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983】【丸美股份】【2018-02-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核查L CAPITAL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该股东的最终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股东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L CAPITAL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5、招股书披露,重庆庄胜为公司董事孙怀彬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庆庄胜销售商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请结合公司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些企业及发行人相关附属公司目前已注销或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公司注销或转让的原因,在注销或转让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转让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重庆博多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2016年度分别取得了1112,97万元、1662.00万元和1000.00万元的财政补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公司采用自主生产方式和委外加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产。请补充说明发行人选择委托加工厂商的标准或制度安排、该等委托加工商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发行人保障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和制度。

9、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具体从事的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各期收入、利润情况,发行人是否涉及异地生产化妆品,根据业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已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等,发行人销售化妆品及发行人的经销商经销化妆品是否需要获得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书披露,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发布通告》,丸美科技生产的春纪美白防晒乳产品、丸美防晒精华隔离乳产品、丸美激白防晒精华隔离乳等7批次产品因检出防晒剂成分与批件及标签标识不一致等事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通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核查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情况、该等产品是否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情形。

13、2009年日本史威将其持有的广州佳禾25%股权及相应权益以40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怀庆;2010年广州初美将占广州佳禾注册资本75%的股权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怀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两次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及处理方式;(2)日方投资者退出后,发行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变更及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3年3月、2015年7月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及处理方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3年5月,孙怀庆、王晓蒲将其持有的丸美股份9%、1%股权分别以等值于人民币27,000万元、3,000万元的美元转让给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请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方式及定价公允性,并补充披露L Capital Guangzhou Beauty Ltd.与发行人及其相关自然人是否存在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与重庆庄胜之间的关联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32%、1.98%和1.74%。请发行人详细披露该类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同类交易的价格、信用条件、定价方式的对比情况,并分析该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及持续交易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关联租赁,请披露租赁价格的定价方式、与周边类似房产租赁价格的对比情况,并分析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当年销售总额比重23.27%、25.34%和28.24%,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主要销售渠道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42.97%、42.01%和37.14%,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前五名原材料采购供应商的情况;(3)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详细说明电商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报告期内电商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7,530.08万元、119,097.35万元和120,796.45万元。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各渠道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销售数量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4)对于代销客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代销商的基本情况、代销商的退货政策和退货情况,说明代销模式是否可能出现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范围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63%、92.02%和88.0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说明是否有调节收入的可能性,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2)经销商进销存的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渠道压货的情况;(3)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经销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4)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关于成本,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详细分析并披露材料成本中原料、包材等的占比及变动情况,分析合理性;(3)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5)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费用及其占成本的比例,主要外协厂商及其报告期内的交易额,外协加工的工序,外协加工的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74.88%、68.66%和67.67%。请发行人披露(1)两种不同品牌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各类产品类型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不同产品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着重说明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不同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4)不同渠道的毛利率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之间差异情况及差异的原因;(6)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7)请发行人分产品类型披露毛利金额的构成情况及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6、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0,485.80万元、41,975.26万元和47,227.74万元,其中广告宣传类销售费用占比较高,占比分别为73.00%、69.68%和66.8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销售费用率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广告宣传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发布的渠道明细、效果评估、结算方式等;(3)补充披露广告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7、研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生产所用原材料采购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行人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情况、原材料供应商情况,相关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原材料不合格或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导致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采购的包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销售产品的包材上是否按有关规定印有相关信息、包材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上述原材料、包材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9、公司产品生产主要包括自主生产、委外加工生产两种方式。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自行生产和委外加工的内容、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委托生产的原因,委外加工内容是否属于发行人产品的核心环节;(2)委外加工模式下原料采购的来源、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委外加工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等;(3)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委外加工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委外加工费用是否公允;(4)相关产品根据规定能否委托别人生产,委托生产商是否均已取生产资质或许可、其从事化妆品生产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存在因规避环保、无生产资质等问题委托他人生产的情形。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化妆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产品宣传的主要内容及其是否存在夸大、误导性信息,是否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因广告欺诈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32、招股书披露,公司董事刘学先生,1988年至1996年在沈阳药科大学管理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4年9月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2004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2010年12月至2015年7月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担任副院长、高层管理教育中心主任,2009年7月起至2017年5月任北京大学战略研究所担任所长、理事长。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刘学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事项。

34、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进一步分析说明彩妆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和技术,是否对其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募投项目中发行人拟实施营销网络建设,是否与现有经营模式一致,是否导致发行人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3)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

35、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为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发行人2016年末存货余额较2015年末保持平稳;2015年末存货余额较2014年末增加4,137.42万元,增幅55.3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披露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及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7.76万元、267.77万元和2,926.37万元。公司对经销商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政策,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低。2016年末应收账款较2015年末增加2,658.6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屈臣氏的销售模式为代销,且屈臣氏回款时间约在3-6个月,导致2016年末应收账款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2)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另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各项的形成情况和形成原因、计算方式、会计处理方式,并披露税务机构的认可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关于固定资产的情况,请发行人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补充分析和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另请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6,400.77万元、14,152.28万元和19,754.34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7,671.14万元、29,812.16万元和22,960.62万元。。公司预收款项余额较大,主要与公司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有关,预收款项主要为预收经销商的货款。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和披露对客户预收货款的政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情况分析预收款项波动的原因及与销售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预收款项前五名客户的情况,并分析预收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若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3)请发行人详细披露预收款项收取的时点情况,并披露收到客户款项到实际销售产品之间大致的时间间隔,结合行业情况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和行业惯例及与合同条款一致。(4)补充说明预收账款与发出商品、营业成本之间是否有配比关系,并进行补充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报告期内发行人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递延收益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递延收益的形成情况及原因;(2)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具体构成情况,分析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申报情况、撤回或被否决的原因,并说明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对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历次申报之间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以及更换的原因。

44、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中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告知函回复等相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并说明相关问题在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情况。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9、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相关内容是否完整,并说明依据。另请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招股说明书。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52、请保荐机构核查本次申报文件与前次申报文件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及落实情况,企业及中介机构对发审委意见所涉问题是否已根本解决,并请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被否意见本身发表意见;请说明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更,如变更请说明原因。

5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