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70】【中农立华】【2017-09-11】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中农联合报告期内的详细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等,中农联合来自于农药流通环节的收入和利润情况,中农立华是否和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供销总社、中农集团控制的企业中,是否存在在其他业务领域和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向供销集团财务公司借款的利率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来关联交易金额的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发表核查意见。

3、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合法拥有85项注册商标,部分商标为原始取得,部分商标为受让取得,且有部分商标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或由其他企业许可发行人使用,公司拥有专利权6项,均为发明专利,还拥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国内)和国外产品证书(国外)还拥有一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域名。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说明相关商标的取得过程,取得方式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许可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使用有关商标的原因;补充说明中农集团以非独占许可授权公司使用的3个商标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影响,该等许可到期后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日本曹达株式会社授权发行人无偿使用相关商标的原因,日本曹达株式会社无偿和有偿授权发行人使用的商标许可期限于2016年年底到期,对发行人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亿丰农化厂授权公司使用的部分商标的期限将于2017年底到期,对发行人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补充说明公司即将到期的国内外农药生产证书续期办理是否存在障碍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农药生产证书、域名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农药生产证书、域名等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对于国外注册的商标以及农药证书,要进一步说明相关核查程序。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天津立华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物业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未备案,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存在抵押的,补充提供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及对发行人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无法提供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未备案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对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披露比较简略。(1)请发行人按照城镇户籍员工和农村户籍员工的划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要分类详细说明未缴纳的原因及人数;(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对于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员工,如属于应当缴纳的,是否取得其本人的认可或同意;(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如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对发行人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4)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总体的结论性意见。

7、发行人独立董事曾在高校等相关事业单位任职,且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较大。请保荐机构、律师(1)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核查并说明发行人201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幅变动的原因;(3)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5年内的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就报告期内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相关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份转让以及现行股权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为信达兴与佛山益隆之间的股权代持及解除。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信达兴与佛山益隆的代持协议的具体内容,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相关代持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规避缴纳税收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12、2013年5月8日,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股东中农集团投入货币资金2,550万元,其中,1,5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股东佛山益隆投入货币资金850万元,其中5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的价格、中农集团和佛山益隆的增资价格情况,并说明价格是否公允、中农集团和佛山益隆的增资价格是否不同及原因。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中农集团出售其农药部经营性资产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购买该部分资产的定价依据、款项来源、款项支付情况等,说明此次购买收购的资产是否经过评估。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历次资产重组中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出资的来源、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等,说明价格是否公允。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重组中,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具体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说明相关重组是否满足运行时间的要求。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股权转让情况、资产重组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物业租赁和仓储服务的业务。请发行人分别补充披露物业租赁的租金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仓库租金和其他仓储服务费用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并说明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关联方存在采购和销售的情况。请发行人披露:1)对关联方销售和采购的具体内容;2)针对同一个关联方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原因;3)销售和采购的定价依据、价格的公允性;4)“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中“同类交易”具体是指什么,并在表格中补充披露2016年1-9月关联方采购总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向关联方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中农集团借入资金,并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分别确认利息支出1,701,555.56元、638,944.42元和2,472,250.00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利息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利率制定的依据、利率的公允性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2.99%、10.95%、10.78%和12.71%,客户集中度不高。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3)披露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变动和主要客户变动的具体原因,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请发行人分联销和自主销售、经销和直接销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5)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某一实体又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63.63%、68.30%、57.49%和6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内容;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3)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联销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57.48%、55.27%、56.29%和58.93%。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联销模式和自主销售模式下的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联销模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和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风险和调节收入时点的可能性;3)补充披露联销模式的主要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上下游的情况、收入分成依据、会计核算时存货的归属情况、收入以总额结算还是以净额结算等;4)补充披露自主销售模式下经销商买断式经销和直接销售的比例情况,说明是否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基本情况、退货政策,说明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报告期内,农药制剂及相关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82.96%、82.61%、80.39%和81.43%,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17.04%、17.32%、17.43%和17.64%。请发行人:1)按照“业务与技术”相关章节中描述的业务分类,补充披露农药流通服务、植保技术服务、植保机械供应业务的具体收入情况,并说明若未产生收入,“业务与技术”相关章节中披露的植保技术服务业务“有望成为公司未来的收入增长点”的依据;2)补充披露植保机械的销售模式、收入的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并披露其会计处理。另请说明上述销售模式与发行人现存的其他销售模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等;3)补充披露田间试验、示范推广、农药储备等业务的收入、成本情况;4)补充披露各类产品销售的结算方式、并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虽然发行人目前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但发行人已经开始大力拓展国际业务。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章节中补充披露海外业务开拓的历史、进程、扩张的原因和未来持续拓展的可能性,并披露相关风险;2)补充披露海外业务在2015年和2016年得到大幅提升的具体原因;3)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25、关于成本,请发行人:1)披露并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构成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58%、12.44%、12.29%和11.64%。请发行人:1)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2)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3)补充披露经销和直销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4)量化分析农药制剂及相关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植保机械的毛利率2015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国内A股市场尚无专业从事农药流通服务的上市企业,仅有辉隆股份经营少量的农药流通业务,因此选用辉隆股份的农药业务作为对比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业务与辉隆股份业务的差异情况,并将发行人类似的业务与辉隆股份类似业务的相关数据进行补充比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5,124.29万元、17,683.61万元、20,732.73万元和16,998.2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差旅费、仓储及物流费、宣传推广费的内容,并分析这些费用报告期内的变动与销售收入是否有配比关系,披露与销售收入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2)详细披露技术试验费的内容及其与海外销售的关系,并分析2015年度起该项费用上升幅度的合理性和与海外销售增长的配比性;3)补充披露办公费的构成及归类在销售费用中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4,292.79万元、4,349.56万元、5,201.53万元和3,326.02万元。请发行人: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各主要构成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配比情况;2)披露技术开发费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下降趋势,且报告期除2014年度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1)请详细补充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的原因,披露营业收入收款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的情况,分析波动的原因,并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收账款回款是否有周期性,补充说明并披露该事项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的影响;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借款情况、应付票据情况等相关情况,详细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趋势对上述情况的影响,并说明经营性现金流量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存在一定的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发生变动的原因。

