉的具体形成方式、计算过程以及会计处理方式,说明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自有土地硬化的增减变动具体情况,说明摊销的具体方式和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财务报告披露了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形成的原因。(1)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说明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资产负债表其他具体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5、关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1)请发行人按照性质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应付款项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前五名的账龄、金额、款项性质、占比等;(3)说明发行人与押金、保证金相关的业务模式,说明与其他应付款中押金金额是否相适应;(4)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交税费中应交增值税的余额显著减少,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各类业务形式下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各类业务形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结合相关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说明在收入确认时点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2)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说明可能存在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结合合同条款及交易实质,说明发行人代理性质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列示,并说明原因;(4)说明销售业务中对于提供服务质量保证的约定、对索赔情况的约定情况、以及对收入确认方式的影响,说明相关报告期内发生索赔的情况;(5)结合合同中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说明服务结算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说明如何保证税务申报及时准确,说明是否存在会计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况;(6)说明与项目大件物流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具体方式;(7)结合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中的收入跨期调整情况,说明各单位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业务的服务流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对各类服务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说明与项目大件物流业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相关的成本计量和分配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49、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

5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