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82】【泉峰汽车】【2018-06-0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2017年引进多位外部投资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引入上述外部投资人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东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2)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祥禾涌安、杭州兴富、金华扬航、苏州盛泉、锋霖创业、梦飞投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披露至实际控制自然人)及近三年的股权变动情况;(2)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4、据招股书披露,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以及祥禾涌安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发行人披露:(1)引入祥禾涌安的考虑,结合祥禾涌安的背景及投资经历,说明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2)祥禾涌安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等情形,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3)祥禾涌安的合伙期限、祥禾涌安最近一年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经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4)祥禾涌安所投资的企业是否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处于上下游关系、是否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实际控制人选择汽车零部件版块而非电动工具版块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的行为。

6、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潘龙泉在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32家企业。(1)请补充披露该32家企业成立背景和原因,各自业务定位及实际主营业务情况;(2)请结合该32家企业经营状况说明是否存在利润转移情形,说明各自成立出资及增资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资金审查,各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资金来源;(3)说明该32家企业与发行人是否有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主要为德朔实业采购产品,作为出租方租赁给南京搏峰厂房、办公室用于生产办公,作为承租方租赁德朔实业的厂房用于生产,作为承租方承租泉峰新能源的房屋用于员工住宿,作为担保方为Chervon (HK) Limited借款提供担保,关联方为发行人借款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德朔实业存在资金拆借,与关联方存在贷款走账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等。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德朔实业借入资金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情形的,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37项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有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基地拥有12个不动产单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并向大连环普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大连环普产业园的B2生产厂房,总建筑面积6,386.34平方米,报告期内向德朔实业、泉峰新能源租赁生产、仓储用房产以及员工宿舍,并向南京搏峰出租生产用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自有生产经营用房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如有未办理的情形,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2)租赁房屋的权属信息、规划用途、用地性质;(3)向大连环普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厂房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90.68%、85.53%、79.15%和79.37%,客户集中度较高。请说明并披露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该客户的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1、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6月底,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811人、859人、1107人和1396人,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员工数量波动较大的原因;2016年、2017年员工人数分别大幅增加的原因,所增加员工的专业结构、岗位分布及主要去向,员工人数变化与发行人业务量及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人员费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用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数、岗位、相关薪酬,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自有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人数、工种,支付给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员工的薪酬,并对比是否存在差异;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费用的金额、依据。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对问题(3)和发行人职工薪酬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68%、85.53%、79.15%和79.37%,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预计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未来仍将维持较高水平。(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各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规律,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5)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上述客户前后期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突增客户下期销售骤减等异常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铝合金锭、钢棒、塑胶等,由运作部的采购组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组织采购。公司的采购物资可以划分为生产性采购和非生产性采购。部分产品采用外协加工方式。(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请分别披露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请披露原材料耗用与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阐述发行人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3)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4)请补充外协加工费用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根据招股书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结合主要客户、分类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销售金额,进一步解释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金额、时点、方式及方法,以及收入变动及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是否趋向一致及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入波动是否符合下游市场需求及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15、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地区分布分为境外和境内两部分。(1)请结合内外销客户的变动、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等因素,进一步解释发行人内外销收入比重变动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内销外销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16、报告期内,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明细。(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类别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以及产品的单位成本构成,并分析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情况及原因。(2)请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并说明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23%、19.97%、23.45%和25.64%。(1)请结合分类产品毛利占比、单价和销售数量以及主要客户变动,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请进一步结合销售模式、产品类别、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补充披露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的增长主要系运输费用及员工工资总体增长所致。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销售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销售人员数量,地区分布、职能分工等情况,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各期销售量与运输费用变动是否配比;(3)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占比及销售费用明细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占比及构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研究开发费、工资及附加、物料消耗和房屋租金等构成。(1)请披露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请披露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泉峰精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不同、实际从事的业务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取得了6项经营资质及相关认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是否存在所承接项目超出业务资质许可范围的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2)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其与发行人交易金额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2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部分工序采用外协方式生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进行对比,说明委外加工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2)与主要外协厂商的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厂商同类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合作历史,主要外协厂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上述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项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研发人员构成,各自的技术专长领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最近两年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出现变动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公司采取何种方式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公司研发的模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公司防止核心技术、保密工艺泄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1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15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其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2)请发行人结合汽车行业的景气度、报告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当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分别为392.78万元、489.18万元、135.24万元和181.79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出口退税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Wind资讯、国家统计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罗兰贝格《2015年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研究》等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的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大连分公司就其设立及项目建设所履行的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法律程序。请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大部分工业厂房均进行了抵押。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房屋及建筑物的抵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时间、期限、抵押权人及抵押合同其他条款,并说明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就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是否在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表意见。

3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招股书披露,公司已于2015年7月6日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532001018,有效期三年。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人数及每年变动情况、薪酬水平及每年波动情况等,单独说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请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周边类似企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当前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是否具备充分竞争力,是否有利于保持人员稳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890.87万元、13,073.94万元、18,554.33万元和17,731.1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3.95%、41.14%、49.20%和32.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2)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客户类型、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应收账款与收入配比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3)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4)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账期是否发生变动,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现金流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实施的核查程序、范围、核查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回款对象与销售合同签署对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销售回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根据招股书披露,从存货构成上看,公司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和产成品组成,其次为低值易耗品与原材料。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170.67万元、10,375.50万元、10,583.51万元和13,272.67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与各期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比例、是否帐实相符及盘亏盘盈的处理方式。

39、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由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组成。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40、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在建工程主要为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07.51万元、257.90万元、2,397.05万元和2,144.2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多起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且存在资金拆借和关联方贷款走账。请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逐笔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的背景,所涉及的债务金额、用途和利息,关联方贷款走账的背景,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贷款走账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对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