32、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补充说明自主销售模式下的售后服务的提供方式;在联销模式下与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情况,相关责任承担的约定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33、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提供的植保技术服务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利润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企业的营销网络建设、相关服务网点分布以及植保技术研发情况;请发行人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地位。

34、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保荐机构、律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以及董事会对募集资金可行性的分析意见。请发行人在“募集资金运用”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说明发行人在名称上冠名“科技”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收购中农住商51%股权、收购广州诚中100%股权、增资和受让取得湖南立华100%股权、增资和受让取得湖北农药56%股权、收购申宏经营部全部产权、收购上海中农化40%股权及将其注销、收购临邑立华29%股权、出让天顺立华51%股权、收购临沂立华49%股权、收购湖北立华15%股权的背景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收购、增资等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与曹妃甸关管委会签订的关于建设农药制剂加工项目是否属于重污染项目,是否已经经历环评等一系列程序。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从事农药生产业务,如从事农药生产业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业务的描述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核查。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诉讼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上诉诉讼是否已按照相关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对海外子公司,要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和程序。

4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143.64万元、16,133.28万元、33,596.72万元和50,079.3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4)将应收账款前十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十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44,133.05万元、44,289.55万元、52,226.33万元和42,254.25万元。请发行人:1)分业务类型或产品类型披露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预付款的政策,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3)分类披露承担农药储备和其他原因导致的预付款项的构成、账龄等情况;4)补充披露账龄超过一年的预付款项的主要情况及账龄较长的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结合原材料采购、存货库存、产品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预付款项波动的趋势是否与业务相配比,如有较大差异请分析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2,244.96万元、2,208.36万元、2,465.27万元和3,197.96万元。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的余额分别为79,290.67万元、100,247.48万元、135,716.59万元和131,167.9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承担政策性农药储备的备货标准,分政策性农药储备和其他情况补充披露存货的构成情况,并分别分析存货余额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披露原材料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流程披露原材料存在的原因、分析其报告期内变动情况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周转材料和在途物资的内容、产生的原因;4)分类披露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6、由于发行人和丰茂植保的合作周期超出预期,丰茂植保2015年通过以货款抵减和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发行人返还了2,673.56万元的合作意向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与丰茂植保合作支付意向金的条款,并说明意向金的性质、在其他流动资产中核算的原因,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货款抵减的操作方式、会计核算、合法合规性,并披露货款抵减占发行人与丰茂植保交易金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7、2015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余额较2014年末增加了2,354.93万元,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作为农发办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需要购置了2,712.57万元的植保器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购置的植保器械的具体用途、与发行人销售中植保器械实现的收入之间的关系,并说明植保器械放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8、发行人应付账款主要是应付农药原药、制剂供应商的货款。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9、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变动的披露,第三季度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比例最小,2-6月是销售旺季;招股说明书又披露行业具有“淡储旺销”的特点,请发行人披露“二、三季度的存货采购规模相对较小,使得应付账款余额减少”的描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分别为27,722.84万元、30,402.51万元、39,362.77万元和26,738.9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和披露对主要客户预收货款的政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情况分析预收款项波动的原因及与销售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预收款项前十名客户的情况,并分析预收前十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十名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若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3)详细披露预收款项收取的时点情况,并披露收到客户款项到实际销售产品之间大致的时间间隔,结合行业情况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和行业惯例及合同条款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田间试验、示范推广、农药储备等业务的经营模式,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况、收入成本情况、存货变动情况等,并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分析这些业务与发行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未来的风险等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售后服务、及售后服务的承担情况,具体说明联销模式下售后服务的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补充提供重要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60、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